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熊仁荣案以非法行医犯罪立案,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却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判刑? (一看这件案子办的就像耍魔术,司法机关个个都是魔术高手) 2000年11月12日,熊仁荣应通江县洪口乡卫生院王X波医生邀请,参加为王X菊(本案死者)剖宫取胎手术主刀。术中发现王X菊患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X波陪送转通江县医院治疗,途中王X菊死亡。第一时间熊仁荣就告诉死者家属“如果怀疑手术有问题,立即报告公安或者卫生局,争取在48小时内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死者家属无任何怀疑,正常安葬。安葬后洪口乡政府一个官员写好控告信《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到死者坆前找到死者丈夫,强迫其签字,签字后由该官员交洪口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熊仁荣没有非法行医的事实,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讨论后决定不立案。该官员再向通江县政法委控告,政法委书记签字后通江县公安局以《熊仁荣致死王X菊死亡》立案,由治安大队赵XX负责办理。2000年12月8日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X菊开棺尸检。尸检记录与照片显示王X菊子宫收缩乏力存在,盆腔内无积血,子宫内有18cm*10cm大小血块。法医分析王X菊死于出血性休克,出血原因是1、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2、宫内有胎盘组织残留。通江县公安局以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提请检察院批捕。经检委会讨论认为“缺乏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案子退回。通江县公安局委托通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熊仁荣实施手术的行为及王X菊死亡原因鉴定。2001年4月11日作出鉴定结论:“属于1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仁荣”;但由于鉴定委员会没有参与尸检及调查取证,是凭公安局的卷宗书面鉴定的,不能作为正式医疗事故鉴定使用,鉴定书上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2001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熊仁荣要求出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办案警察赵XX回答:“到时候会告诉你”。(直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没有送达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1年6月,通江县检察院对熊仁荣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正式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法院尸检分析的死亡原因也是无法自圆其说,(既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且子宫动脉与手术切口相距太远,不沾边)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证据,熊仁荣要求重新鉴定。公安局办案警察赵XX与熊仁荣打赌“如果把医疗事故鉴定脱了,我赵XX在手心里给你熊仁荣煎条鱼吃”由警察赵XX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到洪口调查取证后,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1、王X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应为48小时内),无病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仁荣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的范围。次日巴中市卫生局发函指出:王X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本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已经严重违法,责成通江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通江县公安局收到鉴定意见后,办案警察赵XX与另一警察在办公室商量决定,“整不到熊仁荣的医疗事故就整非法行医”。(被另案一当事人听到后及时告诉熊仁荣家人),律师分析:熊仁荣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非法行医犯罪与否的关键。果然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时,全通江县就差熊仁荣的。经查巴中市卫生局领取熊仁荣的证书后由巴中市计生委领走,巴中市计生委没有交给通江县计生委。巴中市计生委找出熊仁荣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交给熊仁荣。(证书签发时间是1999年5月1日) 2001年9月13日,通江县检察院以通检诉(2001)63号起诉书向通江县法院起诉熊仁荣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由于法官不知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执业证书的熊仁荣是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犯罪有争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先按非法行医犯罪判,判错了由熊仁荣自己上诉。(通江县法院送判决书的法官有良心,特别交代熊仁荣不要把上诉期限超了)
(接下来熊仁荣将述说为什么巴中市卫生局发函认为洪口乡卫生院是非医疗机构?看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3-23 14: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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