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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无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强奸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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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人十年刑满后法院仍无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强奸人是谁?






南充市法院、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2003年


法院在“张雍渉嫌强奸一案”中,以“强奸罪名”对张雍处刑十年。现已坐完了十年


冤狱,法院仍然拿不出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张雍渉嫌强奸一案”的受害人(被


强奸人)是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中认定本案所谓受害人叫“刘琴”,从案卷中相


关的全部证据显示,“刘琴”根本不是什么受害人,是地地道道捏造虛构出来的受害


人,纯属栽赃,请看法院判决使用的全部证据。


        
      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全部案卷材料,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


录58页。


        
      1、证据一显示:公安篡改添加捏造出受害人。早在2003年公安侦査期间,公安在


案卷第90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指定的被强奸人)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


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100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安桃


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




已被 羁   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


知道小姐的名字,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证明


笔录被篡改,暗中用篡改添加的手段弥补证据的缺限,欲盖弥彰。这是一个村夫民妇


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怎么就看不清呢?


       2、证据二显示: 公安随便印一张户口表塞进案卷中,法院就照单认定。在案卷第


1页至16页中,本案所谓受害人共两份询问笔录,第一份询问笔录,第1页被询问人叫


“汤晓莉”,第6页签名为“汤晓莉”。第二份询问笔录,第7页被询问人叫“汤晓


莉”,第16页签名为“刘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本案的受害人叫“刘




琴”,在庭审时拿出来的证据只有一张户口表。该户口表载明叫“刘琴”,  曾用名


一栏中没有另外的名字。因此,户口名刘琴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汤晓莉、刘羽”不


符合,存在矛盾。既证实不了“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也证实不了“汤晓


莉、刘羽”就是“刘琴”。户口表不具有证明力!不能直接证实“被强奸人”是谁!




户口名与询问笔录的签名沒有关连。质疑公安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就塞进了案卷


之中,法院未加审查核实,就照单认定,所以出现了如此荒唐的强奸案!




      3、证据三显示: 隐瞒能显示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七张照片。在案卷第110页中,


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一审、二审、再审法


官和律师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七 张勘查照片被隐瞒了。法院在


审查核实证据时对照片的去处未加追究。证实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和定罪处刑




时,没有确实可靠的真凭实据,仅用一张户口表名,而不知其人,更不了解是何面


目,也不知晓有何诉求,对所谓受害人和证言也未在法庭上质证。




        一个重大强奸案,连所谓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法院一概不淸楚,仅凭公安胡编


乱造,就以一张来历不明的户口表上的载名,亦无相关证据印证和支撑,就认定为本


案 “被强奸受害人” ,判处 张雍十年强奸罪,这个受害人是冒充 替代 的!这个判


决太荒唐了!这绝对不象判决书、裁定书中声称为“瑕疵证据”,这是处心积虑!申


诉人已坐十年冤狱,法院仍然不能确证被强奸人是谁,天下有这样判决的吗?这简直


是儿戏,草菅人命!


      庭审时张雍也问过,张雍冤狱十年,申诉人分别先后过万次申诉,请求答复张


雍到底强奸了谁?一审、二审法院无以答复。因此,申诉人强烈要求法院平反“强奸


罪名”!


        在本案中,公、检、法三家均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强奸人”是谁,及基本情


况”。只有间接言词证据, “听说”、 “传说” 、强迫暗示    “叫某某” 等含糊


矇胧之词,或采用“篡改、添加、伪造”等手段捏造出一个受害人。认定“强奸罪


名”,必要的条件就是真实侵害了谁。姓名、姓别、年龄、住地,户籍证明、报案笔


录,控告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绝对不应象本案,公安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


张户口表,冒充代替。也不应象法院仅一张户口表就定罪处刑。




        不要说本案存在十分阴毒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仅上述一条,法院就不应当


定张雍有罪,就应当依法重新审判,县 、市 、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应


当撤诉 ,督促法院重新审理,还申诉人的公道!




        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本案是不该发生的假案,却发生了。原本法律赋予


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约制”的办案机制,巳演变成了“重合作、轻监督、联


手共赢、利益均享的同盟”关系。这种关系由下而上尤铜墙铁壁,牢不可摧。一审形


成了冤、假、错冤,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如同虛设。宛若滚雪球,越滚越厚,层




层包褁,到了法律终点,依旧是“驳回”。如关云长过五关,象履无人之境,毫无阻


碍。原因在机制,责任在执法人,本案的执法人如崔均等人就是私欲恶性膨胀的司法


工作者、 法官和院长。




        本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公、检、法坐视不理,万诉不纠。或


互相扯皮推诿,检察机关说:公安不送材料,拿什么公诉;审判机关说:检察机关不公


诉,用什么判;公安则说:我送的材料有问题,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公诉。或再次形成


“同盟”关系,联手挖坑设陷,对付当事人。小错铸成大错,最后欲盖弥彰。本案就


是这样: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等人“不惜代价”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用立案


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南充


市政法委副书书冯潮勇,真戏假作,私自把“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强迫息诉


息访,向上级邀请赏;制造假判决书假通知书假访终结报告假息诉息访材料,上下蒙


骗,四处忽悠。全然不顾共产党员、法官、检官、院长、书记的形象,全然不顾党纪


国法和共和国的形象。处处为      腐败哥们,不为广大百姓。




        哪里冤案多,哪里的司法就腐败。反映强烈,情绪激昂,信用危机严重。 受害


旳是弱势群体,阻碍了民主法治和中国梦实现的伟大进程。


       司法腐败动摇了国本根基。这是山村妇儒都能看清的事实,难道国家看不清?长


期没有拿出解决的办法、措施、方 案、歩骤和魄力,也沒有时间上限,放任自流,任


其操纵,孰视无睹,做做表面文章,空话大话,说说而已。把冤民当猴耍,老的耍


死,年轻的耍老,一冤成为千古恨。


       国家法律万万条,条条都套百姓脖项上。宁冤三千民,不屈一个官。甲地贪,乙


地腐,再调一地成清官,官帮官说话,官帮官掩盖,通风报信,抺平责任。除非象郭


增喜的摔婴案,上海的嫖娼案。捂得住的捂,盖得住的盖,哪怕百姓千呼万诉,年复


一年,无人问津。请问国家这种现实何时了?




        司法腐败猛于虎,谁遇上,谁倒霉,谁的家庭倒退60年!这不是个案问题,泛




滥成灾,酿成了社会危机,直接威胁着百姓的生存权。沒有一个百姓不担忧。




       法院对本案判决已经十年余,至今也没有拿出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本案被强


奸的受害人是谁?申诉人背着强奸罪名含冤十年余,煎熬等待了十年余,法院仍旧沒


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平反“强奸罪


名”,重新再审,还张雍的公道!还申诉人的公道!请求网友点评,呼吁转贴,一切




责任均由申诉人负责。




     电话:13158529849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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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系,


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这种机制下,却在南充市


仪陇县公检法,警方通过冒充“受害”人签名、篡改笔录、指供诱供、


刑讯逼供等手段形成的证据输入司法流水线,检察院就釆取隐瞒证


人过检笔录,隐瞒堪查照片七张,却把互相监督和制约演变成了“合作”


关系。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把“冤案”打造成“铁案”,


直到作出有罪判决为止。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四川省南充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被虚置,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同样


存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过冒充“受害”人签名、篡改笔录、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手段捏造


13条伪造假冒证据。检察院就釆取隐瞒证人过检笔录,隐瞒堪查照片七张起诉一审、

二审的层层审查,最终以“瑕疵”收场。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已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最大的障碍。腐败中最大最严重的便是司法腐败。
  
因为,一般犯罪只会污染水流,而司法腐败是在污染水源。腐败已导致了极大的社会不公,


人为的制造大量冤,假,错案。不铲除腐败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坚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

发表于 2013-9-4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知道是谁,只有把事情搞大点,搞猛点,搞凶点、搞到北京去中央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13-9-6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9-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真相~~不发表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询问笔录、
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也仅仅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
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没有法律底线约制了?

发表于 2013-9-22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县、市、省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对本案落实包案责任领导人,

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对全案证据依法公开质证,

立案重审,彻底纠正,还申诉人的公道。

发表于 2013-9-29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强烈要求: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体现有错必纠,执行2006以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

号、15号和(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重大疑难案件,

当事人长期不服的,原则上都要做到“六公开”、“三不放过”,

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新审判,还申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3-9-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有很多冤假错案,希望能查清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醇亲王痛恨杨昌浚蔑视朝廷,又怕各省督抚仿效,决意替杨乃武翻案,以示警饬。
正当杨乃武看透黑暗吏治,:"大清百姓盼望青天"之际,得到了 ...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论坛支持!

发表于 2013-10-2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对待再审案件时,要出以公心,不要我行我素,坚持错误。
要纠错案,就必须对司法腐败份子嘉奖,因为知错能改嘛,不然的话冤民就会冤沉大海。


发表于 2013-10-2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希望能查清事实

发表于 2013-10-21 1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想在坐十年吗?   现在没有什么不可以哦!

发表于 2013-10-21 2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2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60年,还真是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公平正义。同时也恳请得到媒体的同情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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