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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生活] 物美万家刘宗胜及其妻曹梅,你们往哪里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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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那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哟。你们心何安?你们要考虑后果,要为你们家人及子孙后代积德哟,否则要遭报应的!!!!!
刘宗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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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30820094950.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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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8-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见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请楼主提供更多信息,揪出这一对骗子夫妻。
发表于 2013-8-22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先吧

发表于 2013-8-2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坚决打击诈骗分子!!!!!!!!!!!!

发表于 2013-8-2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坚决打击诈骗分子!!!!!!!!!!!
发表于 2013-9-1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高人啊,我先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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