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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小孩和“证人”撒谎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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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小孩在镜头前声称“下次扶老人时要先找好证人”,也就是说没人能证明他们当时是扶而不是撞,后来的证人显然就是假的了。
二、老太太抓住小孩当场(非事后)指出是小孩撞倒了她,随后过程完全按小孩撞倒老人逻辑发展,证明小孩和家长都认可“撞倒”事实。
三、如果老人是自己跌倒,老人指认被小孩撞,小孩和家长肯定不服,当时就发生冲突而不需要事后否认。
结论: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所有材料都证明是小孩撞倒了老人,而“证明”小孩“做好事”的材料全部是事后罗织,与第一材料冲突,是假的。

太多虚假,太多欺诈。达州,你是一个悲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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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就指控老太太碰瓷讹诈,什么叫讹诈,记者的行为就是讹诈,不仅讹诈老太太一家,还讹诈全世界。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在记者的笔下滋生,警徽照耀着蔓延,恶鬼当道,人间炼狱,惨绝人寰。。。谁给达州清扫天空???

发表于 2013-12-5 15: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5 15: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司法不清不白,我相信一个小孩玩不可能撞到老人,三小孩打闹有可能!

发表于 2013-12-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达州见证人都不去扶?小孩就跑去扶?所以什么叫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3-12-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众人推墙一边倒!小孩撒谎还七个人作证?悲哀啊

发表于 2013-12-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那么些达州成人不扶,小孩真的没撞扶起来,老人应该感激不尽,可怜那么多证人为帮三小孩歪曲事实,把扶与不扶弄得全国人民混淆视听。

发表于 2013-12-5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扶与不扶夹杂在里面乱了司法阵脚。撒谎才最大恶极。要教孩子一就是一,二是2,二者不能混淆

发表于 2013-12-5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也真是,没弄清楚别让老人含怨呀,

发表于 2013-12-5 15: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们!扶与不扶扯在这里面老太怨啊!

发表于 2013-12-5 15: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撒谎的人们良心在哪里?歪曲事实能睡好吗?要老人给你跪吗?支持小孩撒谎为荣吗?学校老师表扬撒谎同学可以吗?

发表于 2013-12-5 15: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证明诚实的只有老太太。。。。

发表于 2013-1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在纠结这件事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bluesky0102 发表于 2013-12-5 1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在纠结这件事了。

老太太可以含冤?社会可以容忍欺诈?

发表于 2013-12-5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我在网上看到了警方事发当日的出警记录。可以说,案情完全可以明了了。那就是个冤案。
兄弟可以到凤凰山下-今日达州频道看我发的帖子。有图片。这个网站我发不来图片

发表于 2013-12-5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制造冤案?达川公安请解释

达州“老太讹人”案随着央视几大频道的曝光,引起大家对案中老人的极度愤怒。虽然达川公安对太婆和儿子做了行政拘留的处分,但还是难掩众人的怒火。此事让达州蒙羞,让众人难堪的程度,可以想见。本人虽对此事有所怀疑,但苦于手中证据缺乏,也难说服众人悠悠之口。
感谢CCTV,感谢强大的网络,让我在网上无意中看到了此案的诸多细节。那个震惊,完全无法用外焦里嫩来形容。这个发现就是俺一直怀疑,但一直没找到的当时警方的出警记录!
我现在把这份出警记录发出来,让大家一睹它的尊容:
这份记录是达县公安局南外派出所20136151751分的110出警的黄姓警官记录的。
基本内容如下:
“蒋光荣老人自称自己腿部受伤,是被小男孩江丕东推倒。江志云(小孩父亲)及周围群众称是该老人被其他几名玩耍小孩推倒。江丕东去扶她,被老人抓住的。经民警调解,由江志云带老人在旁边医疗店先行治疗,再协商处理。”
我想问达川警方几个问题:
一:这份网上流传的《接(报)处警登记表》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本人已注明来源,方便你们尽快查处。如果属实,那我接着问其他问题。
二:做这份登记表的黄姓警官是否是你局正式的民警?他的接警报告的证明力是否高于其他证明人的证言?
三:事发当日的证言的证明力是否高于事发五个月后小孩家长找的证人的证言?
四:小孩父亲江志云和当时周围群众都证明该老人被其他几名玩耍小孩推倒,证明老人不是自己摔倒,而你们公告上说“是老人自行摔倒”这个结论是从何而来?
五:很多报道都说当时玩耍的小孩是三人。包括那个小孩方证人门市女老板也如是说。黄警官描述:“江志云(小孩父亲)及周围群众称是该老人被其他几名玩耍小孩推倒。江丕东去扶她,被老人抓住的。”也就是说,除江丕东外,那另外的两个小孩或其中之一是直接加害者。三个小孩不管他们之间谁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负连带责任,太婆索要医药费的行为是敲诈还是维权?
六:当时黄警官在现场做了调解。即先看病,伤好后对医疗费再协商解决。之后在南外司法所做的调解,也是前一个调解内容的继续。那协商的赔偿金额怎么就成了太婆进行敲诈的事实和量刑标准?
七:事实证明,该事件只是一起民事索赔纠纷案。由于小孩方监护人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以致太婆儿子以违法手段维权。法律规定因债务纠纷以出格言行索赔的行为不认定为敲诈勒索。你们为什么不积极纠错?
我从来都相信警方的公信力。但从这件事情上,我不得不承认有少数老鼠屎在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司法公正。这之中,还不乏少数不良媒体的参与。
《华西都市报》报称太婆儿媳说她婆婆是在家洗澡摔倒受伤的。事后已经被你们查明此说不成立。他们这样做仅仅是和小孩家长协商好的去骗保。而小孩家长恰恰是拿着这张《华西都市报》去报的警。警方也是受了该报的误导,才以敲诈勒索立的案。(央视面对面报道)
《华西都市报》与小孩家长互相勾结去构陷无罪的太婆一家,导致人家遭受冤狱、名誉受损,是不是构成了刑法上的诬陷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常言道:解铃还须系铃人。是人就难免不犯错。犯了错,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就能得到大众的原谅和理解。我相信在里面搬弄是非,贪赃枉法的人毕竟是少数。揪出这少部分人会使党的肌体更健康。
我很纳闷,央视和外省记者采访达州此事的时候,是谁隐藏了该份对太婆方极其有利的出警记录?难道有人想一手遮天,一错到底?可怕!!!
(欲知对此案更多细节和分析,请移步“猫眼看人 凯迪社区”
《达州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入监狱天理不容》

发表于 2013-12-5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让1968 发表于 2013-12-5 2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朋友,我在网上看到了警方事发当日的出警记录。可以说,案情完全可以明了了。那就是个冤案。
兄弟可以到凤 ...

达州老人图片.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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