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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请主持公平正义 百姓能忍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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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位中央领导说: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01-22 16:52   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 有位中共中央领导22日在北京指出,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没有做到有法必依,程序违法,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还虚构事实,并且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法院的委托下,因为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监督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广西三级法院却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判患者何军败诉。正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3)南市民申字第164号所说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本院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处理本案的主要依据是正确的。”最高法63号文其中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其最高法63号文包含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并以其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不予受理。”司法解释说以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为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连受理都不予受理的案件,但被判败诉。
  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十多年过去了,如没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一个一个个案的出现,恐怕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12]40号,《通知》其中指出“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这么一个《通知》内容了。这个《通知》内容既对那些热衷于搞行业保护、违反医学科学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人和部门是一种抨击,又使那些为了这一法律尊严而奔波的老百姓得到安慰。这个《通知》没有规定阶段性、时间段,那么,就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所以说个案往往推动法治。况且,法院网站2011年11月14日 江必新在广西、江西、山西三省区带案下访时强调,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案件经过审查处理依法得到纠正,瑕疵得到清除;---。有一位学者说,从程序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造成法院裁判不公的原因只有两种:一是适用实体法律错误,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操作违法。前者是依法改判的理由,后者是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新华社北京2013年8月27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7日召开会议,会议其中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形成了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局面。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案发十多年后,法院臆想以现在南宁市中医院给的20万元“补偿款”去掩盖法院执法错误,能说是敢于“揭短亮丑”吗?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2013年7月4日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其中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但我们深深感到对有法可依而法院不主持公平正义的,但有错必纠为何艰难?有学者认为:令人遗憾的是,身处中国,我们却又很难真正指望司法的救济。我们希望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看到,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我们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请看下面我们提供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多么明确!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2013年9月12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1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3楼1 号
                             邮    编:530022

  
  上传图片有:
截图:最高法 法(行)函〔1989〕63号.jpg


截图:最高法 法(行)函〔1989〕63号包含的内容.jpg


截图:最高法〔1990〕民他字第15号.jpg


截图: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jpg


截图:法律适用-(三)《通则》和司法解释.jpg


截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3)南市民申字164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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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是,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而且使民众,尤其合法权益受其侵害的当事人对司去法公正丧失信心。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说,因为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断了老百姓走“正道”自力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
  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曾在正义网发表的文章中说,在查处安徽高院陈子菁再审案搞“阴阳两本帐调解” 对抗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蒙骗舆论和社会的建议。不就是安徽省高院竟然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于不顾,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在稻香楼宾馆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省法院副院长李献敏与被告医院院长五次会谈商定的“前提是无过错补偿”、“形式是和解”的调子。在2006年9月20日开庭再审中,法庭对抗诉书所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闭口不谈,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扬言“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生父)和诉讼代理人(祖母)排除在外,采用威逼利诱手段,迫使非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受害人生母签字,接受法院精心设计的“阴阳两本帐调解”。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这不是“前有车,后有辙”,难道不值得接受这个教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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