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公安分局法治科干警 称:“警察办错案是很正常的,否则要检察机关干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的规定。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法治科,本应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然而在处理2月19日发生在该辖区的一起人身伤害案件(详见4月29日发表于麻辣论坛群众呼声板块的“执法者公然藐视法律,袒护行凶,践踏公民权益”一文)的复议过程中,却一反常态的沉默了31天,今天(2013年5月11日周六上午09:30)终于通知申请人(受害人)去做调查笔录(开始受理)。 然而法治科干警对申请人提出的关键问题:“办案人员颠倒办案,把受害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强制押往另一派出所刑事立案的事实”拒绝记录。申请人认为干警没有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违反程序法,拒绝签字。 笔录中偷梁换柱。在询问笔录中第一项写到: “问:你是否在4月12日收到(2013)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答:是”。 申请人(受害人)感到十分惊诧,这不是弄虚作假搞蒙骗吗?在4月12日明明签收的是成公锦(莲)不立字(2013)0326《不予立案通知书》。而这份(2013)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被申请人在2013年4月18日拒绝签收的违法文书(当时,锦江分局法治科干警要求申请人倒签至4月12日)。怎么今日又写成是申请人已签收的文书了?当被戳穿后。干警老羞成怒:“不做了”。 干警自称:“这是个皮毛问题。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在牵涉到你们这个“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如果你们的“经济纠纷”的发生地不是在莲新辖区,把你们带到有受理权的事发地处理是很正常的事。” 并信口开河地说:“这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所以要去了才能知道是否构成重罪”。 又说:“莲新派出所刑警,当时所作的不能构成刑案的回答,是未经受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 关于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再出现的违法行为问题,干警称:“是办案单位办案水平低的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述法治科干警,不顾事实,自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既然是所谓的经济纠纷,又哪来的“重罪”吸收“轻罪”?办案机关的法律咨询都没有任何法定效力,那么谁的咨询才具有法定效力呢? 干警又说:“办案机关办错案是很正常的事,否则要检察机关干啥?” 试问我国哪条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办错案?其“个人认为”能代表司法解释吗?办案机关的违法办案究竟是“水平低”?还是执法犯法? 此次锦江公安分局法治科干警的所做所为,就是在掩盖其办案过程中的“硬伤”——违背程序法。继续忽悠、欺骗申请人(受害人),以达到瞒天过海、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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