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的漫长破冰
而“更多的进展”有赖于顶层立法的推进。
如今,国内多个地级市已出台新的或修改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这事实上是对上级行政法规的“突破”,因为处于立法顶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至今尚未修订。
郑州市就是借道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
“该意见赋予了河南省先行先试的权力”。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人员介绍说。
一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
人称,长远看,需要针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制定《社会组织法》,毕竟现行的社团管理体系是20多年前确立的,“理顺登记管理体制,最终目的是实现所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兴虎介绍,我国有关社会团体的立法较为零乱、分散,分别规定在一般性和特别性的法律规范之中。一般性立法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而另有一些单行法律对特殊社会团体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例如,《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工会法》对工会、《律师法》对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般性立法中,最为重要的当数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为公民的结社权利和结社自由提供了宪法保障。”雷兴虎说。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几乎每一次立法都是把重心放在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上。
1950年9月,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并授权内务部于1951年3月制定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目的主要是清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社会团体,取缔不符合新社会要求的社会团体,对于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改造后予以保留。
经过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这一任务后,这个法规逐渐被弃之不用,主要由各个部门分别主管与自己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加快。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全国性组织的通知》,明确了社会团体由各归口部门分别审查,由国家体改委负责审定。
然而由于“归口部门”规定过于模糊,使得党政机关、企业都可批准社会团体的成立,甚至社会团体本身也可批准成立社会团体。
数据显示,到1989年初,全国社会团体由“文革”前的近百个猛增到1600多个,地方性社会团体也由6000多个猛增到近20万个。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奠定了由民政部主管登记管理,并受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同时对社会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
这一条例也并未阻挡社会组织的爆炸性增长。数据显示,1993年到1995年,全国每年大约新增社会团体3万个,到1995年底,全国各类社会团体已达20万个。在此背景下, 1998年10月,国务院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一次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查处、合并、取缔了一批社会团体。
新《条例》实施后,社会组织数量迅速下降。1998年底,全国社会团体已由1996年前的20万个减至16.5万个,到2002年底,又下降为13.3万个。
2004年7月8日,《中国社团法》专家稿完成,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荷兰驻华大使馆历时3年的合作项目,但专家稿完成后便石沉大海。
官方对社团法立法进展的最近一次正面回应,是2012年3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对媒体表示,修订三个行政法规列入了国务院当年的立法计划。而制定《社会组织法》还没有时间表,如果丰富了前面讲的三个实践,社会认识更趋于统一,就会适时地提上日程。
显然,要最终实现所有社会团体直接登记,仍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马凯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到。
(本报记者姚建莉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