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长有,身份证号410121195402030031,电话1332XX79866。河南省人。 被控告人:李忠学,男,四川甘洛县新市坝镇3村2组183号,身份证号513435195903140010,电话13778668748。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李忠学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当地公安部门先说这是金阳县建国以来最大金额诈骗犯罪,并立案侦查。但后来却莫名其妙的以“民间合同纠纷”为由撤销案件,并搪塞控告人,对此,我们外地人深感无助、只能摇头叹息!)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9日,控告人王长有经杨长富、曲比丁者介绍认识李忠学。20日,李忠学派车带介绍人和控告人到金阳矿洞口前,指着一堆矿说,这是22天的产量4000多吨,品位15个点。但后来核实:这是半年的产量3050吨,其中2250吨的品位不到10个点,800吨的品位仅有6个点。李还说,洞内打出两层矿,每层200多米长,100多米高,2-3米宽,可采30多万吨矿。因洞口封着,无法考证。21日,双方谈合作协议条款,李要求先付5万元,骗取了控告人5万元。 2012年5月26日,控告人与李忠学签订合伙采矿合同,约定:共同开采2号井矿产品,王长有支付李忠学550.58万元,取得60%(控股权)份额。5月30日前付300万元,6月10日付100万元,6月20日付150.58万元。 5月30日,控告人按约支付李295万元后,发觉李忠学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终止了后期付款。 后来得知,李承包的2号矿井,早在4月23日前已越界打穿,早无开采价值。 5月27日,李与何炯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但至今未完全履行,证明李忠学转让60%股份是虚构的事实。 6月6日,李与控告人协议约定:李保证于2012年6月10日前让控告人进2号井了解情况,保证在2013年春节前,矿产量二万八千至三万吨、含量不低于10%,证明李忠学企图骗取第二次款100万元的事实。 李忠学收到295万元后,支付何炯200万元,支付介绍人50万元,证明其不是真实愿意与何炯解除协议、收回股份、履行与控告人的合作协议;同时证明李忠学对骗得的财物任意挥霍的事实,(该证据见金阳公安局侦查卷)。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忠学行为属于《刑法》224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仅有2号井30%的股份,有无履约能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和隐瞒了重要事实,实施了诈骗行为;在签订合同后,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取得财物后,处置随意 ;问题暴露后,无承担责任的表现。种种行为表明李忠学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虚构和隐瞒事实,骗取控告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严惩。 金阳公安局立案后,因人为因素,以无犯罪事实为由,草率撤销案件,是极其错误的。为此,恳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金阳公安局的错误,以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我们将不惜一切与犯罪行为和保护主义斗争到底,不惜上访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检法司,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等) 此致 四川省公安厅 控告人:王长有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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