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东庭长;你不觉得对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案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又指派其他法官适用的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太荒唐了?既然敢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个独任审判的法官为什么不自己写判决书,要添加到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写的判决书中呢?
黄晓东庭长你还好意思说你没有审理过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但你写的判决书前面写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面写的是“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l落款是审判长黄晓东。你凭什么肯你作出的判决书为什么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呢?是谁动了你写的判决书?你为什么没有坚持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谁写判决书,你为什么不把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写进判决书呢?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明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呢?你在判后答疑时为什么只说“我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没有审理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告诉熊仁荣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呢?如果你不知道,为什么将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写入你写的判决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