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六级致残 政府违法解聘 至今仍未依法处理 政府不依法办事 数十年上访 信访人仍见不到光明 ——李小华同志关于因工致残请求计生委恢复工作的申请 尊敬的广大网民朋友: 我叫李小华,男,生于1970年12月18日,党员,大专文化,身份证号513029197012186090,联系电话13548273098。我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造成六级伤残,治疗过程中感染乙型肝炎,现已恶化致肝硬化。但政府无故将我清退,为了治病已用去18万多元,我已债务累累,现已濒临生死边沿。请帮我评论和转贴。谢谢! 一、李小华简介 李小华(曾用名吴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8日。我于1994年经大竹县计生委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同年6月到大竹县吉星乡计生办工作;1994年年末又被调到大竹县石子乡计生办工作;1995年11月报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2002年12月2日毕业);1997年12月25日在石子乡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工致残,当时评为9级伤残;后经大竹县人事局指定和大竹县石子镇镇政府委托,于2004年5月12日,我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1999年我又被调到大竹县张家乡计生办工作;2000年5月被清退。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从2000年5月清退后,我一直在不断上访并找相关领导落实工作。] (二)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 (三)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 (四)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8万多元及后续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经过 1997年12月25日,我在大竹县石子乡段家村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幸被该乡超生户李子良用匕首刺伤左颈颈部,致使我左胸锁乳头肌断裂2/3,并活动性出血。98年经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2004年5月12日,我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并且我在此次事故住院期间染上了乙肝病毒,后来进一步导致肝硬化。 (二)伤后政府决定保留我工作 1998年元月6日,大竹县石子乡党委、政府向大竹县委、县政府和大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作了《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引起了上述部门的高度重视,当时分管计生工作的大竹县杨佳鹏副县长(现任达州市人大副主任)在我住院期间明确要求乡级党委、政府保留我的工作,向我明确表示:“你要好好养伤,不要担心以后的事,你现在是计划外用工,我会向组织汇报,将你转为计划内用工,你要相信组织。”当时大竹县县政府调研员李祝全、县计生委主任贾庚银和石子乡领导都在场,当场领导也都表示认可。后来,又得到时任县委书记周述康亲笔批示:“人事局以后有机会招聘计划内用工,在同等条件下,此事件作为优先录用李小华的依据”。既然如此,我当时在内心深处就相信党和政府会在我工作上给予帮助、关心和支持。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政府除了应给我解决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外,同时还应该保留我的工作,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2000年李小华被四川省府发[1999]字第78号文件无故解聘,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六级伤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工受伤染上乙肝病毒,并进一步导致肝硬化。乙肝治疗费用负担沉重,家庭负债累累。李小华在此次事故住院期间由于当时医疗条件有限染上了乙肝病毒,2011年5月4日李小华被西南医院确诊为重度肝炎,将终身用药,每月至少1400多元医疗费,现已花费18万多元,并多次昏倒,治疗乙肝花费了大量费用,现已负债累累。1997年12月25日我受伤治疗后,再没有住过院,也没输过任何液,在97年受伤期间,由于当时区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没有一次性注射器,我就在那时染上了终身不能治愈的慢性乙肝,并进一步导致肝硬化。故我现在的乙肝完全是因1997年12月25日受伤治疗产生的,与我的因工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2000年清退时,大竹县县政府文件中,大竹县范围内因工受伤致残的11名中,清退对象并没有李小华,从那时起,本人也一直没有见到本人鉴字认可的关于本人辞聘的任何正式文件。说明其实我并没有被辞退。本人是经过县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的计划外合同工,不是政府处理意见中说的临时工作人员。 (六)大竹县政府对我事进行过处理,但都没有依法办理,都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办事。 (七)自从清退后,李小华一直不服,数十年来多次找镇、县、市、省、国务院及各部委局,但至今未得到合法解决;各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一群口头干部,作一些表面答复,根本落不到实处;并且大量干部存在严重官僚主义作风,见上一面都很难。 (八)与李小华同志1996年一起参加县人事局考试的10名计生工作人员至今仍在计生部门上班,他们还并没有因工受伤致残。现在只有李小华一个被辞退了,只有李小华一个人没有上班了,且他又因工受导致6级伤残,这难道合法吗?这又难道合理吗? 综上所述,我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顺利实施,做了一名计划生育工作者应该做的事情,流了血、流了汗,各级党委、政府对我的事情非常关心和重视,但计生部门却对我的事情漠不关心,还反而设置种种碍障。目前我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是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并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以及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目前已用去18万多元)以及后续费用,以便让我维持生计。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我的上述请求,特此致谢! 此致 申请人:李小华 2013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