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财政代扣事业单位人员失业保险相关问题的说明 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政策始于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将所有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200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令)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职工必须参保。2012年,我县组织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进行了考试。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建立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遭失业带来的贫困;调节经济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社会“安全网”、“减震器”,为社会平稳保驾护航。 失业保险具有同其他社会保险相同的特性:强制性、互济性、预防性、补偿性、公正性。强制性,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强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特别是强制按期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互济性,指大家参保,个人受益,也就是说全体劳动者都要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只有失业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我县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代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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