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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骨吸髓的西充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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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 13:17 | |阅读模式

敲骨吸髓的西充县工商局

由于取消了个管费,西充县工商局几百号人的费用就成了一个问题,加之该县工商局又大兴土木,把办公大楼给修得富丽堂皇,钱从那里来?中国人有句古话叫做什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工商局管的是个体工商户,他们不吃个体工商户吃谁?

为了吃个体工商户,他们可以说是想尽了一切办法,去年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按《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按理条例》之规定,本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应该是四年一换照,每年一年检。由于年检收的钱有限,于是,他们就把每年一年检给变成了每年一换照,把去年应该办有效期四年的执照给办成了一年。今年他们就不搞年检而搞换照,就多收每户20元的登记费,15元的工本费,这还不算,他们强行让个体工商户所签的租房合同文书全部使用他们提供的文本,每户要交10—20元的合同书工本费,他们提供的合同文本由于包罗万象,使用极不方便。更有甚者,他们还强行让个体户加入消费者协会,每户交会费8元,强行加入个体协会,每户交会费96元,强行加入工会,每户交工会费30元,强行交纳下岗职工解困基金每户10—20元。

他们收的这些费用合不合理?肯定是不合理的。年检费他们只检验一下,根本用不着收费,登记费,工本费无从谈起;租房合同不是格式合同,他们把它搞成格式合同,不合法且没有必要,还给个体户增加了麻烦;个体工商户不是消费者,但西充县工商局确硬要他们加入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符,因为该法第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一些职能,其中多是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与接受、查处消费者的投诉。试想,消费者协会全由生产者、经营者把持,消费者的权益还能保护?《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那有强行让别人加入工会的道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那有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组织,西充的个体户就是只有交费的义务,没有任何权利的工会会员;个协问题,《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按理条例》是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由全体个体劳动者组成,但既然是协会,那么协会的重大问题就应该由全体会员决定,协会的组织机构也应该由会员选举,怎么西充工商从来没有组织个体劳动者召开会议决定这些问题,个协的组织机构也没有通过选举,这是那里的规矩?

其实,西充工商是没有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之所以要实行工商登记,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个体户是民事主体,为了保证其民事行为能力,防范商业风险,这是必要的。国家实行登记制度不是为了收费,如果仅仅是为了收费而设立登记制度,这个制度肯定有问题。西充工商局为了收费,可以说是敲骨吸髓,他们为罚款而罚款,明知一些个体户开业,不闻不问,本来他们上门问一下,告诉别人要办执照,但他们不这样做,而是上门罚款,动不动就三千五千甚至上万。他们为了敲诈西充的葡萄酒厂,他们越权行使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在生产旺季,跑到别人厂里,说别人的产品不合格,要别人停产,葡萄酒厂的旺季就春节前的两三个月,别人能停产吗?没办法只好交罚款,去年他们对十多家葡萄酒厂采取这种办法敲诈每个厂500010000元。由于上面取消了工商办市场的行为,市场转为民办,这样工商就没有了收取市场按理费的手段,他们现在就默许小商小贩以街代市,小商小贩在街上买东西他们每天每个摊点收点费,这样在西充消失了很多年的以街代市现象又出现了。

西充个体工商户现在终于觉醒了,他们每户捐款5元,积极向上面各级反映,强烈要求解决问题,可能是说不清的原因,反映了多次,上推下卸,怕是难以得到解决,个体户们要挖山不止,他们真的希望有一天这座大山能轰然倒下。

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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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 17:35 |

权利不用

过期作废

发表于 2005-1-3 17:02 |
哎 中国的问题就是权力缺乏监督啊

发表于 2005-1-3 14:29 |
他们真的希望有一天这座大山能轰然倒下。

发表于 2005-1-4 00:47 |
[em07]

发表于 2005-1-4 15:04 |
拉出去全毙了![em07]

发表于 2005-1-5 13:05 |

?太疯狂了,居然这么吃人。

我支持,我双手双脚支持。

发表于 2005-1-5 13:14 |
南充各位个体户,我觉得我们抄得太戳了。我们应该联合起来推翻当地的商会,而自建商会,这才是出路啊。

发表于 2005-1-5 16:09 |

支持,强烈支持

[em03]

发表于 2005-1-5 12:00 |
各位应该知道:牵一发而动全身吧,难

发表于 2005-1-5 12:00 |
各位应该知道吧:牵一发而动全身

发表于 2005-6-21 08:16 |
老子去管,把他龟儿子些全喊回切卖.

发表于 2005-6-21 08:07 |

反了是不是?无法无天。

各位,还是莫谈国是。

发表于 2005-6-21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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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uohongencode("国家发改委:我国将重点在七方面清理乱收费
  3.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19/content_3106571.htm ;
  4. 我国将重点清理七方面乱收费
  5. 民心网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0日
  6.   发展改革委日前决定要加大力度治理乱收费,内容包括继续清理行政审批收费等七个方面,着重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7.   这七个方面:
  8. 一是继续清理行政审批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认真检查落 实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严禁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9.   二是清理整顿涉农收费。涉农收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有关收费。
  10.   三是重点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
  11.   四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坚决制止学校通过“改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学生负担;及时查处违反“一费制”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的乱收费。
  12.   五是大力整治医疗服务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13. 六是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14.   七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凡批准收费期限已满的收费站点,要一律停止收费;对长期占道维修或已不能保证原设计通行能力的收费公路,要研究提出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意见。
  15.   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材料显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收费,降低了偏高的收费标准;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50多亿元;各地相继出台落实了对下岗职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了行政审批收费,取消全国性及中央34个部门的103项收费,降低中央8个部门的10项收费标准,涉及收费金额近20亿元;通过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共实施经济制裁金额约60亿元,绝大部分违规收费清退给了消费者。
  16.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乱收费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二是越权审批收费或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三是一些部门、单位转移行政职能,通过中介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乱收费、强制收费;四是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培训、考试、评估、鉴定等收费还比较混乱;五是涉农价格和乱收费反弹的压力很大。
  17.   来源:新华网                             摘编:冯澍
  18. >http://www.mxwz.com/news/in.asp?newsid=5859&title[/size][/col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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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我国将重点在七方面清理乱收费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19/content_3106571.htm ; ; 我国将重点清理七方面乱收费 民心网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0日   发展改革委日前决定要加大力度治理乱收费,内容包括继续清理行政审批收费等七个方面,着重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这七个方面: 一是继续清理行政审批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认真检查落 实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严禁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是清理整顿涉农收费。涉农收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有关收费。   三是重点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   四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坚决制止学校通过“改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学生负担;及时查处违反“一费制”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的乱收费。   五是大力整治医疗服务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六是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七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凡批准收费期限已满的收费站点,要一律停止收费;对长期占道维修或已不能保证原设计通行能力的收费公路,要研究提出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意见。   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材料显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收费,降低了偏高的收费标准;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50多亿元;各地相继出台落实了对下岗职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了行政审批收费,取消全国性及中央34个部门的103项收费,降低中央8个部门的10项收费标准,涉及收费金额近20亿元;通过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共实施经济制裁金额约60亿元,绝大部分违规收费清退给了消费者。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乱收费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二是越权审批收费或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三是一些部门、单位转移行政职能,通过中介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乱收费、强制收费;四是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培训、考试、评估、鉴定等收费还比较混乱;五是涉农价格和乱收费反弹的压力很大。   来源:新华网                             摘编:冯澍 >http://www.mxwz.com/news/in.asp?newsid=5859&title ; ;

发表于 2005-7-24 21:19 |
[em02][em04]               老兄,现在的工商局呀税务局的这些部门,说白了都是想方设法“敲诈勒索”,口头上说今天减了这样那样,明天就会给你增加更多想不到名堂。连他们公商局职工都是这样说的:我们这个局就是为了收钱,收得越多奖金越高,上面领导越高兴。管理就是看钱,只要交钱就办证。每年工资奖金7-8万还嫌少,收受贿赂更是明目张胆,拿别人的东西更是顺手牵羊.....真的希望有一天这座大山能轰然倒下。这样那些农民兄弟们再也不会半天才卖了2-3元钱就得交5角的税。                 马边县工商局自述

发表于 2005-7-24 21:24 |
[em02][em09]

发表于 2005-7-24 23:49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费〔2004〕10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贸市场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工商〔2003〕36号)下发后,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基层工商部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问题。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有关规定,现将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范围为集贸市场,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工商部门市管费、个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1997〕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 二、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的规定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集贸市场范围和收费对象。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借企业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换照、验照时强制收取与年检、换照、验照无关的费用。 五、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05-7-28 10:47 |
国家政策是好的,拿到下面都变质了,又特别是普通的老百姓办事更难,

发表于 2005-7-28 10:39 |

你的 问题看来在各个地方都存在。我也有同感。在大竹县也出现了工商乱收费问题。包括:个协费,法律费。还有去年取消的市场管理费。在这些地方都没有一个象安岳个体户的那种伸张正义,挺身而出, 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的一个 维权大侠。

发表于 2005-8-6 23:41 |
现在这个社会,你上哪儿告哟,认命吧~~~~~~~~~~~~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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