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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状告司法局案一审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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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今天收到一审判决,虽一审颠倒黑白,偏听偏信被告一面之词,但迫于事实和法律,还是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对此判决使人看到了中国法律的软弱和无力,劳动者只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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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前进!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上诉,我告诉过一审主办法官。因一审应主动回避本案的审理,应移送中级法院指定其它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被告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征得了法院某院长的意见了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且是针对司法局的诉讼,一审应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 本帖最后由 紫风儿 于 2013-7-17 21:15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偏听偏信司法局一面之词,说什么就认定什么,给人的映像就是一家人。难怪老百姓说......这里省略几个字。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胜不算胜。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勾兑勾兑,一勾就对。

发表于 2013-7-17 1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7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雄起!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才真正知道老百姓维权的艰难。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认定被告录收了15名公务员,填补了人员不足。试问,公务员的名额可以顶替聘用人员吗?你法院和公安局同样录收了一批公务员,那聘用人员为何不解除合同,这也就叫理由吗?编委的文件可以随意出吗?既然如此,编委为什么不发文纠正?这能说服人吗?须知,解钤还需系铃人。一审挖空心思为被告寻章摘句,真可研究的到位,怪不得几个月才弄出个不伦不类的判决。可悲!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7-1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胜也算胜,要向七彩秋芊老师学习!法律不是某些人谋利的武器,它是正义的!

发表于 2013-7-1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胜它司法局,难呀。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已见分晓,但不如人意,没有依法判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7 2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7-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祖国的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要因为某一个人或者一小股人而动摇

发表于 2013-7-18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越战越勇才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7-1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我们永不放弃,将把该走的程序全部走完,就看法律是为民还是......

 楼主| 发表于 2013-7-18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战到底。佛争一烛香,人争一囗气。

 楼主| 发表于 2013-7-18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赔偿的基本原理就是可得利益的实际损失,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按法律办。既然赔了一种损失,其它五险为什么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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