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是平武县龙安中学教师住宅楼住户,1998年10月,当时的学校行政主管部门龙安镇人民政府比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及同期其他学校集资购房缴纳款标准,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收据,按每户一万元标准,将教师住宅楼出售给了30户教师。(龙安镇政府出具给住户的收据明确注明“收到集资建房款”)。 (学校2008年“5.12”地震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特殊党费全额捐款异址重建,除教师住宅楼外,其余全部迁入东皋新校区)。 教师住宅楼出售给教师后,住户们即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手续,但因龙安中学系新建,镇政府当时无财力支付办理整个校区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教师住宅楼住户也因此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使之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今年龙安中学教师住宅楼所在地(原龙安中学校址)土地征用,教师住宅楼住户需拆迁。
在拆迁中,县政府不是按照相关拆迁条例办法进行公告和与住户协商拆迁补偿方案,而是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县教体局)以行政手段单方面决定和通知龙安中学教师住宅楼住户: 一、龙安中学教师住宅楼住户由于没有办理房产证,不予进行拆迁补偿; 二、教师住宅楼住户拆迁到指定的公租房,原所缴一万元集资购房款退给住户或作为公租房押金。
请问:1、房子是镇政府当初以集资建房形式卖给住户的,其出具的收据是不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吗? 2、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有合法的购房收据,能得到拆迁补偿吗?
3、十几年前用一万元购的房子,现在还能出尔反尔,按原购房价退钱后,收回房子吗?
4、现在30户住户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有关条款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龙安中学教师住宅楼是经有关部门批复立项而建的,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教师住宅楼住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予拆迁补偿。 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教师住宅楼住户由于未办房产证,不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这个诉求合理合法吗?
祈望您从法律的角度及时帮我们解惑,不胜感激!
平武龙安中学教师住宅楼30个住户敬上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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