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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离奇的审判---巴中无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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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1月12日,四川省通江县王X波接收难产妇王X菊(本案死者)后,邀请熊仁荣为患者剖宫取胎手术主刀。术中发现王X菊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X波陪送转通江县医院治疗,途中王X菊死亡。2001年4月,公诉机关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仁荣逮捕。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2001年8月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1.王X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记录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仁荣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死者家人认可了鉴定结论,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公安局认可了鉴定结论,撤销了医疗事故犯罪,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X菊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酌定减轻后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原判决、裁定。二:以医疗事故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据判决写明及院长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郭勇、代理审判员罗纪才、书记员王静)开庭公开审理熊仁荣申诉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部分,巴中市检察院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熊仁荣及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查明:熊仁荣2000年参加对王达菊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签发时间是1999年5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熊仁荣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合议庭写出判决交法院领导审核。(第二部分):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看了合议庭写出的判决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由哪个法官独任审判的,判决没有写,是哪个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判决也没有写,独任审判的法官认为这是国家秘密、不能写进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没有新的死亡原因鉴定推翻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熊仁荣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是什么?这些关键问题没有在判决书上写出来?(堵人审判的法官认为这也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写入判决书)
    熊仁荣三次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法院三次都不派独任审判医疗事故的法官出面答疑,却派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的黄晓东庭长出面忽悠)黄晓东审判长反复解释都是这句话:“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资格部分,判决书已经写明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委会决定的,我没法解释”。(至今熊仁荣不知道是哪家检察院公诉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不知道是哪个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不知道有没有新的专业技术鉴定结论王达菊的死亡原因,不知道熊仁荣的什么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知道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一句话: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独任审判的法官怎样编造出来的)
   律师分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前提是二审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而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虽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不但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做到的却不做,而且由于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不清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虽然说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但实际上独任审判的法官也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操作,连自己审判的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承认,在判决书上都不敢写出自己审判的过程。落上自己的大名,这不是依法审判,说轻的属于审判程序违法,说直接的属于偷鸡摸狗,下三滥行为,由于独任审判法官的违法操作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应该再审。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一审判确实令人叹为观止。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才能够作出如此神奇的审判,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才配有如此神奇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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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亲,你们见过这样的怪事吗?熊仁荣被错判非法行医犯罪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经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理由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本无可非议。可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们却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以医疗事故犯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独任审判的法官又不按照简易程序操作(至今熊仁荣还不知道是哪家检察院公诉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不知道是哪个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不知道有没有性的技术鉴定结论王达菊的死亡原因,不知道是什么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知道熊仁荣到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一句话: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那个法官怎样编造出来)

有这样的整法吗?害群之马不除,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完球了。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3-30 15:05 编辑

发表于 2014-3-3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有本事。这位独任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太有才了,太神奇了。有这位法官当书记、负责处理涉诉涉访案件、巴中市就不可能有一件错案,应该推荐到北京接周老虎的班,当政法委书记。

发表于 2014-3-30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啊,知你流氓,却不知你这般流氓;知你无耻,却不知你这般无耻!

发表于 2014-3-3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红军故里,山是红色的,水是红色的,土地也是红色的,所以地价太贵,房价居高不下;但也有一些法官的心是够黑的,所以法官的良心最不值钱,经常被拿去喂狗。狗都嫌其肮脏,不吃。

发表于 2014-3-3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树欲静而风不息讨论:

  我知道以树欲静而风不息网名发帖的是熊仁荣本人,熊仁荣作为医生在洪口可算是小有名气,王达菊死后之所以顺利安葬,确实是不怀疑熊仁荣的医疗技术水平。但熊仁荣对这个案子的认识就不怎么样了。

  熊仁荣应该最清楚这件案子一波四折,你为什么不用医生独特的见解和分析能力去考虑为什么一波四折呢?这造成一波四折的更本原因是什么呢?

  我们来看一下案件过程:1、2000年11月12日王达菊死后,家属控告你非法行医致死人命。2、通江县公安局以熊仁荣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立案侦查,通江县卫生局作出建议书认为“熊仁荣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公安局以非法行医犯罪申请检察院批捕。3、通江县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通江县公安局委托通江县卫生局对熊仁荣实施手术的过程及王达菊死亡原因鉴定。通江县卫生局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仁荣”。4、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批捕。5、通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是发现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供办案参考”,而且没有告诉熊仁荣,现在熊仁荣表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6、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果:“1、王达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及受理范围”。7、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提起公诉8、此时巴中市开始发放第一批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熊仁荣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不知道在哪个环节被扣留,后来找出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傻逼都知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审判就是演戏)9、一审、二审、再审、第二次再审非法行医部分,熊仁荣辩论的重点都是“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10、第二次再审公开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法院又决定书面审理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法院认为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审理)判决书不写是哪个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不写是什么新证据怎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不写新证据的来源等等。甚至没有要熊仁荣作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你为什么就看不出来案件背后是什么呢?这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王院长能够一个人决定的吗?我是看清楚了的,我发帖说王强院长是害群之马的理由是来源于的第二次再审,王强院长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执行,他在权势面前丧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良心。哪有开庭审理非法行医,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的做法?哪有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判决书上不写明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独任审判的,哪有不写明是什么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为什么不允许熊仁荣及代理律师参加诉讼,为什么不允许熊仁荣作关于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这些都该王强院长解答,也该王强院长负领导责任,这个法院院长不是光吃饭的。所以说王强院长是名副其实的害群之马。

  熊仁荣你承认不承认上述事实?现任院长王强到底是一个什么脚色?

发表于 2014-3-3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台上讲话强调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诉权;
审判活动中就暗箱操作,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写入判决书

发表于 2014-3-3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继续装聋作哑,这样对法院及院长都是无益的,应该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

发表于 2014-3-3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你指派的哪个法官独任审判的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敢写入判决书呢?

发表于 2014-3-3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loveliness::loveliness: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黄晓东庭长确有责任;无你们不起,无你们不落

 
  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郭勇、代理审判员罗纪才、书记员王静)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熊仁荣及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查明:熊仁荣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也就是(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一审、二审、第一次再审裁判。)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无法解释;判决书没有写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写是什么新证据怎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没有写新证据的来源等等。甚至没有允许熊仁荣作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熊仁荣收到判决即事情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而法院却不指派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答疑,指派审理非法行医犯罪的黄庭长答疑。

  问题:

  (一)由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确实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为什么黄晓东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却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黄庭长应该解释“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你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上写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判决书是怎么写出来的?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释:“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适用的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但不说是哪个法官独任审判的,为什么不将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号,审判过程、采信的证据,证据来源,熊仁荣的最后陈述等等写入判决书,这些问题需要王强院长解释。王强院长还要解答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部分可以公开审理,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就不能公开审理,甚至连熊仁荣的最后陈述都可以免去了?为什么王强院长不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呢?其实熊仁荣对(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服,提起申诉,是王强院长不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才不能进入再审的。王强院长、黄晓东庭长你们确有责任;无你们不起,无你们不落。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一)由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确实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为什么黄晓东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却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黄庭长应该解释“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你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上写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判决书是怎么写出来的?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释:“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适用的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但不说是哪个法官独任审判的,为什么不将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号,审判过程、采信的证据,证据来源,熊仁荣的最后陈述等等写入判决书,这些问题需要王强院长解释。王强院长还要解答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部分可以公开审理,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就不能公开审理,甚至连熊仁荣的最后陈述都可以免去了?为什么王强院长不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呢?其实熊仁荣对(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服,提起申诉,是王强院长不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才不能进入再审的。王强院长、黄晓东庭长你们确有责任;无你们不起,无你们不落。

发表于 2014-4-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长,也不排下版,还律师分析,直接说法律几条几款还好一些。

PS;仔细看了一下你的帖子内容,你请的律师水平很一般嘛,你的要求那一条能够引用哪条法律都写进去嘛,没有,那就是胡搅蛮缠。还有,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相关法律估计你也专研过了。那就列出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院是怎么判的。才能把我们这些潜水的说服吧。 本帖最后由 密码被盗了 于 2014-4-1 14:45 编辑

发表于 2014-4-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不觉得对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案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又指派其他法官适用的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太荒唐了?既然敢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个独任审判的法官为什么不自己写判决书,要添加到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写的判决书中呢?
黄晓东庭长你还好意思说你没有审理过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但你写的判决书前面写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面写的是“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l落款是审判长黄晓东。你凭什么肯你作出的判决书为什么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呢?是谁动了你写的判决书?你为什么没有坚持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谁写判决书,你为什么不把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写进判决书呢?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明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呢?你在判后答疑时为什么只说“我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没有审理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告诉熊仁荣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呢?如果你不知道,为什么将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写入你写的判决书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是该有个说法才对?既然你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把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协写入你任审判长作出的判决书呢?不会啊是有人威胁、强迫你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密码被盗了 发表于 2014-4-1 14: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么长,也不排下版,还律师分析,直接说法律几条几款还好一些。

PS;仔细看了一下你的帖子内容,你请的 ...

亲:熊仁荣不会电脑,不会打字,是委托他人发的帖子;没办法呀,能够发出来就不简单了,被错判非法行医犯罪十多年都没有发过帖子哟。

发表于 2014-4-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既然你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把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写入你任审判长作出的判决书呢?不会是酒喝高了吧?荒唐啊。

发表于 2014-4-2 07: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笑而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人民法院将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公开的申请书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强院长:

申请人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结果第二项,“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王强院长解释:“审理非法行医部分是由黄庭长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的,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但判决书上没有写是哪位法官独任审判的医疗事故犯罪、采信了哪些证据、证据来源、是什么新的证据推翻了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这些鉴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不告知熊仁荣作最后陈述;为什么不让独任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写出判决书?要将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添加在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上面,而且,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案,根本就没有审理过涉及医疗事故犯罪的任何问题,却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且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在说不过去。就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由独任审判的法官自己写出判决书,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就不能代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
熊仁荣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四川省宫颈法院指令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 ;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熊仁荣不服被判判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另行安排法官对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而且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不除判决,将“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瘤个月”的结果写在黄庭长任审判长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作出的判决上。(这同一事实为什么要采用两种程序审理,为什么不能由黄庭长任死胖子的合议庭一次审理?)涉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特向巴中市自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及审理程序、判决理由,以体现司法公开(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不牵涉到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而且案情复杂,事实不清,通江县检察院就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终止医疗事故犯罪追诉的,巴中市自觉法院二审判决液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熊仁荣: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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