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恢复程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因
“张雍渉嫌强奸一案”,在2007年3月27日贵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当时参加的有,贵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和法官,律师雷亚林,强春
艳,申诉人李世蓉、张煜,听证后高庭长,陈庭长均向申诉人表示,
近快作出答复,现巳五年余,尚未向申诉人作出任何答复。
尤为玄机四起的是,2007年8日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贵院
(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
齐判决书等材料,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2007年8月7日就“用高
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了(2007)119号通
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贵院通知补交材料的通知书还早13天
,当时贵院认为申诉人材料不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沒有通知申诉
人补交材料,又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所以(2007)119号通知
书是私下伪造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申诉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最高人民
法院立案庭沒有必要把听证后的本案匆忙越级调去审理,何况是贵院
听证后尚未作出答复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2007)119号通知书,既
不符合程序,也不合法,按律,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均不应当认可,现在更不应当作为不受理的理由上下搪塞,四处忽悠!
因此,申诉人请求贵院恢复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重新审理判决,还申
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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