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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最高法对本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祸害百姓的行为坐视不管,万诉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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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0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对本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祸害百姓的行为坐视不管,万诉不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 :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


。因2007年8月7日,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的(2007)119号通知书,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


的印章。依法该通知书来源不合法,应当撤销重审。可是,自2007年8


月以来,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法主管法官均用该违法通知书顶着,


上下忽悠,为下级法官开脱枉法判决的责任,申诉人万诉不纠。为此,


再次具状请求,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


章只能内部使用,不应加盖在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


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


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明知故犯,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二、(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


未作出判决。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2007)川立


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川高法经对全案证据核实后,认为材料不


齐,才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并没有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


“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


暗中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


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用什么审查核实证据的?本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有必要把正在


按程序依法审理的案件越級调去审理吗?既然认为下级法院不公正才


越级调去亲自审理的,连材料和判决书都不齐,就可以作出“经我院决


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难道比下级法院还公正?这是证据确


凿的捏造!


        三、(2007)119号 通知书中声称:“经审查”。到底“查”沒有


“查”?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


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


59、64页显示公安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第110页隐瞒证据;判决书


、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罪处刑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既


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等人为了开脱


己责,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的请托,为什么又见到了


?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为什么又胆敢做出来了?


这是打着“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2007)119号通知书是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捏造出来的,终


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是给下级枉法判决开脱责任。依法,该通知书不


具有法律效力,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


!更不应当以此为由,上下搪塞至今,万诉不受理,也不纠正。徇


私枉法判决,盗法卖法串通伪造法律文书,法院都统统加以保护。


美其名曰:维护法院的权威和脸面,惯养和滋长法院内部腐败,宽


以待官,严于对民,天下公道何存?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腐蚀,被蛀空,一个院长、


一个庭长、一个法官都可以随便下判决,下通知,对无辜无罪百姓处


以重刑,不讲证据,不依法律,不按程序。谁遇上,谁倒霉,谁的家


庭会倒退60年!什么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危及到天


下百姓的生存权了!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法


委应切实为访民搭建诉冤平台,彻底改变过去访民有理无处讲,有冤


无处伸的混乱局面,一件一件地,实实在在地处理好解决好,带领广


大访民敲开院长、庭长、法官的门,摆脱困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


兴一道前进!


      因此,申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07)119号通知书,恢复四川


省高级法院2007年3月27日听证之后,尚未作出判决的正常审理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歀的规定进入审理程序,重


新审理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附: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份,


              2、(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复印件-份


       申诉人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  :  13158529849                       2013年8月9日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


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


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


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


律文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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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

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

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对本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祸害百姓的行为坐视不管,万诉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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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对本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祸害百姓的行为坐视不管,万诉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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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




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




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




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




律文书有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侦查人员、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程序允许方法获得证据,而是采取侵犯一个人身心健康、

损害人格、尊严的方法,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职权的滥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8-1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楼主| 发表于 2013-8-1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侦查人员、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程序允许方法获得证据,而是采取侵犯一个人身心健康、

损害人格、尊严的方法,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职权的滥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8-14 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温暖阳光,为何就照不到四川南充

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干。


找到清官申民冤,遇到赃官冤上冤。

 楼主| 发表于 2013-8-1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

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

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

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

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

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

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干。


找到清官申民冤,遇到赃官冤上冤。

发表于 2013-8-16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的皇帝错了都要下罪己召,
 
维有现在的司法腐败份子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党和政府应该下狠惩治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3-8-16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为民做主,同流合污造假案。

发表于 2013-8-17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

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3-8-1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以为民务实廉政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和“整四风” 活动的今天,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应痛下决心,对全国司法系统进行一次认真严厉的清查整顿。清查整顿就从最高两院开始,从上而下,必须把以“为民务实廉政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和“整四风” 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到司法整顿的各项工作中。

发表于 2013-8-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百姓是很宽容的,如果公安不用违法手段办案,检察院不隐瞒证据,法院不枉法判决,申诉人怎么会一针见血把司法腐败的內幕揭露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系,


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这种机制下,却在仪陇县


公检法,警方通过冒充“受害”人签名、篡改笔录、指供诱供、刑


讯逼供、输入司法流水线,检察院就釆取隐瞒证人过检笔录,


隐瞒堪查照片七张,却把互相监督和制约演变成了“合作”关系。就如


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把“冤案”打造成“铁案”,直到作出有罪


判决方止。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江必新副院长说: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监督机构,平时不作为,监督不到位,是导致一些负面事件重复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

发表于 2013-8-2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百姓是很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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