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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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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建立了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但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对“追诉”二字的理解,截然不同,在中国大陆上演一法两解释,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无枉法?请大家评判。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解释为“追诉是指的开始追诉,只要在时效内启动追诉了,案件就不受时效的限制”。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显示:当事人熊某2000年11月12日参加一次剖宫产手术,术后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公安于2000年11月12日立案,2001年4月21日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将熊某逮捕,由公安机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公诉,一审以“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以“熊某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某有期徒刑3年(由于巴中市的酌定减轻案件不需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二审判决作出后3天就交付监狱执行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一:经开庭审理认定,熊某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原有裁判。二:经书面审理认定,熊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变更罪名后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某以“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再追诉:熊某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不合法,没有让熊某举证及辩论,剥夺了正当权利”不服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解释“追诉时效仅仅指犯罪发生之日截止立案受理之日这一段时间,只要立案侦查了,追诉时效就消灭了。”当事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被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解释为:“‘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6日的《浙江法制报》第6版上的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对于“‘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到底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解释“追诉是指的开始追诉,只要在时效内启动追诉了,案件就不受时效的限制”: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的解释:“‘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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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4-5-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不受追究时效限制的有两种情况:

  (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里所说的“立案侦查以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受理案件以后”,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案件之日起。“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

  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其从拘留所、看守所中逃跑,从自家中潜逃、隐藏起来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不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已开始追究,在此时,犯罪时效已停止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受到的制裁。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案规定。另外,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对于已过了追诉时效才开始的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单位。“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犯本人、本单位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应当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应当立案侦查的。“不予立案”是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情况,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遇有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就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有罪必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解决百姓告状难提供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4-5-5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告诉我: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还是温州市苍南县法院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首先自己应该懂法;如果执法者自己就是一个二百五,他办理的刑事案件还能够有公平主义之说吗。
可以肯定:巴中市中级法院、温州市苍南县法院,内中有一个是二百五,枉法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还好意思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院连法律都搞不懂,你在判什么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5-1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网上回复全文如下:有人能够解读吗?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回复时间:2014/5/911:31:05

发表于 2014-5-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P;P;P你懂的,中国文字博大精深
 楼主| 发表于 2014-5-1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系统是哪里出毛病了?是不是与政法系统大老虎有牵连?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啊;你叫老百姓咋敢相信你?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浙江省     一法两释 ... 一国两制

还好意思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平等吗?
F22

发表于 2014-5-1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4-5-1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证明,人民法院的形象是被法官败坏的;司法公信也是被法官践踏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法律的是禽兽
践踏法律的禽兽不如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不彰,邪恶嚣张。

发表于 2014-5-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米椒

发表于 2014-5-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帖  小米椒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执法者不能守法,或者故意枉法,那他们简直就是禽兽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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