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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308|评论: 22

一评南部司法局在庭审中的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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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19:31 | |阅读模式
劳动者在诉南部县司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司法局称:''由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录考了15名公务员,填补了其人员不足的情况''......云云。法律术语称为''情事变更原则'',而事实并非如此,劳动者与司法局合同订立后,司法局对所聘人员进行了培训,也分配了具体上班地点,财政局也核定了工资,县委编办也先后发了两个文件。这和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一样,因这次聘用是全省统一的,性质属编外人员。正在这时,恰遇新任局长上任,上任后对前任局长所作的事不予认可,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心态对待这件事,不积极向上汇报,不争取不说,反而拆台。众所周知,公务员的指标能填补编外人员的指标吗?这是在撒谎。全省各县都在同一时段分配的有公务员,其它机关也一样,为什么这些单位聘用人员依然按合同履行?县内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所聘人员全都在职,难道司法局特殊吗?特别是聘用这批人员省上有文件,县委编办分别两次发文,如果这十五名公务员是来抵消聘用人员的,那编委办就应当发文说明,因解铃还需系铃人。司法局仅凭分来了十五名公务员就抵消了聘用人员的说法就根本站不住脚。因司法局善于说假话,欺骗世人。警车事件就是有力证据。作为政府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什么要失信于民,为什么要说假话呢?事发后时至今日,司法局没有任何人来胁调过此事,逼当事人上法庭。主管全县大调解的司法局,自己的事还非得上法庭,仲裁,一审、二审、高院申诉等程序都愿意奉陪,精神可佳!但和目前我县开展的''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干部形象''活动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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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31 19:38 |
期待多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31 19:41 |
看看律师的评论,长点见识哈。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19:50 |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3-10-31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看律师的评论,长点见识哈。

我不是律师,只是多少懂点,和司法局相比,我就是班门弄斧了。
发表于 2013-10-31 23:11 |

期待多评!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08:54 |
正能量无限发射 发表于 2013-10-31 2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期待多评!

请等待,一评后还有二评,三评。

发表于 2013-11-1 09:01 |
“审”不出正理,“评”得出正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09:03 |
神通广大 发表于 2013-11-1 09: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审”不出正理,“评”得出正理

说的太好了,出出气也好!

发表于 2013-11-1 09:06 |
有的既符法理,也符情理。有的符法理,不符情理。有的符情理但不符法理。有的既不符法理,也不符情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0:31 |
神通广大 发表于 2013-11-1 09: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的既符法理,也符情理。有的符法理,不符情理。有的符情理但不符法理。有的既不符法理,也不符情理。

说的对。诡辩就是狡辩,他们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把假的说成真的,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玩弄概念,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作辩护。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1:29 |
一、二审中司法局都不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仅凭三寸不烂之舌说的天花乱坠,捕风捉影,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把假的说成真的,而且态度横蛮,中级法院组织调解,司法局断然拒绝。一个管理全县大调解的行政执法机关,自己不息事宁人不说,而且还故意树敌。不知是怎样维护干部形象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3:32 |
分配的十五名公务员名额与聘用人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慨念,试问,每年都在分配公务员充实基层,这些单位没聘用人员吗?司法局现在人满为患吗?据我所知,自要求基层建两所一庭以来,尤其是司法局目前还大量缺编。如果今年又分公务员来,你们又准备下哪些人呢?局长该不会让位哈?口说的、墨写的谎言决掩盖不了铁的事实。无论巧辩、诡辩、还是雄辩,但事实却胜于雄辩。事实到底如何?合同是何时签的?公务员是什么时候分来的?又是何时正式上班的,这些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因人贵有自知之明!不要总认为自己聪明,须知,聪明反被聪明误!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1 17:07 |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1-1 1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二审中司法局都不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仅凭三寸不烂之舌说的天花乱坠,捕风捉影,颠倒是非,混淆黑 ...

这直接说明了人家事实充分,不怕事情闹大。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7:29 |
东川 发表于 2013-11-1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直接说明了人家事实充分,不怕事情闹大。

他们不怕我怕吗???常言道:''讨口子不怕大花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1 17:42 |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1-1 17: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他们不怕我怕吗???常言道:''讨口子不怕大花狗''!

你是确实不怕,所以很牛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7:58 |
东川 发表于 2013-11-1 17: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是确实不怕,所以很牛

牛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常年为劳苦人民辛勤耕耘。不象有的人,吃的是奶,拉出的是臭不可闻的大粪,干的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1 18:10 |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1-1 17: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牛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常年为劳苦人民辛勤耕耘。不象有的人,吃的是奶,拉出的是臭不可闻的大粪,干的 ...

呕吼,您是孺子牛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1 18:12 |
县委编办也先后发了两个文件。文件大致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8:39 |
东川 发表于 2013-11-1 18: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县委编办也先后发了两个文件。文件大致内容。

                                         中共南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南委编发[2011]157号。
                                       关于核定司法所辅助人员的批复

县司法局:
    你单位[关于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请示]南司[2011]9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川委厅2011、10号],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1年第2次会议研究,同意核定全县司法所辅助人员15名,辅助人员不占政法专项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只从事非执法类工作;核定司法所辅助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管理,参照南委办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此复
                                                                           2011年7月8日
                                                                             编委公章
   抄送:政法委、人社局、财政局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1:13 |
叫发文件,发了文件全文,不说话了哈?不是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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