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274|评论: 46

[群众呼声] 关于《明悦公司康军伙同纪委副书记周大军制造非法证据》的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明悦公司康军伙同纪委副书记周大军制造非法证据》的回复
各位网友:
    我是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李勇。
    事情源于袁某诉明悦佣金支付纠纷一案。其中一当事人委托我出庭应诉。为真实体现案情来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我持正规手续依法去县纪委调取相关材料。
    据此,县纪委出示了相关证据。我获取该证据调取后交给人民法院。
    因此并无网上所诉的情节出现,该楼主纯属歪曲事实混淆视听。
    我希望发帖人尊重事实,迅速停止非法行为;否则我们将启动法律程序追责。
    谢谢大家的监督。

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 李勇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4-5-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到社区认证再回复

发表于 2014-5-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纪委办案中调查工作做得不少,也掌握了不少材料或者情况,但问题在于:

如果纪委(监察部门)没有下正式调查结论,那你纪委(监察局)能否作为认定的事实提供??
如果你只是个调查人员,凭自己或者几人掌握的材料,能否向法院提供作证材料?或者能否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影响力,运作单位向法院提供所谓的证明材料?

我看这事,县纪委(监察局)值得向公众有所交待!

希望大家讨论发表意见!: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 10:59
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从业人员没有律师资格,。多数是临时工。

发表于 2014-5-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纪委(监察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没有依据把没有下结论的调查材料,提供给法院!

如果没有正式下结论,我觉得提供不妥的。

发表于 2014-5-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监察部门)可以提供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材料,但把调查过程中的没有下结论的材料,作为法院的证据,这个有证明力没有?

我搞不懂。
发表于 2014-5-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别人帖子是针对纪委有关人员发出的,还是纪委正面回复他们提供这材料妥否为好,你的说明难以服众。网友们期待纪委的正面说明。
发表于 2014-5-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坏水在平昌的声名太狼藉了!与他有关了我宁愿相信他对方所说。

发表于 2014-5-1 15: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官僚腐败的前奏,官商勾结的雾蒙蒙,希望有人揭开那层面纱让老百姓知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署名是某单位的号,到社区认证吧。

发表于 2014-5-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房屋顽漏 发表于 2014-5-1 13: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康坏水在平昌的声名太狼藉了!与他有关了我宁愿相信他对方所说。

有听说同这个姓康的合作的开发商最后吃国家饭的比较多!老肖给自己留条活路哟!

发表于 2014-5-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勇,你他们的编故事真行,你自称一个‘法律从业人员’不要欺骗大众,什么你去纪委调取的资料,你是哪个葱,纪委都说是康军同周大军搞的,你这小子给我闭嘴,你哪个‘走狗’样儿凸显无遗,真恶心!

发表于 2014-5-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走狗就是走狗,出卖良心,冒险顶替,你可能这样已经完了,我们的取证材料一大把。最好给我闭嘴,别自取其辱!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5-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到社区认证再回复”————你懂吗,还律师呢?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5-1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从业人员没有律师资格,。多数是临时工”。————好像临时工最好就业样。
如此说同道听途说无疑.

发表于 2014-5-1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监察部门)可以提供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材料,但把调查过程中的没有下结论的材料,作为法院的证据,这个有证明力没有?

我搞不懂。

有谁能说说?

发表于 2014-5-1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了解,好象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司法调解,所认定的事实,是当然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的,这个没什么可说的。

但纪委监察部门所作的调查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另一案子的证据使用,这个,真的需要专家指教!

另外,如果纪委监察部门虽然作了调查,但并没有作出结论,这个,作为另案的证据,不知道是否可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 08:54
这里说只会暴露目标,直接上中纪尾的网站或者直通中南海网站
发表于 2014-5-2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之子 发表于 2014-5-1 18: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据我了解,好象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司法调解,所认定的事实,是当然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的, ...

我也想知道!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