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晚8点左右,朋友驾驶本人的雪佛兰赛欧小轿车,途经巴达高速一号桥附近临时出入口时,被县广播局的一辆牌照为川Y55607的依维柯中巴车在往高速公路入口方向爬坡行驶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退,撞伤本人车辆的右前方叶子板,致使叶子板整个凹陷进去,后中巴车驾驶员欲强行逃离现场,被朋友拦下。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上的相关人员态度十分横蛮,还口口声声说该车是政府单位车辆,其责任不在他们,是由于小车太脏,灯光暗淡,他们的车辆在后退时没看清等等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并拒不愿意赔偿损失,还对当时在车上的朋友两兄妹出言不逊并用大话吓唬,后来在我们几人赶到时方才有所收敛。在我们几人租车赶到后,肇事车辆见势不妙,就用手机打了几通电话后(并不是打的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过了大约有十几分钟,一辆牌照为川Y0418的一辆警车赶到事故现场,从车上下来三名疑是协警的交警,其中一名装模作样的在小车前后各照了一张照片,另一名收过双方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记下双方驾驶员的电话号码后,撂下一句“明天上午八点半到交警大队事故二科来接受处理”后,就开着警车扬长而去。他们当时在现场并未按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并交由双方签字,这就使我感到疑惑和不解,所以我们就拦住对方车辆不让开走。后来对方车辆上的一位有直接给出现场的交警打电话后,这三名警察又马上返回现场,要求我们马上撤离现场,不得阻拦交通,双方照办后,最可笑的是,我质问交警为什么不按照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这时候他们才想起来询问我的车辆到底被撞到什么位置,受损情况怎样!这就不难让我产生疑问,这三人到底是不是真正的交警,是不是在对方找到交警大队的某位关系人时,临时安排来走过场的协警,以便对对方有利?后来虽然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好了,但对平昌交警如此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程序、方法是否合理合法感到疑惑不解,难道他们每次出现场都是这样吗?还是他们的素质有问题?还是对方关系网的影响问题?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平昌交警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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