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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检举交通局周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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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在论坛里看到检举周大海的帖子。作为一个知情人,知道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全部属实 。根据周大海本人回复的内容看来,他纯属是在狡辩,没有悔改之意,令人气愤。
1、无手续超生第二胎,做得很隐蔽,但是一个大活人,他想藏也不可能藏得住。孩子是在成都生的。这几个月来,他的家属在哪里?在成都生娃娃带娃娃!!!难道这个也不好查,查不到??!!!
2、公车私用。他单位最好的那辆车,长期自己开车,四处乱跑,烧着公家的油为家人亲戚服务,基本成了私家车。今年国庆期间,明明开车到成都去看婆娘娃儿,外出旅游,现在反而说是为了公家的事假都不休,还在四处奔波,请问,平时不收款,国庆谁上班?在收哪里的款,十月一号到十月七号你收的款在哪里?请问交通局的领导,国庆期间除了值班人员外,你们谁还在办公?周大海真的是日理万机啊!!!
3、他单位资金真的没问题吗?我们虽然不懂政策,但是我们知道其他单位都是分管财务的副职初审发票,然后由正职终审签字报销。但该设计队财务上的一切没有一个副职知道情况,所有手续由他一手包办。三年时间数百万资金不知去向,请问这里面没有猫腻吗?听说他现在在竞争县交通局副局长,还有领导表态推荐。他是否拿公款去买官去了?如有此事,这些领导究竟得了多少?
4、他在回复中说道他侄儿周波工资待遇是同工同酬,自周大海负责组织单位工作开始,一次就发了两万多,请问其他职工领到这个钱没有。次事是周波自己亲口说出来的。这个两万块钱是发的什么钱?其他职工为什么没有发?
5、该单位的全站仪、GPS长期由他侄儿周波拿出去挣外水。这样贵重的仪器在管理上有制度吗?私人该不该拿着公家的设备干私活挣钱?!!
6、周大海刚担任该单位负责人时,该单位账上有两百多万的现金余额,但拖欠职工工资及补足已达四年之久,为什么不给职工发?现在全县还有哪个单位还在拖欠职工工资及补足?听网友反映现在账上已经无钱了,钱上哪里去了?
7、交通主管局从未对下属单位财务进行过内审,为什么要登网上反映出问题了才急急忙忙对该单位进行内审?平时为什么不监管?难道是为了堵住悠悠之口,保护这样的蛀虫?难道又是走过场,不了了之吗?如果真如此,说明与交通局个别领导有关联,在为其充当保护伞。
      如果对此事不认真调查,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我就书面上报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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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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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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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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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上有点小权的人还是要收敛点,老百姓整点钱不容易,不要摸到就罚款,像运政和一些行政单位乱收费补充自己的小金库,小心死在哪天。

发表于 2013-10-1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证据确凿充分!

发表于 2013-10-1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不是随处都在的么,不站出来表个态?:o

发表于 2013-10-10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大海在交通局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通江的乡村道路你知道有几条么?又不想干实事、又想摆谱、现实么?我若是交通局长、首先把不干实事、心术不正的人清理出去。

发表于 2013-10-1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看就是内部人在互斗,不是争钱就是在争权

发表于 2013-10-1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3-10-1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生二胎有你们什么事,你自己不生,你有本事生十个、八个,  让别人看看

发表于 2013-10-1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来个周大海。

发表于 2013-10-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纪委监察应该迅速介入,查清事实真相。前不久,中央纪委对某单位发月饼卷都作了通报和处理,这事可比那事大多了,应该查一查。

发表于 2013-10-1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通江人 发表于 2013-10-11 09: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别人生二胎有你们什么事,你自己不生,你有本事生十个、八个,  让别人看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发表于 2013-10-1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佩服佩服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3-10-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贪赃枉法,徇私的人太多,拿到这种人就要严惩,真不知道这些当官的一天在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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