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有一首歌唱的是“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而我们丢了一分钱时警察叔叔会管吗?不会的,因为我们没有达到丢失金钱数目立案的标准,不立案,就意味着不会再有调查取证的环节,可捡一分必须交,而丢一分就没人会管了。失主当然也有责任,但也不至于投诉无门,到了什么路都不通的尴尬局面吧。下面讲述一失主两天两夜的亲身经历。 一乘客在的士车副驾驶的位置上遗失一女士挎包,在下车两分钟左右,失主发现包没从副驾驶位拿走,立马拨打遗失包内自己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在拨打手机六七分钟后,再打就是暂时无法接通,然后是关机。失主立马拔打110,要求调取监控,110告知电脑坏了,查不到监控,让失主自行拨打出租车公司电话,失主拨打出租车公司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又拨打110,110又告知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因为事发紧急,失主询问出该派出所电话,电话拨通之后,派出所让自行到交警大队调取监控查看,这样最宝贵的半小时时间过去了。 失主找到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告知必须要有公安局出具相关手续才能调取监控,当时幸遇好人,看见失主焦急的神情,湿润的眼眶,身边还牵着一年幼的孩子,便帮忙调取各路口监控录像。 通过查看监控,失主找到当事车辆与司机,但司机否认载过该乘客,否认拿过包,失主找到该出租公司领导,其中处理该事件领导偏袒该公司司机。该领导让失主反复去查看监控,说是否看错,但失主已看过五六遍了,为了避免真的认错,失主叫上一同乘坐在后排的同事(失主坐在副驾驶位)一起去辨认,该同事因坐在后排,只看见司机则面,但期间他有转回头说话,所以当该同事要求从回车上看看,并要求司机一同上车,该司机一上车,坐在后排的同事立马脱口而出,百分之百肯定是此人,但该出租车公司领导说失主跟本第一眼没有认出司机,说要是真是那司机,为什么没有第一眼认出,试问你在短短几分钟时间里跟一个前世无冤,今世无仇不认识的人擦肩而过,你能记住吗?失主在认出司机同时让同事便认,也是为了保证事件的准确性,怎么就成那种说法了。该领导让失主反复查看监控,也还不是为了保证万无一失吗?当事司机一直不承认载过失主,说自己在那个时间段跟本没跑过那个方向,失主反复问他是真的在那个时间没跑过那个方向,司机很肯定说没有,然后一起去查看交警队监控,当时调出之后,司机立马否认当初很肯定的说法,说自己哪会记那么清楚,司机老婆坐不住了,说话前后矛盾,加大了疑点,在没看监控之前还肯定说他老公在那个时间段接她取钱去了,现在却说钱可以给失主,但证件他们在哪里去找,但该司机仍拒不承认,在双方当事人都看过监控之后,该出租公司领导仍让失主继续看监控,说是否看错车牌,袒护职工,也不是这么的吧,。出租车公司并未对该公司出租车安装车内监控和定位系统,还厚颜无耻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什么都讲证据,说什么就算找到路口监控,但必须找到司机拿包的监控,你这不是强人所难吗,天网都会有盲区,而该领导明知所司车内没有装车内监控,还非要此证据,事情都这么明朗了。出租车上不安装定位系统,导致乘客与司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任何有效保障,这究竟是谁的责任。 失主在找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无果的情况下,只有到110所说那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说丢失东西这不是案子,不能立案,说是纠纷,只能调解。大部份人都知道不立案,就不会有调查取证环节了。民警在该所登记室里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过程中,从头到尾都只是一句话,司机你惹拿了别人东西就退还,不然查清后就似为盗窃,并未采纳失主所提供证据,说完后就继续观看登记室的电视,然后就是双方当事人在那里辩驳,过个几分钟又重复那句话,就这样反复之后,这件事也没有调解出个结果。 试问公安机关是否只有犯罪才会立案调查,知道你们有你们的立案标准,但哪一个案件一开始不都是涉嫌犯罪吗,都是调查取证之后才能定性,才能把涉嫌二字去掉,所谓涉嫌,在失主这里理解为涉及嫌疑之意。老百姓都知道国家提倡的一句话有困难找警察,但真有困难时,找你们有用吗?让老百姓自己收集证据,他们有权利到相关部门收集吗?他们有能力收集吗?如果什么都让老百姓收集证据 ,那真正调查取证的部门在干什么?那首儿歌唱的是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而丢失一分钱,警察你们怎么就可不管呢,110接警不受理,派出所明知失主没有相关手续,让失主在违反程序情况下自行调取交警队监控,出租车公司不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在部分员工素质低下的情况下,不但不加强教育,而是一为袒护。这样把老百姓相互推委,不负责任的做法,相关执法机构你们喝着纳税人的血,吃着纳税人的肉不脸红吗? 诛如很多类似此类事件,全国发生的还少吗?家暴、虐待、财务遗失等,都是调解,都是悲剧发生后才会得以所谓公正解决,为了这所谓公正解决,是付出了多大乃至血与生命的代价,老百姓投诉无门,找不到解决部门,这究意是什么不健全,这究竟是谁助长了部分的士司机实施违法行为的消张气焰,深思吧,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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