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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县工商局救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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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  报  信
尊敬的通江县工商局张毅秋局长:
    您好!
    春节刚过,就打扰您老人家,实在是不好意思!
    我受县审计局住宿楼、县路政中队住宿楼、玉林名居、县农行职工住宿楼300多户1000多人口的委托,向您举报一个典型案例,望您亲自挂帅查处。
   位于县审计局住宿楼、县路政中队住宿楼、玉林名居、县农行职工住宿楼等居民区内(玉林名居A栋旁),春节前抢开了一家酒吧,名字叫基地酒吧,从大年三十到现在,夜夜嚎叫,高分贝的噪声严重扰民,300多户1000多人没有一人是休息好了的,祥和的春季变成了闹心的春节,现在还继续在深受其害。我们也多次给县执法局、县环保局投诉,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经我们电话多个部门了解,该酒吧(兼营卡拉ok)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在了居民区内。现在不正是在转作风、惠民生吗?
    尊敬的张局长,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你们早一天取缔,我们就早一天得到休息!
    求您了!!!!
    县审计局住宿楼、县路政中队住宿楼、玉林名居、县农行职工住宿楼300多户1000多人口      敬呈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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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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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4-2-7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季应该为春节!不好意思啊!

发表于 2014-2-7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要顶,不尊重别人的人,只顾自己高兴的人,是无素质的人,别人也不会尊重他。
发表于 2014-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如此啊!昨晚1点左右还在高歌,那个声音之大:余音绕梁三日不绝!基地酒吧吧主应该把声音降低啊!不要搞得天怒人怨的!:):):):):)
发表于 2014-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如此啊!昨晚1点左右还在高歌,那个声音之大:余音绕梁三日不绝!基地酒吧吧主应该把声音降低啊!不要搞得天怒人怨的!
发表于 2014-2-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如此啊!昨晚1点左右还在高歌,那个声音之大:余音绕梁三日不绝!基地酒吧吧主应该把声音降低啊!不要搞得天怒人怨的!
发表于 2014-2-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酒吧就喝酒嘛,还整个什么卡拉ok,严重扰民了哈!
发表于 2014-2-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嘿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8 10:03
今天初九了,你们也该上班了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8 10:04
:@?

发表于 2014-2-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厅噪音扰民,是通江除乱修乱建、滥挖滥采之后最大的”乱象“,体现的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经营“大行其道!这是老百姓的巨大不幸,是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
发表于 2014-2-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厅噪音扰民,是通江除乱修乱建、滥挖滥采之后最大的”乱象“,体现的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经营“大行其道!这是老百姓的巨大不幸,是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有同感!
发表于 2014-2-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厅噪音扰民,是通江除乱修乱建、滥挖滥采之后最大的”乱象“,体现的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经营“大行其道!这是老百姓的巨大不幸,是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
有同感!
发表于 2014-2-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厅噪音扰民,是通江除乱修乱建、滥挖滥采之后最大的”乱象“,体现的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经营“大行其道!这是老百姓的巨大不幸,是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
有同感!有同感!
发表于 2014-2-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发表于 2014-2-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发表于 2014-2-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发表于 2014-2-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发表于 2014-2-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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