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90|评论: 18

[群众呼声] 到医院看病你们有拿到纸质处方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11 21:29 | |阅读模式
到医院看病你们有拿到纸质处方吗?老人在家里带小孩到医院看病。普通咳嗽。发烧用了1000多。有的用2.3千。合理吗?大医院说什么最低门槛是500元。真的假的。没有纸质处方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本帖最后由 明明白白2018 于 2013-11-11 21:43 编辑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21:50 |
都没得人有同感。只有我倒霉呀。

发表于 2013-11-11 22:20 |
这个龙门阵摆不得,反正莫得病最好,只要得病,票子就像射那个什么样往外彪。;P 本帖最后由 谐音12天 于 2013-11-11 22:29 编辑

发表于 2013-11-11 22:44 |
别乱摆 今天就有人被禁言咯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19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2年优秀版主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1-11 22:54 |
都是自已的问题。一个普通感冒,社区医院都能解决,一般都要一个星期才能好,我们有的人非要去大医院,有的还去专业的儿科医院。才过一天哎呀医生我的娃儿咋没效啊,又叫看。又叫开药。无语啊
发表于 2013-11-12 11:12 |
医院实行电子处方,主要是减少诊疗过程中医生开具的药物和医院库存药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患者也省去反复排队划价、等待拿药的麻烦,提高门诊效率。有些医院为节约成本,没在患者拿药时将处方打印出来交与患者,这个可能需要时间来一步步改进。不过目前实行电子处方是大势所趋。:P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12 |

发表于 2010-12-29 23:5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阆中人民医院和中医院用电脑开处方,拒绝给病人处方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病人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他们行为变相垄断医药行业。很多市民反映医院的药比药房的药贵很多。医院任意宰割病人。并且电脑处方只有医务工作者接触,医生误诊导致医疗纠纷。医院方面修改处方就无法约束,手写处方在法律上更有说服力。虽然电脑开处方是趋势,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即使用电脑开处方病人应得到一张医生签名纸质处方,医院不得限制病人到其他医院和药店购买。医院行为严重违法,全体市民要坚决抵制,共同维权。请政府制止他们违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良好医疗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15 |
国家规定开电子处方的同时。必须开纸质出方。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23 |
在网上随便变一搜。一任何理由不开纸质处方都是违规的。是的。的确有很多医院都没有开纸质处方。所以反应的人才这么多。病人没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合理吗?实行电子处方而不是取消纸质处方。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24 |




新闻网页问答百科视频图片音乐地图雷电软件购物良医




登录

|注册























360问答



搜索答案提问.



问答首页
问题库
乐帮团
管理团
积分商城

帮助.


全部问题
>
健康/医疗
















>
药品




















.

欢迎关注360问答官方微博!
360问答管理员招募中,福利升级!




.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何规定?


uteialea|Lv3|被浏览72次

检举|2013-03-10 2:06






满意回答

检举|2013-03-10 13:59
.
《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从上述规定说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手写;药房应将传递处方和纸质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为什么现阶段不主张实行电子处方
(1)目前沿海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的三级医院使用电子处方较多。但成熟的电子处方应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诊疗与开具处方技术层面;电子信息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但现阶段各医院普遍较重视电子处方的可操作性,忽视运行系统的安全性、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处方形成后在保存期内信息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充分考虑保障患者的药物治疗权益。
(2)2004年我国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此法律侧重于商务电子签名。施行电子处方可引入其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但应根据医疗和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特点,由卫生部从上述四个层面着手制定电子处方管理办法。各医院不能简单的按《电子签名法》规定施行电子处方。
(3)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也未施行电子处方,如 美国、英国,至今很多医院住院患者用药医嘱单,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日本也只对电子处方的实施尚处于在讨论阶段,拟采用指纹识别进入医师本人的处方系统。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也是如何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和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00






exaaa

|采纳率49%.

我有更好的答案,继续回答















  






.





.


分享到:



.



今日网友热议


世界上有哪些国家设有国家安全委员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我国将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帮助
关于我们
用户反馈
侵权投诉
论坛

Copyright © 2013 Qih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奇虎网    京公安网备11000000000006

















.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25 |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何规定?


uteialea|Lv3|被浏览72次

2013-03-10 2:06






满意回答

检举|2013-03-10 13:59
.
《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从上述规定说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手写;药房应将传递处方和纸质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为什么现阶段不主张实行电子处方
(1)目前沿海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的三级医院使用电子处方较多。但成熟的电子处方应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诊疗与开具处方技术层面;电子信息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但现阶段各医院普遍较重视电子处方的可操作性,忽视运行系统的安全性、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处方形成后在保存期内信息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充分考虑保障患者的药物治疗权益。
(2)2004年我国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此法律侧重于商务电子签名。施行电子处方可引入其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但应根据医疗和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特点,由卫生部从上述四个层面着手制定电子处方管理办法。各医院不能简单的按《电子签名法》规定施行电子处方。
(3)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也未施行电子处方,如 美国、英国,至今很多医院住院患者用药医嘱单,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日本也只对电子处方的实施尚处于在讨论阶段,拟采用指纹识别进入医师本人的处方系统。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也是如何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和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29 |
依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治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同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即处方是有规范格式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医院欺负患者不懂,解释说医生在电脑中录进的数据或文档,即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这实质是偷换了《处方治理办法》中确定的处方载体的概念。该条“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规定了处方的纸面化特征。

  处方标准的“二、处方颜色”规定:“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准急诊;儿科处方印刷有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等等。”该规定说明,处方是在空缺处方笺中填制。收款收据或发票的格式是不区分急诊、儿科等的同一规范格式,所以,空缺发票不是空缺处方笺,发票上的药名与数目,只是反映了与应具处方相同的内容,发票开具的唯一目的是结算、是规范收费;药名与数目是收费必须标明的状况,而非为了同时实现处方的印刷。因此,已填录的医院收款收据或发票,不是处方,处方没有价格,也不应当列明处方中涉及的药名的单价或总价。

  《处方治理办法》第六条直接确定了处方的开具方式,为书写,而非打印。“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缺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分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方医师应对开具处方签名或盖章,处方空缺处用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等表明,本办法所指的处方,原始意义上专指在依占有关标准及格式印刷的空缺处方单上,由医师手书并签名盖章的医疗文书,不应是机器打印体。

  或有医院辩解说:患者的病历上有医师签名,它与收款收据汇合能证实处方由某医师开具。病历也是处方。这种解释是无知地忽悠患者。我现场质疑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我诊治的医生:为何只写激光手术措施,而不写上已口述告知罗红霉素缓释片药名及数目等。他才极不情愿地写上该药名,但对麻醉剂等事后被收费的多项目仍未列明,这一方面反映了病历填制的不规范,同时证实了病历填制不能等同于纸质处方的开具义务。《处方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即,处方与病历是必须具备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文书,它们尽管在内容上有部分相同,但分别发挥着各自的功用与价值。

  《处方治理办法》施行后,一些医院等先后利用计算机传递处方,不再开具纸质处方,并将这种做法说成有卫生部2007年的第53号令为依据,这完全是信口雌黄。上面的论述已足以证实《处方治理办法》中不具有类似的意思,再以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即传递的处方是根据手写的处方内容录进,录进后传递的同时向患者打印出纸质处方,这里明确了打印处方的主体是出具处方的医师,而非没有处方权的收费工作职员。医师在传递处方的此端打印出的纸质处方应当向患者交付,由于收费台获得是电子处方信息,而彼端医师应当出具的纸质处方假如不向患者交付,那么,《处方治理办法》要求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生效,还有什么意义和必要?

  特别留意:“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它说明了一个题目,假如患者不持纸质处方直接到窗口刷卡交费并取得收款收据,那么,药师是在患者没有提供纸质处方的条件下发给药品,就出现药师无法“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患者付费的凭证不可能交付给药师备查,所以,医院实际是确知院方开具的收费票据,根本不成立所谓的“打印的纸质处方”的。为什么会长瘊子尽管纸质处方始终没有在患者的视野里出现,但有理由相信,医院在应付上级检查时,肯定会在形式上能提供得出纸质处方,因此,这些纸质处方要么可以现场打印而拒尽向患者当场出示,要么是事后为应付检查临时指派专人集中打印。

  对于医院不按规定开具处方,《处方治理办法》规定了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但遗憾的是,在医院要求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时,该办法竟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正是各地医院比较普遍地拒开纸质处方的根源。盐城各县医疗卫生行政治理部分置患者利益于不顾,对《处方治理办法》的内容与精神贫于学习、怠于落实,更是愧对纳税人,愧对盐阜人民。

  二O逐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29 |
依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治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同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即处方是有规范格式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医院欺负患者不懂,解释说医生在电脑中录进的数据或文档,即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这实质是偷换了《处方治理办法》中确定的处方载体的概念。该条“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规定了处方的纸面化特征。

  处方标准的“二、处方颜色”规定:“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准急诊;儿科处方印刷有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等等。”该规定说明,处方是在空缺处方笺中填制。收款收据或发票的格式是不区分急诊、儿科等的同一规范格式,所以,空缺发票不是空缺处方笺,发票上的药名与数目,只是反映了与应具处方相同的内容,发票开具的唯一目的是结算、是规范收费;药名与数目是收费必须标明的状况,而非为了同时实现处方的印刷。因此,已填录的医院收款收据或发票,不是处方,处方没有价格,也不应当列明处方中涉及的药名的单价或总价。

  《处方治理办法》第六条直接确定了处方的开具方式,为书写,而非打印。“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缺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分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方医师应对开具处方签名或盖章,处方空缺处用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等表明,本办法所指的处方,原始意义上专指在依占有关标准及格式印刷的空缺处方单上,由医师手书并签名盖章的医疗文书,不应是机器打印体。

  或有医院辩解说:患者的病历上有医师签名,它与收款收据汇合能证实处方由某医师开具。病历也是处方。这种解释是无知地忽悠患者。我现场质疑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我诊治的医生:为何只写激光手术措施,而不写上已口述告知罗红霉素缓释片药名及数目等。他才极不情愿地写上该药名,但对麻醉剂等事后被收费的多项目仍未列明,这一方面反映了病历填制的不规范,同时证实了病历填制不能等同于纸质处方的开具义务。《处方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即,处方与病历是必须具备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文书,它们尽管在内容上有部分相同,但分别发挥着各自的功用与价值。

  《处方治理办法》施行后,一些医院等先后利用计算机传递处方,不再开具纸质处方,并将这种做法说成有卫生部2007年的第53号令为依据,这完全是信口雌黄。上面的论述已足以证实《处方治理办法》中不具有类似的意思,再以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即传递的处方是根据手写的处方内容录进,录进后传递的同时向患者打印出纸质处方,这里明确了打印处方的主体是出具处方的医师,而非没有处方权的收费工作职员。医师在传递处方的此端打印出的纸质处方应当向患者交付,由于收费台获得是电子处方信息,而彼端医师应当出具的纸质处方假如不向患者交付,那么,《处方治理办法》要求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生效,还有什么意义和必要?

  特别留意:“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它说明了一个题目,假如患者不持纸质处方直接到窗口刷卡交费并取得收款收据,那么,药师是在患者没有提供纸质处方的条件下发给药品,就出现药师无法“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患者付费的凭证不可能交付给药师备查,所以,医院实际是确知院方开具的收费票据,根本不成立所谓的“打印的纸质处方”的。为什么会长瘊子尽管纸质处方始终没有在患者的视野里出现,但有理由相信,医院在应付上级检查时,肯定会在形式上能提供得出纸质处方,因此,这些纸质处方要么可以现场打印而拒尽向患者当场出示,要么是事后为应付检查临时指派专人集中打印。

  对于医院不按规定开具处方,《处方治理办法》规定了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但遗憾的是,在医院要求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时,该办法竟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正是各地医院比较普遍地拒开纸质处方的根源。盐城各县医疗卫生行政治理部分置患者利益于不顾,对《处方治理办法》的内容与精神贫于学习、怠于落实,更是愧对纳税人,愧对盐阜人民。

  二O逐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30 |
我们只是希望消费的明明白白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40 |
现在终于明白。穿白衣的不一定是天使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2:45 |
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多。发言的少。?????????????????????????????????????????????????????????????????????????????????

发表于 2013-11-14 13:08 |
基本上没有看到过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22:37 |
明明白白2018 发表于 2013-11-12 2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12-29 23:5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哥门。看清楚
《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从上述规定说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手写;药房应将传递处方和纸质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为什么现阶段不主张实行电子处方
(1)目前沿海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的三级医院使用电子处方较多。但成熟的电子处方应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诊疗与开具处方技术层面;电子信息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但现阶段各医院普遍较重视电子处方的可操作性,忽视运行系统的安全性、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处方形成后在保存期内信息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充分考虑保障患者的药物治疗权益。
(2)2004年我国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此法律侧重于商务电子签名。施行电子处方可引入其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但应根据医疗和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特点,由卫生部从上述四个层面着手制定电子处方管理办法。各医院不能简单的按《电子签名法》规定施行电子处方。
(3)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也未施行电子处方,如 美国、英国,至今很多医院住院患者用药医嘱单,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日本也只对电子处方的实施尚处于在讨论阶段,拟采用指纹识别进入医师本人的处方系统。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也是如何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和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22:38 |
好老公  这个叫违规不叫违法,更不是严重违法,你先把普哈法,并且是除儿科和麻醉科开的外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去别的药品零售机构买药,楼猪你说的是小娃看的病,当属儿科,按此规定必须要在此医疗机构买药,你的明白?莫老起半截就跑哦!  发表于 2013-11-14 06:17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