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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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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姓嘿的难道现在明白了啥叫"做贼心虚"、啥叫"卑鄙无耻"?不会吧???打死我都不信!!!

发表于 2013-12-13 1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等待姓嘿的出现.........

发表于 2013-12-13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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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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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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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itssocool时间:2013-12-13 11:34:00



  楼主一直想要官方证据。好啦,现在我们看到的不仅有官方证据,而且有官方结论。
  楼主,请你千万不要说法院不代表官方,只有楼主自己说的话、拿的东西才代表官方哦!



发表于 2013-12-1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itssocool时间:2013-12-13 11:45:00



  @三枪2013 1202楼 2013-12-11 16:52:00
  哎,大家看出来了吗?这家伙把大家当弱智!!!他从开始到现在都自己在编造自己所谓的证据,就没有能拿出来哪怕一样能支持他说法的官方证据!!!相反,我晒出来的全都是官方证据材料!!!到底谁在撒谎,大家应该心里有数了!!!
  -----------------------------
  楼主用官方证据东拐西拐地推出来一个官方都不明白的结论,实在是厉害,佩服!怪不得楼主一直怪大家逻辑思维有问题。
  其实逻辑有问题的到底是哪个根本不用说,官方证据要用正确的推理才能够得到正确的结论。法院的推理是不是对的,法院的结论是不是对的,网友自然看得懂。



发表于 2013-12-1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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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12-13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穿着马甲的何伟!感谢你把二审法院判决书晒到这来,这恰恰给了大家一个看清事件真相的机会:
      1、从判决书内容可明显看出:里面所谓的认定是我骑车的理由,全部都是由你提供给法院的所谓“笔录记载"!完全是对你所提交的虚假材料内容的复述!!!!
      2、法院的法官依据你违法认定的依据直接做的判决,而对你提供的这些依据他们是完全没有去核实真伪的,典型的“将错就错”!!!
      3、搞笑的是这些所谓的证据材料都是你自己杜撰的,在你的强迫下我方都没有签字认可,居然也能作为证据 !!!
      4、我相信观众都能看出很多可笑之处,比如:我的姐姐及家人当时承认了是我在骑车!试问:出事后由于脑损伤导致局部性失忆,近三个月,我自己都记不起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情节,另两名一名死一名深度昏迷,我的家人又不是出事见证人,他们凭啥能知道我就是出事时摩托车驾驶人????退一万步讲,如果我真是要撒谎隐瞒自己骑车的真相,我为何当时又要承认呢???这不是极度荒唐吗???!!!
      5、发廊里的说在我们出发去绵阳前看见过我在骑车(距离出事好几个小时)居然也作为证据之一???会让人笑掉大牙的!!!!!
      6、最搞笑的是说出租车驾驶员在撞车的瞬间,居然看清楚了这么多情况————是我在骑车,且身材结实、还有我内外穿的什么颜色的衣服、搭乘的两人个子胖瘦情况、分别穿什么颜色的衣服等等,试问:撞车的瞬间,出租车驾驶员面对如此险情,肯定都慌了神不知所措!还会把注意力停留在这些方面去吗???即使他心理素质极好、就算他刻意去观察这些,他可能看得过来并记忆下这么多情况吗?碰撞可是在一瞬间发生的事,并且是发生在深夜!!!!看到次贴的朋友,你们会相信吗???我想大家的答案肯定是————NO!!!
      ........
     更多的破绽我就不想再举例了,其实懂法律的朋友看了判决书的内容,稍加分析都会觉得可笑至极——————如此两死一伤、必须谨小慎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的大案,这里面哪一条真正能作为认定驾驶人的铁证?????!!!!!
       姓嘿的何伟,亏你娃还是警察,好好钻研下法律吧,别再干这些徇私枉法祸害百姓的勾当了,否则最终会得到报应的!!!!!!(记住,何伟,虽然本人内心恨透了你,但还是发自肺腑的给你这句忠告!至于听不听,那是你的事.......)。

发表于 2013-12-1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12-13 17: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人没有结婚,是众所周知的事,当时用手机打字本来打的“父母”二字,点击选择的时候误选成了“方面”二字,这种输入错误太正常不过了,你娃居然拿这个也大做文章呀???!!!

发表于 2013-12-14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12-13 21:05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穿着马甲的何伟!感谢你把二审法院判决书晒到这来,这恰恰给了大家一个看清事件真相的机会:
...
再次引述全国人大座谈迟夙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议案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迟夙生代表在执业律师过程中发现,本条款认定事故权利实际上没有转移,认定权利仍然掌握在公安交警一家手中,成了没有复议与诉讼程序监督的特权,人民法院因无权到事故现场去判断各方责任大小,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又超越不了国家公安交警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不按《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失去了监督认定而导致错误判决。同时,该条款也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
                 
朋友们,从以上描述不难看出:一旦交警违法错误认定,将直接导致法院判决时将错就错!所以,姓嘿的何伟,别侥幸地认为法院的判决和你的认定一致,就能证明你认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发表于 2013-12-1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伟大的该死没死的楼主,已经彻底不承认他是他妈生的了:
    第一,他没有看见他妈生他的视频
    第二,大家都证明说他是他妈生的,他认为这是大家编造的事实
    第三,他家告诉他的时候,他不承认,所以大家的话不能作为证据
    第四,如果到法院去打官司,法院认定他是他妈生的,他会坚决地跳起来说:“你这是没有审查证据就将错就错”!!!!

    我不知道楼主的偏执狂病症要什么时候才能够医治好,不过,他发他的狂,我们过我们的生活,这又有什么呢!!!

    我相信的是:
    1、楼主在事发当晚送往医院后很快就清醒了(楼主的病历可以证明),神智清楚,然后告诉家人他骑车发生了车祸。后来,朋友来探望他,和他家聊起了骑车的事,他家唯一还算正常的他的姐姐不意间说了实情。而与此同时,已经成年的楼主深感闯了大祸,心理上回避,所以,当朋友问起车祸当时情形时,楼主十分有把握地描述,出租车“才快,又按喇叭,又打方向”,一切现场情况清楚明白,紧接着,当大家问道“谁骑车”时,刹那间楼主就“不记得”当时情景了……这多么像偷包贼在被抓住后,警察问“你刚才在干什么?”“逛街”“人家的钱包怎么在你手里?”“不晓得”!!!接下来,朋友说道,没关系,视频可以证实,楼主为什么要明显地“吃了一惊”呢?!难道他是替刘坤在吃了一惊?!
    2、楼主狡辩说,他失忆了,请问谁能证明?除了他自己的陈述而外,至今没有任何证据,仅凭他的陈述怎么能够认定这一情况呢?!楼主又狡辩说, 家人不知道他驾车的情况。多么地可笑!如果家人不知道,干啥他妈还要跑到张良家去请求别人指认刘坤是驾驶员,说“交警调查的时候我们就说是刘坤骑的”,为什么要“就说是”?!而且后来,他家里还销毁了那件被出租车司机认出的衣服!!

    3、楼主自己所称的“失忆”为何不长不短,刚好两个多月?和这个时间很匹配的就是,乘客张良在医院抢救医治了两个月,然后撒手人寰的。这个时间为什么这么巧合?!因为张良活着一天,就有一天指证楼主驾车的可能,所以在张良活着的时候,楼主不敢轻举妄动,以“失忆”为幌子,做缓兵之计,满以为这样就可进可退,一直到两个月后张良离世。
    4、车祸发生以后,出租车司机没有受伤,参与了救援。在等待救护车的同时,司机当然能够很好地观察楼主和两名乘客,在交警调查取证时,把楼主的体貌特征说清楚,把楼主的照片从10张青年男子的照片中找出来,这是很正常的事了。
    5、询问笔录是判定案件的证据之一,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需要被询问人在证言材料上签字捺印便可生效。楼主没有权利去在别人的询问记录上签字,同时,这些材料是否作为有效证据也不需要楼主来认可。楼主以为他没有签字,别人的证言就是不成立的,简直令人笑掉大牙,我坚信监狱里的犯人,没有一个在别人对他的证言材料中签了字的!!!楼主家里的那个亲戚,在给楼主传授如何逃避法律的时候,怎么忘了给他上这一课呢?!
    6、楼主认为案卷中的证言都是编造的,我就十分不明白了,作为一贯和楼主家关系紧密的张良家,为何要对办案警察“言听计从”,去违背事实,不恨那个真的“凶手”而要“无辜”指认楼主驾车?至于发廊看见楼主骑车,那是讲述的事实,是不是能够作为证据,楼主说了不算,交警说了不算,法院说了才算!而且就算发廊没有看见楼主骑车,这也丝毫不影响别的证据组的法律效力,他们合在一起,难道还会把驾驶人指向别人么!!楼主说自己没骑车,
自己说了不算,也找个证人出来证实啊!
    7、法院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合法,是否能够支撑和说明问题,这是法院的职责,难道楼主下一步要准备修楼痛诉法院乱审案了?说话要有依据,楼主凭什么说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审核?我看正是法院认真审核了证据,才会对楼主做出这样的正确判决!只是楼主怎么会那么“倒霉”,车祸中遇不到他的证人,裁定责任时遇不到“公平”的警察,法院一审时遇不到“熟悉业务”的法官,二审时遇不到主持“公正”的人!!!——在楼主眼里,整个世界都是和他作对的啊!!!!这可能吗?
    8、 正如楼主所说,此案是“两死一伤、必须谨小慎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的大案”,所以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相当严格的审查过程,不是何警官一个人可以定了就了结的,也不是法院某一个法官脑袋一拍就定案的,这一点上,楼主还是清醒一些为好,如之前我在“再算三笔账”中所言,假如真的这个案件可以用钱买通,请问需要多少钱?楼主不会是真的被某些当了个一官半职的亲戚教坏了吧,以为这个世界处处都像他那里,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9、 楼主的很多话都虚妄不可信,但有一句是真的,那就是他恨这个交警。是的,没有哪个小偷不恨逮住他的警察,这种心情,我们理解。

发表于 2013-12-15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嘿不随便_ 时间:2013-12-11 14:40:00





  @三枪2013 1187楼 2013-12-11 13:29:00
  就凭你对事件的熟知程度和你对何伟的绝对维护的态度早已暴露出你是何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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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难道只有楼主家和交警在参与?难道出了何伟就没人知道?
  事实上你说到我“对案件的熟知程度”,这让我很高兴,这恰恰说明我知道的是事实,阐述的是实情,不然,我的“一派胡言”是不可能让楼主认为我是“熟知”案件的人的!!!

  最初我知道一些事实,驳斥了楼主的谎言,声讨了楼主,但楼主找人讨骂的态度促进了我对案件的不断深入了解,和对相关知识的不断学习补充。感谢楼主,你为我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和交通事故处理知识提供了动力,和楼主骂战几月,还是很有收获的!!!

  我维护当事交警,是的,这必须。这在几月前已经说了,我们的法治环境必须大家维护。如果执法者得不到社会支持,违法者得不到社会谴责,我们的社会就不可能“有法必依”,更不可能“执法必严”,再进一步讲,我们的生活安全就不能得到保障!!!

  再次说,楼主,你打错算盘了。不小心遇到我,也是你的“不幸”。



发表于 2013-12-1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12-15 0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者:嘿不随便_ 时间:2013-12-11 14:40:00

      虚假至极的小人何伟!你娃肯定还会大叫:“冤枉呀!,我可不是何伟,我只是个极富有“正义感”的路人!”这只能说是对“正义”二字的亵渎和侮辱!!!!!————你就继续玩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游戏吧!!!大众其实早就只是把你的表演当猴戏看罗......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3-12-15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12-14 23:47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伟大的该死没死的楼主,已经彻底不承认他是他妈生的了:
    第一,他没有看见他妈生他的视频
    第 ...


               人渣何伟,其实判决书里所引用的这些你一手炮制的笔录,恰恰完全暴露出——你娃为了达到嫁祸于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目的简直是不择手段!!!!天大的谎言都敢编造!!!!在大众面前你娃阴险狡诈的本质暴露无遗!!!骂你娃是“人渣”绝不过分!!!!!!如果你娃还误以为自己是人,那我提醒你:你除了一副人的躯壳外,其他属于人的东西你娃早已丧失殆尽了!!!哀哉.......
      为人之父的你,女儿都上大学了,她会为有你这样的父亲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吗???要不要我把真相也告诉她???........

发表于 2013-12-1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伟,还是那句话提醒你:别侥幸于法院依据你的虚假笔录做出的判决,我相信通过其他维权途径一定会让你受到应有的惩罚的!!!!你等着吧.......

发表于 2013-12-16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知道的是,某些在押人员成堆的地方,确实有人可以一手遮天,随口编造些材料,就让“拿钱消灾”的人提前享受“特殊福利”和自由。从楼主的思维惯性看,不会是楼主熟知此道?!那个张什么什么随时和在押人员打交道的“当官的”就是经常炮制材料“替人消灾”?!估计就是因为经常干这种事,才会这样不用脑袋想就从嘴巴里边喷出来了!——当然,楼主无脑、口肛一体,这是前边已经讨论过的,楼主如此表现不足为奇。

  如果楼主还是一个打过官司、自诩为懂点法律的、博学多才、思辨强悍的人才,他怎么会不知道笔录材料中的证人都有名有姓,一清二楚,而且全部健在,材料中有诸位证人的签名和指纹捺印,他们会对自己的证言担负法律责任。这些证言调查起来轻而易举,难道法院会不去审查?!楼主说法院没有审查证据,总得有事实依据三!!楼主的说法,显然是没有依据,再次信口雌黄糊弄不懂司法证据的网民!!!

  法院对张旭渊判决中的证人证言实事求是,经得起查证。

    不像楼主,打的都是死人的歪主意,嫁祸于一个死人,等待另一个人死去再撒弥天大谎,楼主这样的,说他人渣都是抬举他了!!!



发表于 2013-12-16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知道的是,某些在押人员成堆的地方,确实有人可以一手遮天,随口编造些材料,就让“拿钱消灾”的人提前享受“特殊福利”和自由。从楼主的思维惯性看,不会是楼主家熟知此道?!那个什么什么随时和在押人员打交道的“当官的”就是经常炮制材料“替人消灾”?!估计就是因为经常干这种事,才会这样不用脑袋想就从嘴巴里边喷出来了!——当然,楼主无脑、口肛一体,这是前边已经讨论过的,不足为奇。

  如果楼主还是一个打过官司、自诩为懂点法律的、博学多才、思辨强悍的人才,他怎么会不知道笔录材料中的证人都有名有姓,一清二楚,而且全部健在,材料中有诸位证人的签名和指纹捺印,他们会对自己的证言担负法律责任。这些证言调查起来轻而易举,难道法院会不去审查?!楼主说法院没有审查证据,总得有事实依据三!!没有依据,再次信口雌黄?!!其实并不是楼主不懂不明白,楼主故意这样说,无非是想混淆视听,愚弄不懂司法证据的网友罢了!


  对张旭渊判决中的证人证言据实而来,经得起查证。不像楼主,打的都是死人的歪主意,嫁祸于一个死人,等待另一个人死去再撒弥天大谎,楼主这样的,说他人渣都是抬举他了!!!!

发表于 2013-12-16 0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你娃的言论只能欺骗那些纯粹的法盲和完全不了解社会现实的人!!!稍微懂点法律常识和社会现实的网友早已能看出这起案子中的猫腻和你的丑恶嘴脸!!!依然提醒你:别继续侮辱大家的智商了,真正的傻子只有谎言连篇欺娘骗爹恶心至极的家伙-----你自己!!!!!

发表于 2013-12-16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姓何的,你娃要假装被诬陷诽谤,就马上去起诉我噻!咋等了这么久你娃都不敢去起诉?!!!只能证明一点--------你娃心虚,根本就不敢去起诉!因为你比谁都明白:真正干着诬陷勾当的恰恰是你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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