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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黄晓东庭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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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再审做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后,熊仁荣对检察院没有起诉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法院没有审理医疗事故问题,判决书直接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事情判后答疑,黄晓东庭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委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以“假设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7年,没有延长追诉时效的情节,依法不得追诉,或者应该依法宣告无罪”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被驳回。(驳回申诉通知没有提及追诉时效问题)我--不熄的风2014年3月12日在巴中论坛发帖《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是乌合之众;王强院长就是害群之马》,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在巴中论坛作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是乌合之众;王强院长就是害群之马”一帖的回复》,同时公开了(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从判决书写明的事实看,黄晓东庭长应该解释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上面写明“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熊仁荣及其辩护人余明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二: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而年六个月.”。而黄晓东庭长在判后答疑说的:“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资格部分,判决书已经写明。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委会决定的,追诉时效问题我没审理也不清楚”。你的这些话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按照判决书写明的就是你开庭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部分)既然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呢为什么在判决书上写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为什么不能自己写判决书呢?为什么对非法行医部分开庭审理,对医疗事故部分书面审理呢?,为什么对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证据不在判决书写出来呢?不会是哪个拿钱逼你写的这份判决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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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写明:“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熊仁荣对王达菊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其核发的《计生节育手术施术合格证》中批准的施术范围,同时,原审被告人熊仁荣严重不负责任,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达菊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达菊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做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达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仁荣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与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的错误观念是完全一致的,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最后鉴定结果,否定这种观念是因为“1、王达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洪口镇王XX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已经严重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黄晓东庭长怎么能够把王XX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达菊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达菊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的责任强加到熊仁荣头上呢?、王XX自己为什么不能裁定责任呢?熊仁荣只是王XX邀请去给王达菊手术主刀的医生,他在手术后书写了手术记录,(现在卷内),黄庭长还要求熊仁荣写什么呢?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王XX及其医生为什么不能自己写病历及相关记录,凭什么要熊仁荣写呢?熊仁荣既不是开办医疗机构的老板,也不是老板聘请的住院医生。黄庭长为什么要把洪口镇王XX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责任强加到熊仁荣头上。能解释一下吗?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9 18:47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懂的:
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公安局通知王达菊的家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王家人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公诉,通江县法院一审对熊仁荣作出的判决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是非法行医犯罪,通江县法院2003年审理后作出(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决熊仁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3106、70元。熊仁荣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裁定,驳回上诉。但在执行过程中,熊仁荣以“(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书还没有生效,刑事判决还未生效凭什么附带民事”未理由拒绝支付,通江县法院也没有办法。
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判决、裁定,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虽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保留在那里,但没有显示附带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能够执行吗?如果按照(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王家人可以再次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吗?能够一件事情两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及“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时这样说。“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黄晓东庭长对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部分公开开庭审理,以体现原则,对改判医疗事故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以注重例外。比乌鸦还黑。
发表于 2014-4-1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黄晓东庭长能够答复吗?他能够承认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已经不简单了,那个决定对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就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人应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黄庭长只不过是个中层干部不听行吗?黄庭长把庭长职位放在第一位,把法律尊严放在第二位,把职业道德放在第三位已经不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正,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正义,必须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感受得到。法院的宗旨就是要公正执法,让广大群众满意。”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巴中市中级法院连是谁视频的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写入判决书,还有公平主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应该当赖皮,是对是错该给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敦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12日,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医生王述波邀请熊仁荣为王达菊剖宫产手术主刀,术后王达菊在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通知王家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王家人即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向通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王达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王述波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及受理范围。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提起公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熊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犯罪、酌定减轻处罚,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3年。2003年通江县法院作出(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熊仁荣赔偿王家人共计13106、70元。熊不服上诉,2004年3月21日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王家人申请通江县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刑事判决不能生效,民事无从附带,被熊仁荣拒绝(熊要求法院将酌定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再来执行,而巴中市中级法院检察不讲酌定减轻案件查办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年对熊仁荣刑事部分再审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熊仁荣不服审判长“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一样大的劲,都能够确定(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合法、正确”,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法院认定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原有裁判,改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熊仁荣仍然不服,以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没有人起诉,法院也没有审理,没有新证据否定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刑事追诉时效7年,没有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依法不得追诉或者宣告无罪。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到处申诉,以及在巴中论坛上发帖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给予解释,但至今不见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任何回复。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家人手中的(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该怎么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家人手中的(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该怎么执行?

  
发表于 2014-4-11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好意思问法院,如果不告熊仁荣“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如果公正地先医疗事故鉴定,还有这些事情吗?自作自受。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4-11 19:15 编辑

发表于 2014-4-1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连审理程序及谁审理的医疗事故部分都不敢公开,还有判决结果合法公正的可能吗?
发表于 2014-4-12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奇怪;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哪些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的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敢在判决书上写出来?
黄晓东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要把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结果写入判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怪案一波四折

             一是:王家人以熊仁荣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提起控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后的卷宗《熊仁荣致死王达菊案卷》;

              二是:察院发现无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通江县卫生局立马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   任人熊仁荣;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

             三是:检察院发现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无法作为起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果:1、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判刑。

            四是:历经12年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非法行医部分再审后以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原审裁判,改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更奇怪的是至今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起诉的、(
法院干脆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审判,果然就简单多了)是哪个审理的、采信了那些证据、、、、、、、。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13 13:29 编辑

发表于 2014-4-1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一来就是这破事,烦不烦啊
发表于 2014-4-14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说的是: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年指令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后,另行作出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时效医疗事故犯罪,并且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由于在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的熊仁荣,捕后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起诉的前提下,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审理,(既不让熊仁荣知道、也不把是谁审理的写进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审判程序有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有暗箱操作、徇私枉法之嫌。巴中市中级法院如果认为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应该向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公安局举报,不能够自己代劳。起诉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涉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收集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以及举证,这些事公安局、检察院的事情。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狗拿耗子、超越职权。

  你们是整的是啥意思?
发表于 2014-4-1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说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后,另行作出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并且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由于在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的熊仁荣,捕后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起诉的前提下,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审理、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审判程序有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有暗箱操作、徇私枉法之嫌。有狗拿耗子之过。

  你们是整的是啥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4-4-15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见过如此奇怪的判决书吗?不写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也不写黄庭长没有审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不写是谁起诉·的医疗事故犯罪,不写采信了什么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不写熊仁荣有无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不写熊仁荣及辩护人对医疗事故犯罪的意见。真黑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黄晓东庭长确实是高人:

  1、判决开头写明“原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又写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再审”又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给人的假象就是视频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完全合法。(其实是另行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连熊仁荣都不知道)弄虚作假的高手就是高手。

  2、判决写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其实李静江也只是审理非法行医是出庭。对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不知道。确实是作假对高手。

  3、巴中市中级法院以次为基础,对熊仁荣不服判决通知其向省高院申诉,(单看判决书完全合理),也难怪省高院驳回申诉。不揭开骗局,哪个都会驳回申诉。如果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合议庭自己写出判决书(不把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混在公开审理非法行医的判决上),看四川省高级法院还驳回申诉吗?至少黄晓东庭长应该在判决上写明“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过程”。黄晓东庭长搞就·高在把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混在公开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里面。瞒天过海呀。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16 18:43 编辑

发表于 2014-4-17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判决书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缺乏必备的要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合议庭组成,没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理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自觉完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必备要素,挽回法院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4-4-1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黄晓东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公诉机关也没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在判决上却写“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黄庭长是该说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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