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下乡来到河舒镇桂花村,听到部分村民三五成群在一起争议得非常激烈,我来到人群中,听到乡亲们说得最多的有两件事: 一是2社的粮田(原是蓬安县锦澄100号基地)现以每亩1.8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县工业圆区,村民们都不知道价格这回事,这些事好象是由村委说了算…… 二是有部分村民因县工业圆区的发展需搬迁,这些被搬迁的村民好象要成为蓬安第二批“三峡移民”,将桂花村的村民搬迁到河的对岸16村…… 请问:招商引资来的企业 , 在县工业圆区是为了办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业吗?若不是,又有什么权力来动迁老百姓的房屋呢? 摘《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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