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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 正常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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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 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审判的申请书
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 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审判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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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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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
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审判的申请书
——本案法院认定为重大强奸案,判申诉人张雍十年强奸罪,在狱中苦熬苦等了十年,盼望法院
拿出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申诉人到底强奸了谁?十年过去了,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级法院仍然
沒有拿出直接证据证实,依旧用案卷中“听说”、 “他们说叫某某” ,或采用“添加”、“篡改”、“编造”捏造
的替代受害人维持判决。执行“宁肯错判三千,也不放走一个”的判决路线,把原本案件中不能作为定
罪的证据,统统划归为瑕疵证据定案。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旧无据可证,因此,强烈要求平反
“强奸罪名”!
四川省高级法院审委会王海萍院长:
具状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因“张雍渉嫌强奸一案”
,在(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在本院会议室对本案举行了听证,现已六年余,尚未依法作出答复。如
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可以阴干了结,不作任何答复的规定,就应当审理判决,依法作出答复。
请求恢复进入审理程序的理由和证据如下:
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案卷全部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只要一打
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条条都跃然在笔录之上。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55、59、
64页显示透供逼供暴力取证;第110页显示隐瞒证据;第6页显示公安冒充签名伪造证据;第100页公安篡改了
张雍的笔录;笫1页和第7页显示违法取证;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案证 据,依法,均属于单方面的
证据等等。在案卷的第2页和笫 8页证实:只有小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包房宽衣解带与张雍
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按律,违法,不犯罪。 判决书、裁定书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
定案。不一一详述,提出以下诉求和证据。
一 、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私下伪造的(2007)119号通知书,不应当成为阻碍和恢复进入再审程序的依据
和理由。该通知书不具有合法性,来源纯属个人行为,应依法撤销,重新再审,理由和证据。
1、该通知书是凭空捏造的。2007年3日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
尚未作出判决,申诉人2007年8月21日在邮局签收到了川高法(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
(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据),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2007年8月
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2007)119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
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了出了13天!
请问: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申诉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有必要越级
把省高院听证后正在按程序依法审理的案件调去审理吗?越级就是认为下级法院不公正,要调去亲自审理
,连材料都不齐,就可以作出“经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难道比下级法院还公证?这
是证据确凿的捏造!
2、该通知书是背着法院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经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条不可
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明知故犯,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3、该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在撒谎蒙骗。到底“查”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
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前面在第2小段中已陈述。既然“查”了,为什么视
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的请托,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
结本案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无论哪级法院均
不应当认可,不应成为阻碍和恢复再审程序的依据和理由,应依法撤销重新再审,可偏偏就有一些法官、
检官、庭长、科长、院长紧紧抓住不松手,千方百计阻扰,不进入程序,四处蒙骗,上下忽悠,申诉人
万诉不纠。人民法院决不应当站在司法腐败一边瞎喊,更不应当帮助欲盖弥彰,把本来公正的法院抹上一
层灰暗!
尽管(2007)119号通知书花样翻新,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二、荒唐强奸案,法院判决十年后也没有拿出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到底是谁?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中认定本案所谓受害人叫“刘琴”,从案卷中相关的全部证据显示,“刘琴”根本不是
什么受害人,是地地道道捏造虛构出来的受害人,纯属栽赃,请看法院判决使用的全部证据。
在案卷第9页和100页显示:早在2003年公安侦査期间,公安在案卷第90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指
定的被强奸人)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100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
(孬娃子)就到马安桃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
已被 羁 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
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证明笔录被篡改,暗中用篡改添加的手段
弥补证据的缺限,欲盖弥彰。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怎么就看不清呢?
在案卷第1页至16页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共两份询问笔录,第一份询问笔录,第1页被询问人叫
“汤晓莉”,第6页签名为“汤晓莉”。第二份询问笔录,第7页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16页签名为“刘羽”。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本案的受害人叫“刘琴”,在庭审时拿出来的证据只有一张户口表。该户口表
载明叫“刘琴”, 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名字。因此,户口名刘琴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汤晓莉、刘羽”
不符合,存在矛盾。既证实不了“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也证实不了“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
户口表不具有证明力!不能直接证实“被强奸人”是谁!户口名与询问笔录的签名沒有关连。质疑公安
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就塞进了案卷之中,法院未加审查核实,就照单认定,所以出现了如此荒唐
的强奸案!
在案卷第110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可经査原始案
卷中没有了,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和律师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七 张勘查照片被
隐瞒了。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对照片的去处未加追究。证实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和定罪处刑时,没有
确实可靠的真凭实据,仅用一张户口表名,而不知其人,更不了解是何面目,也不知晓有何诉求,对
所谓受害人和证言也未在法庭上质证。
一个重大强奸案,连所谓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法院一概不淸楚,仅凭公安胡编乱造,就以一张来历不明
的户口表上的载名,亦无相关证据印证和支撑, 就认定为本案 “被强奸受害人” ,判处 张雍十年强奸罪
,这个受害人是冒充 替代 的!这个判决太荒唐了!这绝对不象判决书、裁定书中声称为“瑕疵证据”,
这是处心积虑!申诉人已坐十年冤狱,法院仍然不能确证被强奸人是谁,天下有这样判决的吗?这简直
是儿戏,草菅人命!庭审时张雍也问过,张雍冤狱十年,申诉人分别先后过万次申诉,请求答复张雍
到底强奸了谁?一审、二审法院无以答复。
因此,要么法院拿出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張雍强奸了谁?要么平反“强奸罪名”,强烈谴责无凭无据
坐视不理,万诉不纠的渎职行为和暗中制造种种虚假证据,上下忽悠,蒙骗的行为!
在本案中,公、检、法三家均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是谁,及基本情况。只有间接言词证据,
“听说”、 “传说” 、强迫暗示 “叫某某” 等含糊矇胧之词,或采用“篡改、添加、伪造”等手段捏造出一个
虚假受害人。法院认定“强奸罪名”,必要的条件就是真实侵害了谁。姓名、姓别、年龄、住地,户籍证明、
报案笔录,控告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绝对不应象本案,公安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户口表,
冒充代替,也不应象法院仅一张户口表就定罪处刑。
不要说本案存在十分阴毒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仅上述一条,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依法
重新审判,县 、市 、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撤诉 ,督促法院重新审理,还申诉人的公道!
三、请求恢复和进入再审程序。
1、由案卷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共同显示:(1)、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2)、
用单方面的证据定案;(3)、程序不合法;(4)、定性不准;(5)、有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满足再审的条件。
2、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和2006年以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
第10号、15号,(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川高法2007年3日27日听证后,尚未作出审理判决的程序,
请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恢复进入再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判决,还申诉人的公道!
附:1、最高法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四川省高级法院 (2007)412号和483号
通知书复印件; 3、户口表一份; 4、案卷笔录节录所谓受害人在询问笔录上显示的被询问人“汤晓莉”
和签名人“汤晓莉、刘羽”。
申诉人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 : 13158529849 2013年8月27日
四川省
,
南充市
,
申请书
,
受害人
,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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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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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
发表于 2013-9-4 15:01
|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
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
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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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5 06:10
|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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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
发表于 2013-9-5 16:44
|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腐蚀,被蛀空,一个院长、
一个庭长、一个法官都可以随便下判决,下通知,对无辜无罪百姓处
以重刑,不讲证据,不依法律,不按程序。谁遇上,谁倒霉,谁的家
庭会倒退60年!什么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危及到天
下百姓的生存权了!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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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6 09:29
|
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无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是谁?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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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6 09:30
|
开一个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就等于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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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6 20:03
|
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无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是谁?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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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6 20:05
|
速查司法腐败.还弱势老百姓的公道!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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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7 09:24
|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234uiop32
234uio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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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发表于 2013-9-7 19:57
|
哪里冤案多,哪里的司法就腐败。反映强烈,情绪激昂,信用危机严重。 受害旳是弱势群
体,阻碍了民主法治和中国梦实现的伟大进程。
lkju234
lkju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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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发表于 2013-9-8 17:06
|
速查司法腐败.还弱势老百姓的公道!
口口口
口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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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5
发表于 2013-9-8 20:17
|
听证——再审复查最重要的方式,
听证之后,
省高院好、歹都应该给一个书面、正式答复!!!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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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
发表于 2013-9-9 13:16
|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
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
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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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
发表于 2013-9-10 08:06
|
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
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审判的申请书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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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
发表于 2013-9-11 09:11
|
周强强调,
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深入探索源头治腐的有效措施,
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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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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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8:33
|
2007年3日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
尚未作出判决,申诉人2007年8月21日在邮局签收到了川高法(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
(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据),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2007年8月
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2007)119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
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了出了13天!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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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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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1:03
|
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长安网消息,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
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
纠错启动主体和
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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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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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05:50
|
火车能出轨吗?飞机能远航线吗?捏造证据能定案吗?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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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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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8:34
|
其实老百姓是很宽容的,如果公安不用违法手段办案,检察院不隐瞒证据,
法院不枉法判决,万诉不纠,申诉人怎么会一针见血把司法腐败的內幕揭露出来的。
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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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楼主
|
发表于 2013-9-15 09:24
|
网友好!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张雍李世蓉张煜因03年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法官庭审查明:
张雍不构成犯罪!院长崔均以权把公安刑讯逼供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
对张雍处刑十年,又不惜代价收买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伪造法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证据确
凿,十年万诉不纠,请网友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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