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叫“禁摩”不但没有合法依据,反而违法了!
一、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胡乱作为,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摩托车,那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如果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
二、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也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城市“禁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行政许可法》给政府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三、我国《宪法》要增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禁摩”这样的做法,似有变相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嫌疑。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质。行政行为应该如何管理,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监督?假如每一个人都失去了个体的尊严和选择,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然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四、“禁摩”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按官场的潜规则而不是有关法规行事,其力量是巨大的,远远重于法律,没有想到广大民众利益,以及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忽视人们的客观需求,不能仅仅靠行政权威,用强制命令来规定人们只能这样不能那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时刻提醒公仆们:在制度设计时,应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
综上所述,所谓的“禁摩”并非国法,只是“家规”罢了。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地方政策法规须服从国家法律的相关内容,“禁摩”理应被废除!绵阳交警一大队你们是执法者,理应维护法律,但你们却在违法执法。
=======================
绵阳交警一大队:
尊敬的楼主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城市交管工作的关注和所发表的意见。我市中心城区限制摩托车通行已经多年,通过多年的管理实践来看,对于从根本上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着较大的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支持和肯定。对于楼主提出的“交警一大队违法执法”的问题我深感困惑,交警部门只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是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单位,不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通过楼主列举的或叫“引用”的四个观点看法,我丝毫未能看出同“交警一大队违法执法”有任何的关联,“禁摩”也好,还是“限行”也罢,这不是我市首创,而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政府部门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和降低交通事故的一项具体行政措施,是符合国家相关母法框架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的。关于城市“禁摩”的话题已是历经了多年热议和争论,楼主的四个观点并不新鲜【详情参见:http://motorcycle.sh.cn/t_584079.htm“禁摩令”依了哪条法令?】,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评判一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好坏首先要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哪些好处,我们在牺牲一小部分群体的不方便的同时,更多的是让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得到了保护。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应该站在讲大局、讲安全的高度来对待城市摩托车限行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