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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5177|评论: 67

[注意]陈超受伤害案一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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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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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4-29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em04][em04][em04][em04][em04]你们辛苦了啊/

发表于 2008-4-3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风夜深秋在2008-4-30 10:33:00的发言:
    强烈要求追究第二被告的不法行为,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还原告一个公道.

时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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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8-4-3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关注陈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可我们都不知道到底该谴责谁了....

以下是2张陈超最近手术的照片: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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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力支付???逃避责任???收起这些想博得人同情的字眼,摆正心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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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民兵在2008-4-30 8:57:00的发言:
  1,为偶们的好网友做了许多好事鼓掌!

  2,严格追究第二被告!

  3,建议追加对危险化学物管理的执法主体失职的控告!

  4,工商局的管理缺失.也有责任!

发表于 2008-4-3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追究第二被告的不法行为,陪赏原告的全部损失,还原告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08-4-30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8-4-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呢?怎么审判的?

发表于 2008-4-3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陈超起诉疯表哥和商家支付巨额医药费
 本报去年8月2日曾以《忌恨宠物狗 疯表哥硫酸泼表妹》一文,报道了巴中市巴州镇南门街33号陈芝平的12岁女儿陈超,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表哥王晨泼硫酸严重烧伤,致使左耳萎缩、双眼硫酸烧伤而左眼摘除的事件后,引起了全国多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华慈善总会在全国首次尝试利用网络进行慈善救助活动成都志愿者纷纷响应并为陈超组织募捐,来自全国各地爱心捐款一时间纷纷而至。人们在同情小陈超的不幸遭遇时,不由质问到是谁的失职酿造这起悲剧?谁该为她身心极大伤害而承责埋单呢?在巴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陈超的父母将凶手王晨及违规出售硫酸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已花去的医疗费、车旅费等146948、50元。昨日上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场:众市民关注庭审 旁听者达200余人
昨日上午8时许,记者来到巴州区人民法院办公楼院内,见数百名市民正在一楼审判厅前排队进行旁听登记,其中还有穿着印有“小陈超在哭泣”的文化衫几名论坛热心网友。记者完善手续后走进审判厅后,发现旁听座上已是座无虚席。上午9点,法庭宣布开庭审理,不少旁听者只能站在审判厅外透过玻璃门旁听。
原告:凶手监护人和出售硫酸商家失职是祸根
“要不是精神病患者王晨的监护人麻痹大意和出售硫酸商家姚丽人、李显仁夫妇违规卖给他硫酸的话,这起悲剧是完全是可以避免发生的!”法庭上,陈超的代理律师在为其辩护时说,其一,患有精神病的凶手王晨是无民事能力的人,其监护人父母在发现其行为反常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王晨才得已独自跑到陈超家的,否则陈超就不会受到伤害,故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其二,巴中白塔化工产品经营部的老板姚丽人、李显仁夫妇不按不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法定规定程序销售硫酸与王晨,结果导致原告陈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与被告王晨的伤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
凶手父亲称已尽全力无力再赔偿
“我已经四处举债为陈超筹了26000多元医药费了,现在家里实在是无力再拿钱出来了,患精病的儿子王晨近来年折腾得家里吃饭都成了问题了。”王晨的父亲王雨林在法庭上最后陈述时流起了泪,他说,50多岁的他和妻子下岗多年,一直靠吃低保过日子,儿子2003年高中毕业后不幸得了精神病,为了给了王晨治病家里是四处举债,所有的亲朋好友都借怕了不敢再见他们了,现在王晨每年还需2万多元的药费。
化工经营商家否认卖给凶手硫酸
“我们没有卖硫酸给一个叫王晨的小伙子,凭什么叫我们承担责任。”巴中白塔化工经营部法人姚丽人在庭上称,经查,该店从来就是按规定合法经营的,每卖一瓶硫酸都是要对方出具身分证明登记才卖的,并同时出具售货手续。对于原告方称巴州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办案民警调查凶手王晨时,王晨称是在巴城三号桥附近一个店买的硫酸,而三号桥附近只有白塔化工经营部在经营硫酸的说法不成立。理由一是,王晨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又拿不出购物凭证,其证言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二是,巴中三号桥附近没有特地界限,周围销售同一品牌硫酸的商家不只“白塔”一家。“综所上述,在对陈超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挽回我的名誉。”
中午12点许,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毕庭。本报将继续关注结果。

新闻回放:
1994年10月,巴中市民陈芝平,在该市南池路边发现一名女婴。虽然自家已有一子,但陈芝平还是将女婴抱回家,这个弃婴就是陈超。爱好唱歌跳舞的她,有着一脸甜甜的笑容和一双大大的眼睛,特别招人喜欢;在学习上小陈超也十分刻苦,成绩优异,去年顺利考上巴中重点中学——巴中第二中学。小陈超很懂事,看着父母仅靠为别人打点零工维持家庭五口人的生计,虽然家里贫困,可一家五口生活得十分甜美。2007年7月30日下午,22岁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王晨(陈超的表哥)来到家中,趁小陈超学习的时候,将500ml的浓硫酸从她的头上淋下,小女孩顿时面目全非。虽然及时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但由于烧伤面积太大,情况不容乐观。小陈超随即被转到重庆市西南医院烧伤科,被确诊为浓硫酸烧伤40%,Ⅲ度,致使左耳萎缩、双眼硫酸烧伤而左眼摘除。
(记者苗志勇)

发表于 2008-4-3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陈超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08-4-3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为偶们的好网友做了许多好事鼓掌!

  2,严格追究第二被告!

  3,建议追加对危险化学物管理的执法主体失职的控告!

  4,工商局的管理缺失.也有责任!

发表于 2008-4-2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8-4-2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第二被告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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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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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支持

         应依法处理

        .......

发表于 2008-4-29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超受伤害案,我也去参加进行了旁听,在原告律师的举证和大量事实面前铁证如山,第二被告想推卸责任是不可能的,只有低头认罪,老实交代,还陈超一个公道!!!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4-3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1,为我们的好网友做了许多好事鼓掌!

  2,严格追究第二被告!

  3,建议追加对危险化学物管理的执法主体失职的控告!

  4,工商局的管理缺失.也有责任!



发表于 2008-4-3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区法院将择日宣判,敬请坛里关心陈超的朋友关注,届时亲临现场旁听。如方便请穿白T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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