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网名747612的网友于2014年3月19日在通江麻辣论坛发表《通江,这2800000人民币---是件小事吗???》的帖文,巴中市公安局获悉后高度重视,经对帖文的关内容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2800000元人民币的去向情况 2013年4月17日,何勇在通江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四川忆达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何勇、赵志、陈仕琼为股东,分别持有股份。2013年8月,何勇和赵志因投资、经营问题产生纠纷,同年9月18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何勇向赵志支付股份转让金280万元,赵志退出该公司的股权。退股协议签署后,何勇实际支付赵志93万元,下欠的187万元何勇因多种原因未按时支付给赵志,赵志多次找何勇理论,并发生了打人事件。 2013年11月13日,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通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确定何勇应退还赵志的股份作价金额280万元,认可已支付的93万元,对下欠的187万元,由何勇在11月22日之前将此款打入公安局经侦大队指定帐户,由公安机关监管,待清算、核实完双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后,再由公安机关代为退还给赵志。2013年11月 22 日,何勇将187万元汇入了公安机关指定账户,经侦大队组织双方就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和公示,双方无异议。 2014年1月,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统(何勇方)、赵海(赵志方)各自持授权委托书,来到经侦大队。经侦大队按照双方的协议将187万元进行了支付,支付情况为:赵志在之前自行领走30万元,给砖厂支付民工工资和其他欠款26万元,当天实际支付给赵海131万元。因此,帖文中反映未将2800000元人民币如数退还他人的情况不实。 二、市公安局对该案核查情况 2013年11月,市公安局收到何勇提交的《四川忆达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求援信》,该信要求撤销对殴打他人的易某等人的上网追逃。市局指定法制支队牵头核查该案,经核查,易某等人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市局驳回何勇要求撤销易某等人上网追逃的请求。 在此,感谢网友对巴中公安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并倡导大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共同促进依法治市。 巴中市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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