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请求
请求人:原告王文庆,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7日;住、仪陇县度门镇15村4组;联系电话:13990780184 要求查处人员: 1、张宾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人民东路15号;工作单位、仪陇县新政镇财政所(干部);手机号码、13518287976。小灵通、0817-7289137 2、王廷明,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2日,系张宾梅丈夫,工作单位,新疆阿克苏市委办公室(公务员);手机号码,13899252566 3、仪陇县法院相关违法违纪人员。 请求事项: 1、 查处仪陇县人民法院帮助张宾梅、王廷明夫妇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查处国家干部(公务员)张宾梅、王廷明利用其国家身份在社会上行骗,及贿赂法院工作人员,帮助其逃脱债务。 3、 赔偿王文庆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06年初,张宾梅、王廷明夫妇以国家干部(公务员)身份形象多处骗取资金,与其姐夫郑九福搞房地产开发,以谋取利益,王文庆就是受害者之一。 具体情况如下: 事由1: 2006年初,张宾梅、王廷明鼓吹自己是所谓国家干部,这些年新政建县,他们可以搞到黄金地段开发挣钱,另外在新疆也能搞到黄金地段开发挣钱。但他们没有前期费用,如果有人借钱给他们,等他们事业成功后便为其承包工程,以作回报。王文庆与王廷明是同一村村民,又是同学,见其确为国家干部,于是便轻信了他们二人,于2006年初至7月份先后借给他们15万元整,并于2006年7月16日由王廷明书写欠据一份,约定同年10月底还清,但到还款期限时,他们以多种理由拒付,并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有本事你告我去。万般无奈之下,王文庆于2006年11月份起诉至仪陇县法院,同时查封了张宾梅、王廷明购买的门面房一间。当法院开庭时,张宾梅却向法院出示了一系列假证件(身份证、结婚证)称其不认识王文庆欠条上的人,他们没有借过王文庆的钱。后经多方查证,证明张宾梅、王廷明夫妇一直再说谎(有法院审理材料为证)。 事由2: 2006年11月,王文庆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宾梅、王廷明夫妇偿还借款135000元,庭审中张宾梅否认与王廷明夫妻关系。2007年4月1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驳回王文庆的起诉。2007年6月2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仪陇县人民法院驳回王xx起诉的裁定,指令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07年5月21日,张宾梅、王廷明为逃避债务到仪陇县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王廷明在离婚协议和送达回证上均签名王廷铭,王文庆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07年6月5日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复制了该送达回证和离婚协议。随后,王文庆申请对送达回证和离婚协议上王廷铭的签名与王廷明给王文庆书写的欠条的签名是否系同一人作司法鉴定。但在鉴定时,法院工作人员却不将送达回证拿出来,仅将离婚协议拿来,更为恶劣的是,送检的离婚协议上王廷铭的签名竟然被法院人员临描过,鉴定人员当即指出被临描过的笔迹,已不能作鉴定,王文庆也就丧失了这一重要证据。 事由3; 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前期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事实为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信张宾梅的一切假证,而作出了驳回裁定[(2007)仪民初字269号]。期间还匆忙的解除了张宾梅夫妇已被查封的财产。(现该财产已被转移),后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2007)南中法民终字第394号]。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仪陇县人民法院的个别工作人员成为了张宾梅、王廷明的帮凶,存在循私枉法,帮助张宾梅、王廷明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也给王文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文庆强烈要求县纪委依法及时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象张宾梅、王廷明这样违法违纪、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共产党员,应依法严惩。并责令相关人员赔偿王文庆的全部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案件在南充晚报2007-12-10日第04版警法报料热线以《用曾用名借款 夫妻双双赖帐》为题,对本案进行了大致报道) 王文庆为追回此款,已耗时两年多,财力物力基本耗尽,至今未收回分文。而被告与法院部分违法人员依然逍遥法外―――依然是国家干部。王文庆深深体会了“民告官,难上天!”这句话的含意,在此呼吁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能为王文庆声张正义,收回借款,让违法人员得到应有处罚。 特此感谢! 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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