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和代号。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在就医服务的过程中享有医疗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解答其咨询。这当中也包括医生为患者开具的处方。
现在部分医院门诊采用电脑系统确实解决了看病排队的难题,为缩短病人等候的时间。使用电脑处方,利用病人从诊室走到划价处、药房的时间,结算好费用、准备好药品,并且在医疗系统使用现代化电脑系统更方便病人、便于管理。如果部分病人在就诊时看不清处方,可以询问医生根据他的病情为他开了什么药物,并可直接从电脑上查询药费数额,如有用药或费用上的问题,可在诊室与医生商量。实行电子处方主要是为了方便患者,如果患者想要处方,医生可以把处方很清楚地写在病历本上,患者也可以到外面买药。
请问县人民医院,你们电子处方不透明的做法其法律、政策依据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