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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正本清源,恢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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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7:02 | |阅读模式
              正本清源,恢复程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因

“张雍渉嫌强奸一案”,在2007年3月27日贵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当时参加的有,贵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和法官,律师雷亚林,强春

艳,申诉人李世蓉、张煜,听证后高庭长,陈庭长均向申诉人表示,

近快作出答复,现巳五年余,尚未向申诉人作出任何答复。

      尤为玄机四起的是,2007年8日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贵院

(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

齐判决书等材料,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2007年8月7日就“用高

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了(2007)119号通

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贵院通知补交材料的通知书还早13天

,当时贵院认为申诉人材料不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沒有通知申诉

人补交材料,又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所以(2007)119号通知

书是私下伪造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申诉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最高人民

法院立案庭沒有必要把听证后的本案匆忙越级调去审理,何况是贵院

听证后尚未作出答复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2007)119号通知书,既

不符合程序,也不合法,按律,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均不应当认可,现在更不应当作为不受理的理由上下搪塞,四处忽悠!
      
     因此,申诉人请求贵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重新审理判决,还申

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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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17:07 |
再再再次向政法机关强烈讨要拖欠了10年余未还的法制债!
依法对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img] clip_image002.jpg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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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19:02 |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8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87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律文书有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09:09 |
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重新审理判决,还申

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3-7-12 19:33 |
打击司法腐败,为中国法律雪耻,为人民法院正名。
 

发表于 2013-7-13 22:30 |
媒体曝光一下,

发表于 2013-7-14 22:14 |
关注

发表于 2013-7-15 06:24 |
 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就等于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发表于 2013-7-15 14:55 |
恳请县、市、省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对本案落实包案责任领导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对全案证据依法公开质证,立案重审,彻底纠正,还申诉人的公道。

发表于 2013-7-15 14:55 |
关注

发表于 2013-7-15 22:13 |
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13-7-16 20:37 |
关注

发表于 2013-7-17 21:37 |
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这还叫和谐社会吗

发表于 2013-7-21 07:55 |
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法院那帮人不应该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3-7-24 22:25 |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

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

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05:36 |
  有法不依谋取政治利益的腐败,这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一种腐败,主要表现权力与政治利益进行非法交易,


为谋一定的政治利益,如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等,而屈从于某种权势或某个权力人物。




发表于 2013-7-27 19:15 |
如此火热的典型案件,是谁助长司法腐败份子的嚣张气焰呢

发表于 2013-8-2 11:49 |
以牺牲国法为代价包庇司法腐败,借访民全家的泪和血去染红顶子,


互相串通,上下联谋,设陷伤害访民!天理不容,国法不容!




发表于 2013-8-2 14:16 |
:funk::funk::funk::funk:路过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06:18 |
有特权而又不讲原则、道德,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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