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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蓬安县金瑞达股份有限公司股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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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瑞达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制公司,由持有股份的股民组成,公司一切事务由董事长和董事监理会主持日常事务。按照公司法规定,每年应召开股东大会,公开所有账务,每三年应进行董事长换届选举。但公司至成立以来,只在十一年前召开过股东大会,账务从没公开,而换届选举更没有进行。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已引起全体股民的异议和不满。

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原有资产:万博商场整体一幢。万博外围的门市。原东方红旅馆(南至电信公司西至搬运公司,现瑞泰酒店在内)。花园小区。公司办公楼及门面。电厂旁瓦房一幢。木桥巷门市。工农兵饭店。城北路一幢楼。预制板旁地皮一块
2.现有资产:瑞泰酒店+大门俩边共6个门市。紧挨瑞泰旁三个门市。办公楼住房5套。工农兵饭店门市一个
3.瑞泰酒店和其它各种合同,至今除董事长和办公室核心人员外,没一个股东知晓,每年的收入与支出不清不楚
4.瑞泰酒店总面积达到5000多个平方,共十层楼,咋签的合同股东一概不知,只知道现在的租金一年才14万多,其中的缘由就不得而知
5.在这期间有开所谓的股东代表大会,但所有的代表均未通过选举,系指派代表,没得到股东的认可,代表有何人有几个,无人知晓
综上所述现全体股民意见: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现有资产的清理核实,所有的账务公开透明,罢免现任未经选举的股东代表,董事长的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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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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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惩治腐败,拒绝暗箱操作,所谓的董事会该给股民一个交代,县政府应该给广大人民一个交代!强烈关注事件的处理情况!
       希望蓬安不要出现第二个卧槽马!
            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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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非法集资

发表于 2013-12-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期间有开所谓的股东代表大会,但所有的代表均未通过选举,系指派代表,没得到股东的认可,代表有何人有几个,无人知晓

发表于 2013-12-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瑞泰酒店和其它各种合同,至今除董事长和办公室核心人员外,没一个股东知晓,每年的收入与支出不清不楚

发表于 2013-12-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民应有知情权、参与权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睡佛 发表于 2013-12-3 1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不是非法集资

绝对不是,是正规的股份制公司

发表于 2013-12-3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暗香 发表于 2013-12-3 1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绝对不是,是正规的股份制公司

现在公司方面是什么态度方面

发表于 2013-12-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暗香 发表于 2013-12-3 1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绝对不是,是正规的股份制公司

资金去向该有个说法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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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规的股份制公司?????????????????????????????????////

发表于 2013-12-3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已经严重违法了

发表于 2013-12-3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发表于 2013-12-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有知情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茅屋冬歌 发表于 2013-12-3 18: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公司方面是什么态度方面

置之不理

发表于 2013-12-3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149、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茅屋冬歌 发表于 2013-12-3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资金去向该有个说法噻?

问的好,这就是症结所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睡佛 发表于 2013-12-3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正规的股份制公司?????????????????????????????????////

你是蓬安人吧,那就应该知道瑞泰酒店,你说这个酒店一年租金应该是多少?蓝桥火锅就租金是120万

发表于 2013-12-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3-12-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发表于 2013-12-3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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