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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昨(26)日,三轮车主诉工商局罚款程序违法、适应法律错误---胡代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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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新闻:
核心提示:2014年3月26日上午9点,李远莲、罗明建诉安岳县工商局罚款7000元、8000元纠纷案,在安岳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合并审理。旁听人员30多人均是安岳县原客运三轮车主。胡代国以公民身份全权代理二原告出庭诉讼。胡的观点:一是被告的罚款程序是臆造的,完全违法;二是由案外人完成处罚程序无法律依据;三是原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工商局应当书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四是被告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处罚?是适应法律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全退罚款,当事人坚持判决后再说。

关于李远莲、(罗明建)诉安岳县工商局罚款7000元(8000元)纠纷案的
                 代理词----胡代国,2014年3月26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本代理人依法接受原告李远莲的委托,关于原告与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纠纷一案,经过法庭今天的审理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证人证言,现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在处罚决定书第一页称:“当事人李远蓮自2008年领取《营业执照》起至案发之日止,一直在安岳县岳阳镇从事机动三轮车客运服务经营,至今未到工商部门参加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换验照,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已满,其无照经营属实。”在处罚决定书第2页称:本局认为,当事人李远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四)项“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规定。应当以无照经营处罚。于是,对李远蓮作出罚款7000元的决定。
原告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30日对原告李远蓮罚款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该罚款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的罚款程序是否违法?二是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主动到工商所申请登记的,是否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处罚?下面,本代理人就争议焦点分别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被告罚款所认定的事实错误,允许案外人在全部处罚文书上签字并交罚款于法无据、程序违法。
    1、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李远蓮在2012年10月12日已经依法重新取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2021600008-029。从原告出示的重新登记的营业执照时间证明:工商所于2012年10月12日颁发给原告李运蓮新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四年。该新执照证明,罚款前,原告不是无照经营,被告以2012年原告无照经营罚款认定事实错误。罚款于法无据。
   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取得机动三轮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置许可),该证件有效期至2012年1月14日。同时,原告于2008年1月24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至2012年1月24日,《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可以延期至5月31日。从被告出示的该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到工商所审验过照。只是在2012年1-5月31日未按时申请验照。后来,听交通局刘波所长说,三轮车可能要换出租车经营,于是案外人陈航英便去到工商三所,并带去了旧照和李远蓮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知工作人员是误认为陈航英就是当事人李远蓮,还是其它原因,在李远莲的客运道路经营许可证四年经营届满未重新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工商局就将营业执照换发给了李远莲,后来又收取罚款。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2、被告出示的相关处罚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属于无效证据。
   从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等七份证据有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理由:一是所有文件上的八处签字都不是当事人李远蓮,而是案外人当庭作证的证人李远蓮的朋友陈航英签字;二是所有涉及处罚文件上应该由当事人李远蓮签写的时间,既不是李远蓮所写,也不是陈航英所写;三是询问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上的电话号码是案外人陈航英的手机号13440117072,而不是当事人李远蓮的;四是处罚决定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01060021既不是当事人李远蓮的(511023196404118666),也不是案外人陈航英的;五是根据2012年10月12日重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上时间看出,处罚文件上及罚款票据上的时间顺序是不真实的。事实上,案外人陈航英出庭证实,被告是在2012年10月12日这天上午,要求自己一次性在罚款票据及所有处罚文件上完成签字的,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罚。根据前述客观事实证明,被告对当事人李远蓮所做的处罚文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被告认定李远蓮无照经营是认定事实错误,处罚程序违法。如果被告认为所有签字是李远莲所签,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笔记进行司法鉴定。
3、工商局在处罚决定书中称:当事人李远莲的罚款是在2012年12月30日这天由当事人直接存入财政账号的。
本代理人认为,有关罚款7000元直接由当事人存入财政账号的说法不真实。因为,直接存入财政账号应当由存款单回执单据,工商局没有向法院出示罚款存入财政账号的回执单,而且,收款单上不会由被罚款人的签名。证明该罚款是工商局直接收取的现金。从原告当庭出示的罚款票据证明,罚款单上被罚款人一栏的签名是案外人陈航英。
4、被告称:工商局罚款程序完全合法。
    本代理人认为:从逻辑上分析,被告的辩称太牵强,不符合逻辑。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2日已经验照换照--------不存在无照经营--------2012年10月20日工商局做了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发现无照经营-----2012年11月12日工商局送达听证告知书------2012年11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有送达回证-----2012年12月30日开出罚款7000单据,叫当事人存入财政账号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账户:四川省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2307492109026404016.根据前述事实,再从逻辑分析,证明案外人陈航英当庭证言:从交现金罚款李远莲的7000元和罚款罗明建的8000元,到在上述所有文书上签、再到领取营业执照,都是在大约两小时内完成的。是真实的。证明工商局罚款程序违法,证明工商局答辩是诡辩。

二、原告认为,营业执照不存在“经营期限”,本案不应该处罚。
    理由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对登记事项作了明确列举,并没有经营期限这一项目。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第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内地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有关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未修改以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核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或称绝对登记事项)没有经营期限这一项目,因而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只能视为管理和规范措施。
   本代理人认为:
    首先,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无“经营期限”这一项目。
从法条本身规定角度来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并没有将经营期限纳入其中。而且对“经营期限”或“有效期”如何设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都没有规定。
从法律规范解释角度来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罗列其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并没有使用“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在司法解释上,这属于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因而排除了包括经营期限在内的其他事项。
其次,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没有经营期限,因此就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没有经营期限,那么,就根本不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问题,也就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被告的观点是不对的。那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期限从何而来?有什么依据?这要追根溯源,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核定的依据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而查阅该文件及其附件,仅仅发现这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年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这样的规定又在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文件中作了再次强调,并要求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新登记和更换执照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即按上述要求,规定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来设定四年的营业期限。如此一个明确的收费依据文件却成了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的依 据,由此而设定经营期限就更没有道理。再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而上述部委文件既不是法律,又不是法规,充其量只是规范性文件。因此,对此案李远蓮的处罚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应当妥善处理
既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不能视为无照行为而处罚,那么当事人的执照过了期限工商部门如何应对?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认为:
一是责令改正。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基于管理习惯由登记机关直接将经营期限核定为一年的,应考虑具体情节及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这是国家工商总局第一次提到经营期限有基于“管理习惯”而核定的情况存在,并认为“应考虑具体情节及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是责令限期登记。可参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公司的主要登记事项之一营业期限)所采取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再处罚款的办法,对此可以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在次年的法定验照期间收缴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总之,法学界认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法律法规是没有设定的,应由个体户自主决定。因为公民的自主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并受法律保护,人为地设定经营期限不仅不合法,而且给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设置了框框或者规定了经营资格的存续期,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经营权的侵犯,也是对经营者利益的侵害。
三、被告注销或吊销原告营业执照违反下列规定,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当事人罚款是适应法律明显错误。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说明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逾期未验换照,被告没有依法注销或吊销原告的营业执照,以无照经营罚款7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的上述规定,是适用法律不当。
     假设原告无照经营违法,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从前述规定证明,即使原告违法,原告主动到工商所申请登记,被告对原告应当免于处罚,或者罚款在500元以下,不应当罚款7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原告李远蓮罚款7000元,由案外人替代办理的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依法撤销该罚款行为。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4年3月26日上午李远莲、罗明建诉安岳县工商局罚款纠纷合并审理

。                                           本文整理于2014年3月27日凌晨4时至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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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422761626564/

核心提示:2014年3月26日上午9点, 李远莲、罗明建诉安岳县工商局罚款7000元、8000元纠纷案,在安岳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合并审理。旁听人员30多人均是安岳县原客运三轮车主。 胡代国以公民身份全权代理二原告出庭诉讼。胡的观点:一是被告的罚款程序是臆造的,完全违法;二是由案外人完成处罚程序无法律依据;三是原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工商局应当书面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四是被告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处罚?是适应法律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全退罚款,当事人坚持判决后再说。

发表于 2014-3-2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去整了钱钱呢?

发表于 2014-3-27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魔剑 发表于 2014-3-27 0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又去整了钱钱呢?

这仅仅是整钱那么简单吗,不要曲解。就凭胡代国老师的这篇代理词,一个很懂法的律师业要写好多天才能完成。而且还不一定像胡先生的这篇代理词完美和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3-28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20位原三轮车主行政诉讼政府于2014年4月4日由简阳县人民法院到安岳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胡代国和重庆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资阳十佳律师许可。看来,又有一场好戏一场文字搏斗。谁胜谁负,拭目以待。期待法院公平判决。

发表于 2014-3-2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3-3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胡先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几个又要起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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