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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院院长庭长法官白天也怕人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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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院长庭长法官白天也怕人敲门


    俗话讲:为人莫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而今法院院长的门


、庭长的门、法官的门,白天也怕敲,活怕冤民找上门。所以法院


处处戒备森严!申诉人自2003年始的10余年间,分别数十次或上百


次都沒有敲开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的门,也没敲开四川省高级


法院庭长高向阳的门,更没有敲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张雍渉


嫌强奸-案”法官的门。即使敲开了,早巳比兔子跑得快,无踪无影


了,因为门上有人通风报信,夯隙一气。为什么?心中有鬼!万般


无奈,上网请求答疑。


       -、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阁下:在2003年和2004年,申诉人


因张雍涉嫌强奸-案,依法上诉和申诉到你院,经你院二审法官尹林


、再审法官秦学义实地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


次口头和书面向阁下报告,阁下也明知张雍完全无罪,也明知案卷第


2页和第8页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是自己宽衣解带


上床发生的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院长阁下你为什么还要执


意定成强奸案?定强奸证据不充分,阁下就刻意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


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证据瑕疵对张雍处刑十年。依法判决,申诉人


无怨言,可这是栽脏陷害呀!申诉人与阁下无冤无仇,为什么?不会


不是好处在支配吧?


    请问阁下:什么是“证据瑕疵”?如果说案卷第1页和第9页显示出来


的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全部案卷笔录共同


显示出来的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


篡改询问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


证据,也仅仅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没有


法律底线约制了?难怪有人讲:天大地大法律大,不如崔均权力大。


阁下说伪造和假冒证据是“瑕疵证据”,就变成了瑕疵证据,张雍完全无


罪,阁下要判他十年刑,就判了。用伪造假冒证据栽脏陷害,仅仅才是


瑕疵?说白了,阁下是在为自己的枉法判决寻找依据!如此判决,良心


何在?公道何存?


      本案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法院就不应定


张雍有罪,判决书和裁定书就应依法撤销重审!


     10年来申诉人一直坚持也没敲开阁下的门,就是想当面问一问,阁


下对张雍处刑十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现在申诉人找遍了


全川,也找不到阁下,质疑是主管部门把崔均窝藏起来了!申诉人仍


强烈要求崔均把上述事实向政府、向广大网民和申诉人据实回答清楚。


     二 、 四川省高级法院庭长高向阳阁下:申诉人知道你在本案中是


奉命行事,沒有冤判的故意,你躲什么呢?申诉人多年登门找阁下,


都不见面。在2003年3月27日听证的前后你院另有其人对本案“明修栈


道,暗渡陈仓”,责任不在阁下。你院这个“其人”在川弄出了许许多多


的冤假错案,害了不少的人,应收得手了,否则会群起算帐!


     申诉人需要问问高庭长;


     1、20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的文件


。你院在2007年3月27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阁下你和陈庭长当场


表示:近快审理答复,并嘱申诉人不要催得太急了,审理材料需要一


定时间,现已六年余,时间能充足了,如果没有听证后的案件可以阴


干了结、可以不作任何答复的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作出判决了!


     在2013年7月29日和30日两天,申诉人李世蓉来你院接待门口等


侯阁下,打了多次电话,传达室打了不止20次,都未敲开阁下的门。


后来有个姓代的法官代收了材料,有人说:阁下不在刑庭了 ,如是


事实  ,请告诉本案移交给谁了?以便申诉人联系,


联系电话:13158529849。


      2、 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2007)川立信函


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


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据,可在20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


官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暗中私下伪造出了(2007)


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收到你院通知补交材


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对这一暗招,阁下是如何处理的?


向主管院长或审委会汇报没有?领导有何意见?


     3、请求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按《刑事诉


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再次启动程序,依法审理判决,还


申诉人的真相!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越级审理“张雍涉嫌强奸-案”的法官阁下:


自2007年申诉人收到阁下所作的(2007)119号通知书后,一直不服,


10多次上京,也敲不开阁下的门,躲着不见。现请在网上据实回答以


下问题。


  1 、阁下在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


部使用,不应加盖在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


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


可逾越的底线。阁下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2、该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


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在


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川高法经对全案证据核实后,认为材料不齐,才通知申诉


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阁下并没有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


书,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


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暗中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


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


问阁下:用什么审查核实证据的?本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有必


要把正在按程序依法审理的案件越級调去审理吗?既然认为下级法院


不公正才越级调去亲自审理的,连材料和判决书都不齐,阁下就可以


作出“经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难道比下级法院还公正


?这是证据确凿的捏造!


   3、 该通知书中阁下声称:“经审查”。阁下到底“查”沒有“查”?本案只


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都


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


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59、64页显示公安诱


供逼供、暴力取证;第110页隐瞒证据;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


罪处刑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


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的请托,为什么又见到了。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


不应当认可,按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撤销重审,十年来,县、市、省法院


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以这个违法通知书顶着,搪塞至今,万诉不受理,也


不纠正,把法院内部的腐败统统加以保护,宽以待官,严于对民!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腐蚀,被蛀空,一个院长、-个


庭长、-个法官都可以随便下判决,发通知,对无辜无罪百姓处以重刑


,不讲证据,不讲法律,不按程序。谁遇上,谁倒霉,谁的家庭会倒退


60年!谁能保证自己不遇上?什么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危及到了天下百姓的生存权了!因此,敬请网友关注支持评判,呼吁公


平正义,抨击腐败黑暗,为保护百姓的起码生存权献出爱心和伸出援助


之手!敬请转贴,一切责任均由申诉人承担。


      同时也请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纠正冤假错案纳入议事日


程,,彻底改变访民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的混乱


局面,一件一件地,实实在在地处理好解决好,带领广大访民敲开院长、


庭长、法官的门,摆脱困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道前进!


            申诉人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  :  13158529849             2013年8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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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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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7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


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


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律文书有效吗?


发表于 2013-8-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做亏心事,害怕鬼敲门?
发表于 2013-8-7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听到另外一个网友反映他们那里的情况,那些当官的被告了,派人监视他,到工厂,住房,进行监视。出门也有人跟踪,就想设局整别人。现在的当官的心子黑得很,又小气,做错了事情万般狡赖,还不要说他们,要是你不小心点到他们的缺点了,那得小心了。

发表于 2013-8-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


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违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


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取决于院去

发表于 2013-8-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

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发表于 2013-8-8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莫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而今法院院长的门


、庭长的门、法官的门,白天也怕敲,活怕冤民找上门。

发表于 2013-8-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发表于 2013-8-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越大,胆越小

发表于 2013-8-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追查到底,打击到底,这样才能看到未来的曙光啊!

发表于 2013-8-8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造成了法院判决的重大失误,这个检察官也太可恶了!

发表于 2013-8-9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

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

,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发表于 2013-8-9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莫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而今法院院长的门


、庭长的门、法官的门,白天也怕敲,活怕冤民找上门。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可犯的中国权贵阶层,劫法敛财,吃了被告吃原告,年年月月演绎着这-轨迹,敛财升官,

比起明火执仗的土匪更凶残,威协着广大弱势百姓的生存,威胁着国运,政府放纵,人大每年只

是唱唱而巳,谁能管?除非阎君!

发表于 2013-8-1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强迫申诉人息访息诉实在不公!


马鞍--法律博客


具状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受子张雍委托,依法申诉六


年,先后分别数次或上百次登门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相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分别


先后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信),及过千份请求对判决书、裁定书、...


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index.jsp?id=ma... 2009-04-27-网页快照-预览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一再追诉完


全无罪的当事人》) 。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


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


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


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


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


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


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


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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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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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江必新副院长说: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


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3-8-16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莫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而今法院院长的门




、庭长的门、法官的门,白天也怕敲,活怕冤民找上门。

发表于 2013-8-1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


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


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13-8-17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不法制,权大于法利在前。


顺着阶梯往上爬,玩弄权术登高官。


反腐倡廉天天讲,蒙骗百姓胡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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