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和巴中市
公安人员非法办案、法院法官糊涂审判
我叫文传友,系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人。在过去的15年里,四川省平昌县和巴中市的个别公安人员和法官制造的冤假错案却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我,使我痛不欲生。
一、 冤案事发经过
我父亲早年病亡,母亲将我和胞弟文传林苦心拖引成人。1978年10月,文传林与杜芳国结婚。我和文传林两兄弟住在同一院子里,相邻而居。婚后,文传林夫妇二人对八十多岁的母亲不但不供养,而且还经常虐待母亲。当我看不下去的时候,我就批评并手掌过杜芳国的脸,为此杜芳国还请过她娘家的几个哥哥把我打昏死过去,长时间才苏醒过来。我们之间的纠纷经法院、乡、村、社等多次出面调解,最后都没有任何效果。
1999年4月2日,杜芳国借故扫地,把垃圾扫入我的田里,我们当场发生争吵。4月3日晚, 我到二姐文传芝家收秧水返家时,文传林夫妇二人躲在我屋后,用石头砸我,想把我置于死地,我们随即发生争吵。4月4日我一早上街买谷种撒秧,用身上仅剩的3元钱买了一小瓶农药,准备回家打苕苗(因苕苗被虫吃了)。杜芳国见我赶场不在家之际,又用石头将我房子打烂。 我回家后看见此情况发怒,也用石头去砸杜芳国的房子。 这时杜芳国和她儿子文娃子从河下放牛回家看见了,杜芳国马上叫文娃 子去叫在附近做活的文传林回家帮忙。文传林回家后,他们夫妇二人又来砸我的房子。由于文传林的房子较高,我把大石头扔不上他的房子,见他们地坝里有一堆瓦,马上就去打他们的瓦。
正在这时,同一生产队的李玉体赶到,问我为何打瓦,我将情况向李玉体说后,仍然在打瓦。过一会儿,张永清也赶到现场,又问我是什么情况,我说:“打烂了,我也不想活人了,我喝药自杀。”张永清听后,马上将我身上那瓶农药夺走,并当场把农药瓶打烂。张永清在夺药时, 文传林和杜芳国夫妇二人从屋后撵到地坝里还想打我。当他们看见我和李玉体、张永清在地坝里,他们夫妇二人马上转身退走了。通过李玉体和张永清的劝解,双方平息,我仍然坐在地坝里怄气。这时,文思平、李刚和文刚也赶到了现场。大约又经过半个小时,突然屋后梁上吼起来:“杜芳国喝农药。”一些人就往医院抬。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事隔几天后,我怕杜芳国去娘家请人来打我,我就去北京儿子打工的地方耍了一段时间,同年6月返家。6月16日,平昌县公安局突然将我抓捕,平昌县人民法院在1999年11月6日强行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于我文化水平有限,不会写上述,二是当时我在公安局和法庭审讯时,我说了实情,公安局和法院也不釆纳,因此我认为申诉也没有用,所以我就放弃了上诉,无奈地接受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刑后,我便在通江县至城农场服刑。在服刑期间,我多次喊冤,管教警察宋永周说:“我们只管人,不管案情,你刑满回家后可以申诉。”我于2006年8月回家后,对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服,一直向平昌县人民法院、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平昌县政法委、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巴中市政法委多次提起上诉。我也曾在2007年4月向四川省第3巡视组申诉过(有平昌县政法委的证明)。可是平昌县人民法院采取一拖再拖,软拖硬抗的手段,在我一再申诉下,该院才在2011年5月勉强地对我的申诉立案进行复查,并仓促地得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不服,再次向于2011年11月23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令人遗憾和气愤地是,该院仍然在2012年9月26日草率地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 平昌县公安局和平昌县人民法院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
1、 平昌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为非作歹
1)刑讯逼供
在1999年6月份,平昌县公安局抓我后,在审讯时,审讯人员叫我在他们事先编好的审讯笔录上盖手印,我不从,他们便用手铐将我双手紧紧反锁在背后,手铐陷进肉里,手发麻发痛,实在难受。并且时任刑警二队队长李强用拳头猛打我胸膛,我痛得昏迷过去(审讯过后送看守所,看守所的何医生给我吃药和胸部贴上膏药长达一月之久),他又用矿泉水往我鼻孔里灌,并问我:“清醒没有?”等我醒过来时,李强还是强行叫我按他们编造的材料招供。我说我没有捆绑和给杜芳国灌药,但是李强接着说:“这是你们家庭小事,只要认了,我们马上放你回家”。我仍然竭力否认,李强又打我至昏迷。趁我昏迷之际,李强等人强行将我手拉去在事先编造好的审讯笔录上盖上手印(我从未过目审讯笔录,记录的人也未给我念过)。
2)取假证
平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谈到:“在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解救受害人杜国芳的证人张永清、张育发、文发美、文刚、李天秀等人的证言。”,事实上,在上述证人中,张育发、文发美、李天秀自始至终都不在现场,不知道这些人的证据从何而出。而公安局办案人员根本不去调查先后出现在现场的李玉体、李刚和文思平,尤其是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李玉体。
2、 平昌县人民法院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糊涂判案
案子到平昌县人民法院法院进行审判时,我对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阐述,并连声叫:“冤枉呀,冤枉!我是冤案!”。可审判长张正美耳朵上撇着一杆烟,气急败坏地把烟往桌子上一甩,大声骂道:“哪有好么多的冤案,不认也要判你的刑。”,就这样,平昌人民法院根本不听我的陈述,完全按公安局编造的材料和原告(杜国芳)的笔录以莫须有的罪名给我判了刑,判决书上谈到:“文传友趁杜国芳将牛拴好抱草之机,用“牛闷藤”绑住杜的双手,强行给杜灌“乐氰乳油”,致杜当场昏迷。被告人文传友又去砸杜家堆放在地坝里的瓦,这时前来劝阻的群众发现杜被绑而解开,并将被告人文传友身上的“乐氰乳油”瓶夺掉(在夺瓶时被打烂)。当群众离开后,被告人文传友又再次将杜的四肢捆绑,随即逃离现场,后经群众解救送往医院而脱离危险。”这些说法简直是无中生有,凡是有头脑的人和有一点办案经验的人都会提出如下疑问:①对于当时一个身强力壮(30多岁)、蛮横无理的女人,我(当时我也50多岁)一个人能够绑住她的双手吗?她难道不能挣扎和呼救吗?②即使我捆住她的双手,那么蛮横无理的女人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跑、服服帖帖地等着被强行给灌“乐氰乳油”呢?③杜当场昏迷后,为什么现场群众又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放在原地等我再次去绑呢?
在平昌县人民法院进行复审时,平昌县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到事发地和现场目击者去仔细调查。立案庭庭长曾毅公开对我说:“我们这次复审只凭原公安局等的审讯笔录,不凭什么?你原来的案子是铁钉钉木,没有翻的,是自己把自己送去监狱的。”,他并把李玉体等人的有力证词也说成是“孤证”。而我就上述3个疑问也强力质询曾毅,曾不假思索地说:“你是打石匠,气力大。”这样的回答真让人无语。就这样,平昌县人民法院草率地在2011年9月2日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接到驳回上诉书后,立即于2011年11月23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出示了相关有力的原始证据(原始证据还保存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按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复查方法,既不到实地去调查了解有关证人和当事人,也不问我的详细情况。 仍然一字不漏地将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复查内容答复我,并在2012年9月26日草率地驳回我的上诉。
让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三次经过法院所谓“认真”核对的判决书上连人名都写错了:文传林的妻子实为“杜芳国”,而判决书上却称为“杜国芳”。就此我多次向两级法院提出异议,平昌县人民法院曾毅公开说:“这是小事一桩,不予纠缠。”,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不表态。连名字都搞不清楚就判案,这样的判决岂不贻笑大方?
三、 感慨
经过这15年的折磨,我已万念俱灰,只能望天长叹:
1、 在朗朗乾坤之下,四川省平昌县和巴中市相关政法部门个别人员为什么还如此为非作歹、胆大妄为、草菅人命?
2、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为什么广大的善良百姓人权还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3、 我蒙冤受屈15年,妻离子散,如今生活贫困,谁能为我昭雪平反?我的出路究竟在何处?
文传友
(电话:1362907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