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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新闻]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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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谭尚义,男,汉族,58岁,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144号5单元9号。电话:13708021699。现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将我已经在井研县研经信用社抵押借款的位于眉山市的门面一间贱卖的事情。要求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赔偿我的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现将事实陈述如下:
我与陆志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我给付陆志明相关款项。因我未按期履行义务,陆志明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我工程款未收回,家中除基本住房和在井研县研经信用社抵押借款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崇义路粮食批发市场的3间门面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仁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以中止执行处理。2009年12月17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在我和仁寿县法院都不知的情况下以(2008)雨城执字第803号执行裁定书将我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崇义路粮食批发市场的1间244.8平方米的门面以343000元贱卖给何英。为此,我提出以下异议:
一、本人家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144号5单元9号屋,从来未变动过,即使我不在家,但我家人一直在家中。我和我家人从来没有收到过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的任何文件和通知。就算口信都没有就秘密将我门面贱卖。直到2011年仁寿法院执行我其他案件时我才知道门面被卖得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可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程序乱执行。
二、2009年眉山市商品住房均价为一平方米3500元,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却将我门面以一平方米1401元价格贱卖。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不向我送达评估报告,故意避开我,悄悄的以如此的价格贱卖我门面,可以想象里面暗藏多少腐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下规定(试行)》第 116条规定,“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对于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已委托了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仁寿县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情况下秘密将我门面贱卖,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错上加错。
四、该门面是井研县研经信用社抵押借款物,并在眉山市房管局有抵押登记。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在不通知抵押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秘密拍卖抵押借款物执行行为,纯属践踏法律乱执行。
综上所述,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程序,串通陆志明,公然作出如此多错误的(2008)雨城执字第803号执行裁定书。请求上级给予调查,纯情事实,监督撤销错误裁定书。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罪和侵权责任。我到处反映都无人过问,没有办法了,只好网上发帖,以求好心人帮助。。                        
                     发帖人: 谭尚义   
电话:1370802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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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小心哦,法院以造谣者抓你。

发表于 2013-12-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咬了

发表于 2013-12-1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谁来管》
http://bbs.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078730&fromuid=2297648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22 14:54
你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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