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我驾驶助力摩托车(没E证)经过毛浴路段,被通江交警二中队拦下,因为没证当时被扣车,把我们拉到交警办公室,做笔录手续,从下午5点做到凌晨2点。因为我今年刚好拿到c1驾驶证,他们查到了。没有通知我,当时给我扣了12分,给我的依据就是准驾不符。去他妈的,凌晨2点过,把我们一起8个人送到看守所拘留五天。罚款一千元。一个狱友开别人的车没驾驶证反而没被扣分,没扣车,还跟我们一样的处罚单子,上面写的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搞笑吧,那些交警喊我学习后又去考试,从新拿驾照,可是现在不行了。要被吊销,昨天我去交警队孙鹏程交警说,谁不说错话,草泥马的。扣分都不让我知道,我真的想弄死那个杂种交警。但是毕竟局子里面不好受。二中队的,多为民办事,总有一天老天会收拾你的。:o唉。谁能告诉我,我现在该怎么办,QQ 32074736 电话 1340827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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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回复: 通江公安交警 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回复如下,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3年8月20日8时30分,网友“32074736”在四川麻辣社区通江论坛发表名为“通江交警是人执法还是钱执法?”一帖,称驾驶证被我队吊销。接此反映后,我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处理 2013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薛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毛浴乡往瓦室街道方向行驶,16时38分,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S302线高石梯收费站处,被我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同日,驾驶人薛某因准驾不符被我队依法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对其驾驶证记12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相关规定,准驾不符属无证驾驶范围,故对驾驶人薛某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因驾驶人薛某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6月19日初次申领,还在实习期内,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故我队依法对薛某驾驶证予以注销。 若网友“32074736”仍有疑问,可致电0827-7201778或到交警大队三楼办公室咨询。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轻便摩托车(俗称:踏板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也需持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即D、E、F照)。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3年8月20日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本帖最后由 言无不尽963 于 2013-8-21 14: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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