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督导组: 我向你们投诉宜宾市南溪区林业局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文件第17条相关国家公益林政策执行,致使我及家人走投无路。 我于2003年1月在四川省南溪县大坪乡租赁土地1359.2亩,由我投资营造栀子林20余万株。用途:1.作为绿化树,2.中药材栀子商品基地。南溪县政府列为当年度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退耕还林政策作为支持条件。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直接投资750余万元,间接投资400余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总投资1150余万元。 2009年3月我到林业局申请1359亩栀子林《林权证》持证人变更,2010年8月到林业局办理《林权证》抵押贷款它项登记,林业局告知己划为公益林不予变更抵押;林业局将该林区划为公益林后,所持有的林权证已变为废纸,完全限制了投资人的重大经营行为;不能融资抵押,不能流转转让,不能将绿化树出售,南溪区列为公益林的事实成立;我曾多次要求当地政府执行中发(2003)9号文件,依法、合理收购我投资营造的该片公益林或予以该片公益林建设管护投资合理补偿无结果。 政府不收购或不给投资者合理投资补偿,已违反《物权法》第65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精神,我请求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准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第17条明文规定:“......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于合理补偿。.....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我的权利主张政策依据充分。政府的公益林建设资金在何处?2010年至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哪里去了?1359亩退耕还林丰产措施项目工程劳务款是被梛用还是被贪污了……?我已无力继续投资管护、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每年每亩105元补足无保障,该片公益林毁坏谁负责任。 目前,银行追收贷款、利息,私人追讨借款和利息,近4年我及家人的生活费等开支都靠借钱,已威胁到我及家人的生存环境及生命安全。 权益保护诉求内容: 请求南溪区依法、按政策、合理予以政府收购,标的双方协商。或依法、按政策、合理给予投资人全部投资、投资收益及其它相关补偿; 1.按照中发《2003》9号文件17条规定;南溪区应全额补偿我1359亩栀子林十一年营造、管护投资1150万元。 2.根据《物权法》65条规定;南溪区应补偿我实际投资1150万元十一年的合理投资收益。 3.南溪区林业局应退回强行由我支付的2011年林地租金补农户部份14.3万元,2012年大坪乡政府用应支付我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丰产措施项目劳务工程款所垫付的14.3万元,合计28.6万元土地租金;支付其它与1359亩公益林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应补偿的全部资金。 投资事实清楚,政府列为公益林事实成立,投资人追讨自己合法的权益主张适用政策、法律依据充分、准确;南溪区竞置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公民的生命于不顾,故意与投资人胡缠蛮狡。南溪区这种欺商骗资、草菅人命的恶意不作为和违法侵权行为;请中央督导组主持公道,调查核实并督办,我将提供有效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 电话:15881380572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街村 江志高 2013年0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