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回平昌过年,听我一朋友(在平昌县人民医院当护士)说,她们已经工作一年多了,一直发试用期工资,而且远低于人社部门查询出来的工资,绩效什么的都远不及正式员工,医院说她们试用期是一年半,如果不是平昌人还存在绩效不等的现象。
我大吃一惊,我问她为什么不去上级部门告状呢?她说,去举报的结果,有可能就待不下去了。法律上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够辞退的,但是人家可以找别的借口炒你或者给你穿小鞋。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试用期一年半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过了六个月就是违法的。
平昌县人民医院如果真的存在这类现象,也许是院领导对这类职工不够重视,也许是院领导故意的,也许。。。也许还有什么就不知道了。
敬盼相关领导关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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