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本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祸害百姓的行为坐视不管,万诉不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 :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
。因2007年8月7日,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的(2007)119号通知书,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
的印章。依法该通知书来源不合法,应当撤销重审。可是,自2007年8
月以来,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法主管法官均用该违法通知书顶着,
上下忽悠,为下级法官开脱枉法判决的责任,申诉人万诉不纠。为此,
再次具状请求,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
章只能内部使用,不应加盖在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
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
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明知故犯,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二、(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
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
未作出判决。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2007)川立
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川高法经对全案证据核实后,认为材料不
齐,才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并没有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
“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
暗中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
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用什么审查核实证据的?本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有必要把正在
按程序依法审理的案件越級调去审理吗?既然认为下级法院不公正才
越级调去亲自审理的,连材料和判决书都不齐,就可以作出“经我院决
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难道比下级法院还公正?这是证据确
凿的捏造!
三、(2007)119号 通知书中声称:“经审查”。到底“查”沒有
“查”?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
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
59、64页显示公安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第110页隐瞒证据;判决书
、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罪处刑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既
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等人为了开脱
己责,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的请托,为什么又见到了
?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为什么又胆敢做出来了?
这是打着“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2007)119号通知书是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捏造出来的,终
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是给下级枉法判决开脱责任。依法,该通知书不
具有法律效力,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
!更不应当以此为由,上下搪塞至今,万诉不受理,也不纠正。徇
私枉法判决,盗法卖法串通伪造法律文书,法院都统统加以保护。
美其名曰:维护法院的权威和脸面,惯养和滋长法院内部腐败,宽
以待官,严于对民,天下公道何存?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腐蚀,被蛀空,一个院长、
一个庭长、一个法官都可以随便下判决,下通知,对无辜无罪百姓处
以重刑,不讲证据,不依法律,不按程序。谁遇上,谁倒霉,谁的家
庭会倒退60年!什么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危及到天
下百姓的生存权了!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法
委应切实为访民搭建诉冤平台,彻底改变过去访民有理无处讲,有冤
无处伸的混乱局面,一件一件地,实实在在地处理好解决好,带领广
大访民敲开院长、庭长、法官的门,摆脱困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
兴一道前进!
因此,申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07)119号通知书,恢复四川
省高级法院2007年3月27日听证之后,尚未作出判决的正常审理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歀的规定进入审理程序,重
新审理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附: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份,
2、(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复印件-份
申诉人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 : 13158529849 2013年8月9日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
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
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
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
律文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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