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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223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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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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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2月23日一群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在成都中院门口呼吁司法公正,被李春城等犯罪团伙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捕近二十人,八人被判刑,包刮七十多岁并身患直肠癌后需要定期复查的曾理.该案的首犯鲍俊生在出狱后糈神失常,现在温江一精神病医院就医,其余六人在出狱后,普遍出现失忆和视力严重下降等现象,身体都严重受损。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上可以看出,整个羊西线交通顺畅,车辆行驶有序,何来的堵塞交通二十几个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2月23日,一群司法不公的受害人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南大门旁边,呼吁司法公正,被李春城一伙犯罪分子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抓捕了二十几人,八人被判有期徒刑,首犯鲍俊生被判三年,出狱后精神失常,现在温江一精神病住院治疗,近七十的曾理,曾患直肠癌,需要定期作复查,也被判二年半徒刑,其余六人出狱后也不同程度的出现失忆,视力严重下降等现象,身体严重受损。

发表于 2013-5-2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一旦公开一定会涉及到很多官员。

发表于 2013-5-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俊生,男,1954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540806187X,初中文化,工商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泡桐树街3号3单元5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应为,四川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理,男,1944年3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4403293773,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维村6号4栋2单元1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月1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久荣,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身份证号:51011119641219002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郎家桥村1组。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1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荣康,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身份证号:51010319540119225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56号2栋1楼2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1年3月1 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黄玉成,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敏,男, 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身份证号:653129196210182615,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阿其克镇伽师总场民主路民主小区41栋478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3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诗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幸清贤,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汉族,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370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1年2月2 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大春,男,1963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身份证号:51292619630204401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2组。2005   年10月28日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1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冉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继伟,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540321841X,初中文化,工商职业者,现任金壁山庄开发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顺路100号2栋1单元21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0年1月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 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崇丽,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身份证号:510602195308145942,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花中路1号8栋l单元3楼10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1月1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严文汉,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631006215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巷2号3单元4楼7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1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鲍俊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黄晓敏、幸清贤、陆大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鲍俊生因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其相关案件不满,长期到该院缠访、闹访。2009年2月16日,为向法院施加压力,鲍俊生制作了“强烈呼吁并告知书”。次日下午,被告人鲍俊生与被告人刘继伟、曾理、杨久荣等人在成都市百果林“金乐园”茶园聚集时,鲍俊生提出将组织人员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上演“跳楼秀”方式向法院施压,并邀在场人员参与。被告人刘继伟、曾理、杨久荣等人积极响应,均在“强烈呼吁并告知书”上签名,被告人杨久荣还将该告知书带至其居住的金牛区郎家桥村一茶铺,向在该处的上访人员通报情况、征求签名,并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徐崇丽参加。徐同意并打电话邀严文汉到现场。其后,鲍俊生复印了600份“强烈呼吁并告知书”,邀约其家属、朋友、员工、债主等多人参加;被告人刘继伟提议用铁链将参与人员串连起来,用A4打印纸打印一个黑色“冤”字代替横幅,并安排其妹刘继辉购买铁链,金保妹制作“冤”字牌;被告人曾理安排人员在荷花池购买了数顶纸质厨师帽,并在帽子两侧书写“维权”字样。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继伟邀约鲍俊生、曾荣康等人在成都市城区“茶青”茶社再次聚会,确定于2009年2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接待日采取行动,并商定了行动过程中的各个细节。
   
       2009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鲍俊生组织其“姑姑筵”相关人员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其余参与人员也先后到达。按策划,被告人鲍俊生、刘继伟等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采用悬挂标语条幅、挥舞国旗、上演“跳楼秀”等方式制造影响;被告人曾理、杨久荣等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以头戴自制“维权”纸帽、用铁链将参与人员串连在一起、呼喊口号、堵塞法院大门等方式制造影响,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被告人鲍俊生等人不听劝阻、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解散命令,直至晚8时许才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被告入曾荣康按照事先的策划于当日上午到达现场,用照相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摄,并将其相机借给被告人陆大春进行拍摄。事后,被告人曾荣康将其收集的相关照片在网上发布,以达到将非法示威行动通过媒体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
      
       被告人徐崇丽受被告人杨久荣的邀约,于2009年2月23日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此外,被告人徐崇丽还于2009年2月17日左右邀约被告人严文汉到非法示威现场,以期达到将此行动通过媒体扩大影响的目的。严文汉于同年2月22日将此事通知了被告人黄晓敏。

     被告人陆大春于2009年2月23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鲍俊生等人正在进行扰乱活动后,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晓敏到场,并借用曾荣康的相机对现场进行拍照。离开现场后,陆大春找到被告人幸清贤,向幸清贤讲述了现场的情况,幸清贤根据陆大春的口述并结合在网上搜集和黄晓敏在网上发给他的照片撰写了歪曲事实的报道,在其博客上同步予以发布,并发送给境外媒体,以扩大影响。

              被告人黄晓敏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接到陆大春的电话通知后到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并电话通知被告入严文汉前来。黄、严二人分别拍摄了照片和视频。当日13时许,黄晓敏通过网络向幸清贤提供了其所拍部分照片。当日17时许,严文汉通过网络将其所拍部分照片传给黄晓敏,并由黄晓敏于当日晚将拍摄的照片加以不实的文字说明向境外媒体发送,传播扩大影响。
   
      被告人鲍俊生、刘继伟等人组织、策划、实施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严重扰乱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三友百货”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继伟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原判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相关裁判执行文书、调查笔录、“强烈呼吁并告知书”、入所健康体检表、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证人向宏、陈泽民、金保妹、刘建华、刘继辉、何远达、冯昌林、陶明琼、曹英、曾建群、卢宗明、虞尚权、蒋建国、钟尔璞、胡迪、童章进、陈皓、罗晓俊、郑华、王鹏军、顾春和、宁银贵、何新国、刘子玉、黄玉珍、吴禄华、张代祥、杨茂君、李廷惠、彭小波、段小川、刘顺金、马红、鲍润身、钟勤、王静惠、黄家明的证言以及十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鲍俊生纠集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等人为实现个人利益,在地处交通要道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和成都“三友百货”大楼楼顶实施以拴铁链串连身体、呼喊口号、封堵法院大门、悬挂大型条幅、上演“跳楼秀”等方式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严文汉、黄晓敏、陆大春、幸清贤在得知鲍俊生等人准备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前后,以现场采访、摄像的方式积极配合、呼应,并借助境外媒体进行恶意歪曲炒作,扩大影响。以上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直接造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成都“三友百货”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导致交通要道堵塞和周边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鲍俊生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继伟、曾理、曾荣康、杨久荣、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陆大春、幸清贤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继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鲍俊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曾理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晓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杨久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曾荣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严文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幸清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陆大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继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徐崇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上诉人鲍俊生上诉提出:1.其没有用扰乱社会秩序、以期达到诉求目的主观故意;2.未长期缠访闹访,不是组织者、首要分子;3.原判认定其行为导致交通堵塞不实,本案缺乏定罪量刑的损失和后果的证据。请求从轻处罚或改判缓刑。
        
     鲍俊生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不宜划分首要分子;2.鲍俊生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好、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3.一审量刑过重,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鲍俊生判处缓刑或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曾理上诉提出:1.示威是合法的;2.其行为没有造成成都中院工作和“三友百货”营业无法进行,没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3.其年老且患有多种重大疾病。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杨久荣上诉提出:1.其没有在“强烈呼吁并告知书”上签名,也未拿“强烈呼吁并告知书”去征求他人签名,自己只在一张白纸上签了名,未邀约过徐崇丽,不是策划者;2.案发当天其捡了一顶“冤’’字帽戴上,未在现场呼喊口号,只呆了不到八分钟,就因病倒被120拉走,不是积极参加者。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曾荣康上诉提出:1.公安机关无搜查令非法侵入其住宅违法搜查,侦查和一审审判程序违法;2.没有参加2009年2月22日“茶青”茶社的策划,次日没有参与现场上访,其只在现场十公尺外旁观了十分钟,不是积极参加者;3.钟尔璞、胡迪、童章进、保安公司出具的证据不真实,均应回避,电子证据不属实,其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4.原审认定造成交通堵塞,严重扰乱成都中院工作秩序不属实。请求改判无罪。

     曾荣康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曾荣康没有参与在“茶青”茶社的策划,其在现场只是拍照,事后传播给“随遇而安”网友,其QQ截图不能证实其与幸清贤、陆大春系网友,其传照片给陆大春是在事件结束后,无证据证实其利用QQ与幸清贤、陆大春共谋过此事,故其非积极参加者;2.原判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人黄晓敏上诉称:1.2月23日上午其到成都中院现场后,才接到陆大春的电话,不是接到陆大春的电话通知后才到现场;
        
    2.境外网站登载的《成都:访民再度聚集中院爬楼口号加横幅》图片和文字是其提供的,但标题不是其所写、所发,刊登日期不是23日16时33分;《法院门前铁链串锁集队喊冤,警察野蛮抓访民》与本案无关;3.无证据证实23日17时许严文汉通过网络将照片传给自己、其提供了不实的文字说明;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5.其报道行为不属于鲍俊生等人的策划扰乱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无罪,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黄晓敏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黄晓敏未组织、参与上访活动,其在网上发布消息是在现场拍照、采访上访人之后,上访事件不是其事后在网上发布引起的,请求宣告无罪。

     上诉人幸清贤上诉称:1.2009年2月28日晚公安机关未出示警官证和搜查令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并对其拘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和一审审理程序违法;2.署名为“徐亮”的报道是自己所写所发,但不是犯罪,其未作歪曲报道,其报道行为没有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3.成都中院、三友百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应回避,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不真实,没有证据证实损失严重。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陆大春上诉称:1.2009年3月3日上午和下午被警方刑讯逼供,一审采信的成都市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表系伪证;2.其非积极参加者;3.本案未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4.一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陆大春的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关于上诉人曾荣康“在鲍俊生等人尚在现场非法示威时,同步将其收集的相关照片在网上发布,以达到将非法示威行动通过媒体扩大制造社会影响的目的。”之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其余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成都中院出具的报案材料、报案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23日9时,以鲍俊生为代表的“姑姑筵”人员、“润德兰园”案少数人员和上访户刘继伟、曾理等组织涉案当事人60余名陆续到成都中院。10余人至审判法庭对面“三友百货”楼顶上,骑跨于楼顶屋檐边的栏杆上,悬挂两幅大型条幅标语,且在楼顶墙沿边扬言“跳楼”。其余人员在曾理组织下,聚集在法院审判庭大门外,头戴写有“维权”字样的白纸帽,手举“冤”字牌,左手腕用铁链套上串连在一起,在曾理的组织下用喊话器高呼口号,并向路人散发“强烈呼吁并告知书”。期间,有不明身份人员跟踪拍摄、采访。该院及时进行劝导并报案。上述人员态度强硬,不听劝阻持续呼喊口号、悬持标语,继续扩大事态,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影响法院周边社会秩序,直至21时许。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3.挡获经过,证实2009年2月23日9时,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现场情况与成都中院报案一致,至当晚,将在场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
        4.情况说明,证实成都中院报案后,抚琴派出所出警维护秩序,进行劝导和阻止,当晚20时30分许,在劝说无效情况下,民警用钳子将铁链剪断,将当事人带离现场。
        5.案件来源,证实鲍俊生、刘继伟、曾理、黄晓敏、陆大春等人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7.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文书,证实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8.成都市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进入看守所时体表无特殊标记及外伤。
        9.“强烈呼吁并告知书”,证实由鲍俊生拟定,并经鲍俊生、刘继伟、曾理、冯昌林、杨久荣等人签名,旨在组织人员于2009年2月24日到成都中院门口示威并扩大影响。此“告知书”经鲍俊生复印600份,于案发当日由其亲友在法院门口散发。
        10.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写有“维权”字样的纸帽、写有“冤”字的纸牌、喇叭、铁链及锁、“强烈呼吁并告知书”等物证。
        11.电子证据
(1)曾理电脑截图,证实从其电脑提取的非法示威现场照片。
(2)曾荣康电脑截图,证实其以昵称“西康”的QQ帐号给其网友“随遇而安”发送在非法示威现场拍摄的照片,“徐亮”(幸清贤)、“陆大椿”(陆大春)系其QQ好友,其与二人曾在网上联系,案发后其要求陆大春删除全部QQ空间图片。
(3)严文汉电脑截图,证实其于2009年2月23日17时56分至58分通过Skype软件以账号ywhyzk给黄晓敏传送当天非法示威现场照片9张。
(4)黄晓敏电脑截图,证实2009年2月23日13时13分至14时17分其通过Skype软件向网友“台湾的心”(心语)发送当天示威现场视频文件两个、向“徐亮~幸清贤”(幸清贤)发送当天非法示威现场照片5张。
(5)境外媒体文章、图片、视频的网页截图,证实自由亚洲电台网站登载“2009-02-24《成都百多访民头戴冤帽在法院门口抗议》(视频”、“六四天网”登载“2009-02-23  04:33: 10《成都:访民再度聚集中院爬楼口号加横幅》及2009-02-25 07:50:44《法院门前铁链串锁集队喊冤,警察野蛮抓访民》,不实报道鲍俊生等人2009年2月23日的非法活动。分别署名为“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自愿者”;“天网四川维权服务站”、“天网义工”。   

     博讯新闻网登载的“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2月23日首发《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打到腐败’‘打倒贪宫’》”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未附图片、一篇附图片),署名“维权在行动义工、博讯记者徐亮”、“博讯记者:徐亮”以及CHRD维权网登载“更新时间:2009-2-23 19:50:44《成都中院前冤民铁链相锁呼吁司法公正》”的文章及图片等,署名“维权在行动义工陈卫、徐亮”,注明“《维权在行动》授权维权网首发”,歪曲报道鲍俊生等人于2009 年2月23日的非法活动。

    (6)幸清贤电脑截图,证实其通过Outlook软件以“徐亮”名义,分别于2009年2月23日14时33分将其撰写的题为《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打到腐败”“打倒贪官”》的文章及照片发送给陆大春,同日15时44分将该文章发送至“维权网”投稿信箱
zgweiquan@gmail.com署名“维权在行动义工:徐亮”;并于同日15时26分在其博客发布该文章及照片,署名“维权在行动义工、博讯记者徐亮”。
该文与博讯新闻网登载的“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2月23日首发《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打到腐败’‘打倒贪官’》”的文章的标题、正文、配图均相同;与CHRD“维权网”登载的“更新时间:2009-2-23 19:50:44《成都中院前冤民铁链相锁呼吁司法公正》”的文章的正文不实文字说明之处相同、配图一致。
       1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曾理、曾荣康、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处搜查并扣押电脑、相机、手机、移动硬盘等电子产品,以及在成都中院非法示威现场收缴的写有“维权”字样的纸帽、铁链1根、铁锁1把。
       13.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鲍俊生辨认出在“金乐园”茶坊开会时将“告知书”拿出去找人签字的人是杨久荣;刘继伟辨认出黄晓敏、严文汉是当天在“三友百货”楼顶照相的人;曾理辨认出黄晓敏;徐崇丽辨认出严文汉、杨久荣;黄晓敏辨认出刘继伟是2月23日在“三友百货”楼顶被其采访过的男子;顾春和、宁银贵、何新国分别辨认出曾理系2009年2月23日11时许在成都中院门口,戴“维权”帽,手拿自制“冤”字纸牌,组织20多个人喊口号的男子;马红、段小川、鲍润身、刘建华分别辨认出刘继伟系案发当天在“三友百货”楼顶上演“跳楼秀”的人员之一;冯昌林辨认出杨久荣。
       1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指认出2009年2月17日在“金乐园”荼铺开会的地点;鲍俊生、刘继伟指认出案发当天示威地点系“三友百货”楼顶;鲍俊生指认出制作两幅标语的地点和条幅;曾理指认出铁二局俱乐部文化茶园系其2009年2月21日通知荷花池改扩建工程业主参加“2.23”示威活动的地点、公安机关扣押的写有“维权”字样的白色纸帽即为在示威现场戴的帽子;杨久荣指认出案发当天其在成都中院门口的示威地点;刘继辉指认出其于2009年2月20日左右所购3根铁链、40把铁锁地点为成都市一环路生资市场(金牛市场)。
       15.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23日8时许,一群人在成都市抚琴西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集,部分人员到法院大楼对面楼顶声称要跳楼,部分人到公路中间中断机动车通行,引发成都市抚琴西路路段交通严重拥堵,直到当日21时许才恢复正常。
   16.成都三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23日9时左右发生的针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示威活动严重影响了三友公司的商业形象和信誉,影响到商场当天的销售收入、严重扰乱其经营秩序。
       17.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五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23日8时许有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声称跳楼直至当日21时,中队先后三次调整警力,共指派12名官兵进行安全救护措施,占全队官兵人数的一半,严重影响了中队管理和执勤备战工作的正常开展。
       18.新华物业管理公司成都市中级法院管理处出具的事情经过,证实2009年2月23日8时40分至21时,因当事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上访并在法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悬挂标语、跳楼示威,严重影响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办公秩序,并造成很大的交通阻塞。
       19.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反映,证实因鲍俊生、刘继伟、曾理等人长期在法院门口违法示威上访,严重影响中级法院的办公秩序和周围群众的交通通行。
       2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鲍俊生非正常上访的情况说明、相关文书及调查笔录,证实鲍俊生因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裁判和执行及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不服,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情况下,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多次闹访。
       2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刘继伟非正常上访案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判决、裁定、执行文书和调查笔录,证实刘继伟因不服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和执行结果,多次到成都市中院上访,并经中院多次劝解、释明,承诺不再非正常上访的事实。
  2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曾理非正常上访案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判决、裁定、执行文书和调查笔录,证实曾理因对其相关案件的执行处理不服,多次到法院上访的事实。
  2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久荣非正常上访案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判决、裁定、执行文书和调查笔录,证实杨久荣因对法院判决不服,多次到法院上访的事实。
       24.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刘继伟在参与“2 .23”事件后,积极悔罪,并积极交代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向宏的证言,证实“跳楼秀”的前一个星期二,刘继伟、鲍俊生、“陈眼镜”、曾理在“金乐园”茶坊时,鲍俊生说有份告知书,准备寄给人大、公安、检察院,省、市、北京,称24日(即下周二.)搞个比上次拦街还要大的行动,其在告知书上签了名。后经刘继伟电话通知到窄巷子一茶坊,其与刘继伟及其妹妹、金保妹、鲍俊生、老何、张玉贞、曾荣康等人在一起时,鲍俊生说要用“跳楼秀”的方法喊成都中院拿钱,提出星期一他要喊他的人在“三友百货”楼顶上演“跳楼秀”,要参加就到楼上去,刘继伟说他要参加,并准备铁链,目的是让下面的人用铁链相互锁起来被人弄不起走。2009年2月23日刘继伟打电话叫其到成都中院,其到了中院,刘继伟和鲍俊生在法院门口呆了一会儿,就到三友楼上去了,曾理拿出一顶“维权”帽戴在其头上,刘继伟妹妹、曾理等人在呼口号。
       2.证人陈泽民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接到通知到“金乐园”开会,当时参加开会的有鲍俊生、刘继伟、黄玉珍、曾理、金保妹、张玉贞等人,会上鲍俊生和刘继伟提出要搞个大的动作,鲍俊生拿出打印好的“强烈呼吁并告知书”给大家签,刘继伟还提出买铁链把大家拴起,定的时间是24号。2月22日到窄巷子开会时去晚了,被告知改成明天去法院,2月23日到了成都中院,曾理在最前面,让大家牵住一根铁链,往法院门口移动,将法院大门用人墙封了,参与的人共站成了两排,曾理递过一个写有“维权”字样的纸帽,让其戴上,前排有人递过来印有“冤”字的纸张,大家拿到后把它平举在胸前,向路人展示。刘继伟的老婆手拿印好的宣传单向路人散发,散完后又给其锁,让其把铁链子锁在手上。刘继伟的妹妹带头喊口号,大家跟着喊,曾理和另一个不认识的妇女用电喇叭带领大家喊口号。同时,“三友百货”楼顶挂着两条条幅,有七八个人准备跳楼。
       3.证人金保妹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2日刘继伟打电话叫其到窄巷子一茶铺,与何远达、鲍俊生、刘继伟、“奶妹”、“张大姐”、“陈眼镜”、向宏、还有一个姓曾的等人一起喝茶。喝茶时大家说要把原定于2月24日到法院门口以铁链锁手和到“三友百货”楼上去跳楼示威的方法逼迫法院解决问题的示威活动提前到2月23日,刘继伟指使其制作“冤”字,“冤”字是长方形的,白底黑字,大小是A4纸的一倍,共计制作了十多份。23日带到成都中院现场,当时法院门口有十多个男女拉了根铁链,并用小锁锁在自己手上。
        4.证人刘建华的证言,证实其是鲍俊生的债权人。2009年2月21日,鲍俊生打电话让其制作内容为标语,并通知23日到中院。23日10时,其与鲍俊生、鲍润身、马红、刘继伟、彭小波、段小川等人上到“三友百货”楼顶挂条幅、挥动国旗,刚行动十余分钟便有人来照相。
        5.证人刘继辉的证言,证实其兄刘继伟于2009年2月17日15时打电话让其到“金乐园”茶铺,看见有鲍俊生、向宏、刘继伟、“张大姐”、陈泽民及另外几个叫不出名字的男女在那里,曾理也在。鲍俊生说“刘继伟,那铁链子就你买了”,刘继伟同意,并说买个40-50米的铁链及40把小锁,其就说去买。后刘继伟打电话问铁链和锁买好没有,并让其拿到窄巷子找他,其到后看见鲍俊生、向宏、刘继伟及另外三四人已先到,就把铁链和锁拿出来给大家看,并说铁链买了3条共42米、小锁40把。2009年2月23日9时30分许,其按照约定,提着事先买好的铁链子及锁到了成都中院门口,看见有二三十个上访人员站在那,其中有刘继伟及其女友王静惠、曾理、向宏、钟勤等人。10时许,大家开始拴铁链,还有些人头上已戴了两侧书写有“维权”字样的白色纸帽,手里还拿着2张A4的打印纸,打印纸上有个黑色的“冤”字,大门左边靠铁门长方形平顶垃圾箱上放了些纸帽和“冤”字纸牌,1叠白纸打印的宣传资料。其随手便在地上捡了顶纸帽戴上,拿了张“冤”牌站在法院大门外中间,约10分钟,对面楼顶有七八个头戴纸帽的人员,垂了两根白底黑字布条幅,其中有人拿着五星红旗在挥舞,刘继伟坐在楼顶最右边上,双脚悬空,曾理在法院大门外拿起话筒喊口号,拴铁链的其他人跟着曾理呼喊口号,大家还分别使用曾理的话筒呼喊口号,喊了约一二分钟后,又有个胸前挂了个用布做的“冤”字的人拿起话筒带大家喊口号,其在示威活动中也拿了话筒带着大家呼喊过口号。
        6.证人何远达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2月17日12时30分与张玉贞、金保妹、向宏等人到“金乐园”茶铺喝茶时,鲍俊生、刘继伟、王小惠、曾理都在那里;鲍俊生说他想采取跳楼的办法逼法院解决问题,准备2月24日在成都中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上跳楼、拉条幅,如果到时候楼下铺气垫大家就都往下跳拿不到钱就不走。刘继伟称他也要上楼。鲍俊生说今天将签名的抗议书马上寄出去,在“三友百货”楼顶挂两条幅,已安排人做了。刘继伟说用铁链子把大家拴在一起很好,免得被警察分开拉走。刘继伟还说他曾答应过法院不拉横幅,干脆用打印纸打个“冤”字拿在手上,在说铁链子事情时,他妹“奶妹”在旁边说她去帮着买。2月21日或是22日13时许在窄巷子时,金保妹让其陪她去说星期二在法院门口闹事的事情,后见到鲍俊生和刘继伟,还有鲍俊生公司另外两人,“奶妹”、张玉贞、陈泽民、向宏、曾荣康等人后来也来了,鲍俊生说在中院门口闹事的时间准备提前到星期一,让中院措手不及,免得到时成都中院提前做好准备。已经签名的抗议书和请示游行的函已用快递邮出去了,并把回单给大家看。刘继伟从一黑色塑料口袋拿出一节铁链及一盒小挂锁,刘说铁链买成140元,够20至30人用,他拿出一节给大家看了,刘继伟还安排金保妹打印“冤”字,金保妹同意了,曾荣康说完事情后,接了个电话就走了。2月23日上午10时许,刘继伟问金保妹“冤”字打印没有,金保妹说忘了,正好金保妹有其他材料要打印,就一起拿去打印了。当天用来喊话的话筒是曾理的。
       7.证人冯昌林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杨久荣在郎家小区茶铺拿了一张白纸,并说要维权,大家就在上面签字。当时签字的有十余人。
       8.证人陶明琼的证言,证实曾理通知其于2009年2月21日到成都市区通锦桥铁二局俱乐部茶坊,当时有二十人左右,曾通知大家下周一到中院“维权”,有人建议买帽子戴,曾拿了200元委托其购买。其在“天海”市场隔壁一铺子买了一百多顶纸帽后给曾打电话,曾叫其在帽上写“维权”二字,其按要求在人民公园一书铺找人代写后,电话告知曾事情已办好,曾叫其2009年2月23日上午将帽子送到成都中院,次日其到中院将帽子交给了曾理。
        9.证人曾建群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1日一个中年男子到其店铺制作2幅白底黑字横幅,次日下午被取走。
       10.证人曹英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 9时30分许,金保妹拿了个U盘到其经营的“玉龙”通讯器材经营部,让其用A3打印纸给她打印“冤”字,用黑色的隶书字体打印一张,复印了9张。
       11.证人虞尚权、卢宗明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上午9时许,法院门口陆续来了五六十人,一部分人聚集在门口,头戴自制印有“维权”字样的白色纸帽,手举“冤”字纸牌,左手腕间用铁链套上,每人串连在一起,其中有二三人用喊话器带领这些人呼喊口号,另一部分人在“三友百货”楼顶,骑跨在楼顶边缘栏杆上,并悬挂两条大型条幅标语,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和办公秩序,造成路段交通阻塞,直到晚21时许。   
       12.证人薛建国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看见“三友百货”楼顶坐着几个人,其中有人在挥舞红旗,有两幅标语拉下来,长约20米,宽70-80厘米,白布、黑字。成都中院大门外有人相互用铁链拴起,有两排人,每排约有十多个人,旁边还有一些闲散人员,手执喇叭,高呼口号,这些人头戴白纸帽,上写“维权”二字,其劝他们到法院里面来说,遭拒绝,还唱歌、轰闹,一些人向路人散发印制的“告知书”,一直持续到当晚7、8点。
       13.证人钟尔璞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30名左右上访人员聚集在成都中院大门处,堵住法院大门,并头戴帽子,用铁链串连,造成进出办事的群众出入口堵塞,不能通行。后法院调集行政处、法警队、立案庭、办公室等20多人到大门了解情况,劝导疏散围观群众,引导上访人员到院内接待处理,遭拒绝,反而在大门处呼喊口号,企图引来更多围观群众,致法院正常庭审不能开展,正常工作不能进行。上访人员在“三友百货”悬挂标语,与到法院上访闹事人员相互呼应,导致围观群众众多,一度致使街面交通中断,期间,上访人员散发自制的告知书,高喊口号,诋毁法院形象。
       14.证人胡迪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9点过,20人左右头戴白帽,手上缠铁链聚集在成都中院大门处,并高呼口号、唱歌,其中有曾理、刘继伟的妹妹、鲍俊生。同时“三友百货”楼顶有六七人,挥动国旗,悬挂两幅标语,鲍俊生后来到了“三友百货”楼上,楼上还有刘继伟、鲍俊生的弟弟等。
       15.证人童章进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10时,公司一保安给其打电话说“三友百货”大楼楼顶有陌生人,其上去查看时,发现有七八个男子已在楼顶拉起条幅,并挥舞国旗,呼喊口号,每人戴了顶类似厨师的白色帽子,帽上写有“维权”二字,经其与其他保安劝阻无效后,便拨打“110”报警并通知公司领导,此间在上午、下午分别来了两个女的加入。公安人员、消防队员来后,他们威胁说要跳楼,还到楼顶护栏上坐着,警方在楼下人行道拉了警戒线,也封闭了百货公司部分出入口。一直把他们劝不下来,到了晚上8点40多,警察才把他们带下楼走了。他们的行为给路人造成错觉,以为公司与这些人有经济纠纷,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16.证人陈皓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9时许,“三友百货”楼顶有几个人挂了两幅白底黑字的条幅,大概内容说判决不公,还有人挥舞国旗,呼喊口号。街对面中院门口有一二十人戴着纸做的“冤”帽,手握铁链,呼喊口号,与三友楼顶的人遥相呼应。当天此事对“三友百货”营业影响很大。
       17.证人罗晓俊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有人到“三友百货”楼顶闹事,据了解是因为他们对法院判决有异议,便到公司楼顶,声称跳楼,经物管劝阻无效后报警,闹事时,有几人坐在楼顶护栏,放下了两条标语,其中一男子挥动国旗,高呼口号。到当日21时,公安人员将楼顶上的人劝阻下楼后,物管等人员才下的班。  
       18.证人郑华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接到“三友百货”楼顶有人要跳楼的通知后,其便和其他治保队员赶到现场,在设立的警戒线外维持秩序时,看见街对面审判法庭外站有二三十人,头戴白色纸帽,不时呼喊口号,“三友百货”楼上挂有两幅白底黑字标语,标语上方的楼顶坐有人,11时许其到了楼顶后,看见靠审判庭方向楼顶边缘有六七个头戴有“维权”二字的白色纸帽人员在护栏外,护栏内有警察和几个没穿制服的人在与护栏外的人谈话。
       19.证人王鹏军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19时50分许金牛区公安分局民警将围堵法院门口人员带离,有七八名男女头戴“维权”字样的白纸帽,高喊维权无罪,其中还有几人用铁链锁在一起。
       20.证人顾春和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其路过成都中院时,见二三十人在法院门口高喊口号,头戴写有“冤”字的帽子,还有些人在散发传单,法院对面楼顶有人头戴帽子呼喊着同样的口号。
       21.证人宁银贵、吴禄华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见成都中院门口围了很多人,走近看见有几十人堵在门口,头戴书写有“维权”二字的白色纸帽,手里拿着“冤”字纸牌,有十多个男女站成一排用铁链将每人一只手锁起来,将中院大门堵住。其中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一个长发妇女向路人发传单,高呼口号,对面楼上有十人左右站在楼顶边缘称要跳楼,并与法院门口闹事的人员一起呼喊口号,楼上还挂了两幅标语。有的人散发传单,用电喇叭煽动群众,围堵中院大门。法院人员和穿警服人员都在对他们进行劝解。
        22.证人何新国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其目睹有几十个人堵在成都中院门口,头戴书写“维权”字样的纸帽,手拿写有“冤”字的纸牌,并将手锁在一根长铁链上,高喊口号。中院对面楼顶,约十人左右站在楼顶边缘,称要跳楼,并与法院门口闹事的人一起呼喊口号,其中一人挥舞国旗,楼上还挂了两幅标语。有的人散发传单,用电喇叭煽动群众,围堵中院大门。
       23.证人刘子玉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其到成都中院就自己的案件反映情况,18时许见到成都中院门口聚集许多上访人员,多数人戴有“维权”二字的纸帽,手拉手站在法院大门,其在地上捡了顶“维权”白纸帽戴上,加入了堵在法院门口的人群中,其19时许被警察带走。   
        24.证人黄玉珍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2月23日16时许路过成都中院门口时,看见许多人围在那里,头戴“维权”二字的白纸帽,便捡了顶帽子戴上参与其中,约一小时后被警察带走。
        25.证人张代祥、杨茂君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其在成都中院门口看见有人头戴写有“维权”二字白纸帽,手拿“冤”字纸牌,其中一戴眼镜的中年男子用话筒呼喊口号,其余人跟着喊,男男女女约十多人站成一排,每人手锁铁链。
        26.证人李廷惠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2月23日到成都中院,头戴“维权”纸帽,手拴铁链,举“冤”字牌,站在法院门口。“强烈呼吁并告知书”是其中一个男子让其在中院门口签的。
        27.证人彭小波的证言,证实其在两年前借过钱给鲍俊生,鲍便分别叫其到中院、省高院各一次。今年春节前鲍说如春节前还不能拿到钱就到法院去跳楼拿钱,其同意。2009年2月23日8点过鲍约其到成都中院见面后,有六七人上了“三友百货”大楼楼顶头戴“维权”帽,高喊口号,有几人坐在楼的边沿上,其间有警察、法官、保安劝阻,楼下人很多,交通处于半阻塞状态。
        28.证人段小川的证言,证实鲍俊生在2006年向其借款22万。2009年2月22日其打电话让鲍还钱,鲍便叫其第二天早上到成都中院拿钱。2月23日上午10点,其到中院后给鲍打电话,鲍叫其到“三友百货”楼顶,在楼顶看见鲍俊生、鲍润身、刘建华等十人左右,鲍俊生让其帮助他们闹事,目的是让法院赔他的钱。在楼顶时,有个男子拿了顶写有“维权”二字的帽子给其戴。楼顶大楼外放有两条大型条幅,鲍润身在楼顶舞动一面红旗。
        29.证人刘顺金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鲍俊生电话通知其到中院拿钱,其去后,看见很多人在现场,“三友百货”楼顶打了条幅,楼顶站有人,很多人头戴白色“维权”帽,中院门口有些人用铁链互相拴在一起,鲍俊生站在中院门口,后去了“三友百货”大楼,其于下午3点离开。
        30.证人马红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其与鲍俊生等人到中院门口,那里聚集了四五十人,其跟着上了“三友百货”楼顶,刘继伟挂了条幅,鲍润身挥动的红旗,其余人坐在栏杆里面。
        31.证人鲍润身(鲍俊生之弟)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2月23日9时50分到中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后,将两幅条幅拿出来挂好,并把事先准备好的国旗拿出来挥舞,当时楼上有刘继伟、钟勤、刘建华、彭晓波、马洪、鲍俊生。大家头戴白帽,在楼顶对着中院喊“还我财产,惩治司法腐败”等口号,有几人把脚搭在栏杆外。法院门口聚集的人也头戴纸帽,每人手拿“冤”字纸牌,用铁链把每人的手拴在一起。
         32.证人钟勤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前约一个星期得知鲍俊生准备约一些人于2009年2月23日到成都中院闹事,也知道他在外面制作了标语和横幅。后接到鲍俊生的电话邀约其到成都中院门口“维权”。2月23日其到法院后,到“三友百货”楼顶看见刘继伟、刘建华、鲍润身、鲍俊生和三个小伙子,在楼顶高喊“法院还我财产”等口号,并坐在楼顶栏杆边上,称不解决问题就要跳楼。后来有警察劝解,被拒绝。当时楼下、街边有很多群众围观,也有很多警察,“110”、“119”都来了,楼下拉了警戒线,影响了公共秩序。
        33.证人王静惠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其与刘继伟一起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刘继伟邀请其参与在法院门口的行动,其即拿一纸帽戴上,并把铁链锁在手上。后来人越来越多,估计有几十上百人,都在中院门口围着,有人在喊口号,热火朝天的样子,当时场面很热闹,有人拿起喇叭在喊什么,具体内容不清楚。
         34.证人黄家明的证言,证实其担任过鲍俊生的诉讼代理人,协助鲍参加与法院谈“姑姑筵”文化餐室的国家赔偿问题。2009年2月22日晚7时许,接到鲍俊生电话称他可能明天要到成都中院找院长要“说法”,如果说不好就要跳楼,次日10时许,鲍俊生电话告知其说他已在中院后,其赶到中院,看见鲍俊生在中院门口,旁边有几个人,是以前“姑姑筵”的员工和债主,手拉着手,手上拴着铁链,头戴白帽,帽上写有“维权”二字,街对面楼顶上有五六人站在楼顶,拉了两条幅。当日上午几十个人在法院门口喊冤,周围有很多群众看热闹,慢车道的车辆通行受到影响。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鲍俊生的供述,供认因“姑姑筵”事情未得到满意解决,遂产生了以示威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的想法。2009年2月16日,其书写了“强烈呼吁并告知书”。次日在“金乐园”茶铺与刘继伟、向宏、曾理及两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商量“维权”事宜,并提出“姑姑筵”的人员将采取跳楼威胁的方式示威,取得参加商量的人员同意后,将“强烈呼吁并告知书”交与参加商量的人员签字,其中一个微胖的妇女还将告知书以找更多人签名为由带到其他地方,大约两小时后她回来,其看见告知书上已签了三页名,后确认示威时间为2月23日,示威地点为成都中院和该院对面“三友百货”顶楼,其提出去准备条幅,复印告知书寄往各地。之后刘继伟打电话约其商量游行示威的事,其说去“茶青”茶铺,后刘继伟、向宏、一个眼镜女的、一个眼镜男的,一个瘦瘦的名“康”的5个人来了,他们过来主要问其星期一示威的事有没有变化,大家碰个头。其告诉他们“姑姑筵”这边准备好了,条幅做好了,星期一带10个人去“跳楼”,他们表示到时间一定去,刘继伟主动提出到时要一起上楼。为此次行动,其定制了一面国旗、制作了两幅条幅,内容是“成都中院还我财产”、“中国司法决不能失去公信”,复印了600份“强烈呼吁并告知书”,邀约了刘建华、段小川、彭小波,鲍润身、马红、朋友邓步齐、战友张志强、债主张勇参加。2009年2月23日早上,其与钟勤及段小川夫妇前往成都中院,途中取了定制的国旗,到达现场后,其与刘继伟、吴绍清、刘建华、段小川、彭小波、鲍润身、马红、张勇等人分别上了“三友百货”的顶楼。采取的行动主要是面向成都中院挂置条幅、挥舞国旗等,并站在楼顶边上表演“跳楼秀”,向路人散发“强烈呼吁并告知书”。在示威活动期间,有“三友百货”的保安、社区的人、“三友百货”的管理人员分别上来劝解,另外还有两个男子专门来照相。后法院来人将其和刘继伟劝至成都中院,与院长谈话结束后,公安分局来人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其将人喊下来并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其以没有给一个处理结果为由而拒绝。后被带到九里堤派出所接受调查。在2月17日会议前的聚会中,其听见刘继伟向他人谈到过关于铁链子的事,还听见曾理提到过要把示威的事弄到网上去,当时还有一个叫不出名字的人与曾理讨论此事。
        2.被告人刘继伟的供述,供认的内容与鲍俊生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还供认2009年2月17日下午2点左右,其与刘继辉、鲍俊生、向宏、曾理、张玉珍等人在“金乐园”茶铺聚会时,鲍俊生提议把到法院门口集体“维权”和“跳楼”的时间安排在2月23日星期一,理由是2月24日是大接访日,法院出来维持秩序的警察比较多,很可能上不了“三友百货”的楼顶,该提议取得大家基本同意。为了避免在法院门口集体“维权”时被警察带走,其提议大家用铁链子锁在一起,当时大家都赞成这个办法。其负责买铁链,由其妹妹刘继辉办理。2009年2月22日下午,其和鲍俊生在窄巷子“茶青”茶铺见面,其打电话通知了刘继辉、曾理、“西康”、张玉珍、向宏到该茶铺,刘继辉将购买好的铁链子带到茶铺,其当即交了一根铁链给鲍俊生,让他们自己安排使用,还将剩余的两根中的一根交给曾理使用,另一根决定交由行动时愿意参加的人使用。其还建议用A4纸打印一个黑色“冤”字来代替横幅,大家没有反对。2009年2月23日8时30分其与王静慧一起去的中院。大约9点过,鲍俊生他们来了十来个人,向“三友百货”楼上走,其跟着上了楼顶。上楼顶后鲍俊生等人就开始挂条幅标语,其他人就坐在楼顶的边沿。大约10点30分,法院门口聚集了30人左右,大部分人头上戴了“维权”帽子,并用铁链相互拴成一排。同时还有很多人在散发“强烈呼吁并告知书”。
        3.被告人曾理的供述,所供参加策划的内容与鲍俊生等人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认2009年2月17日下午刘继伟电话通知其去 “金乐园”茶铺开会,会上有鲍俊生、刘继伟、向宏、黄玉珍、杨久荣、黄晓蓉等人。当天其在“强烈呼吁并告知书”上签了名,杨久荣把“强烈呼吁并告知书”拿出去找人签名。2009年2月21日下午其通知了30余名“荷花池”业主在铁二局一茶坊开会,会上告知大家2月23日成都中院有个“维权”活动,大家愿意去的就去,后其给了陶明琼200元,安排陶买了一百多顶纸质厨师帽,并让陶找人在帽子上写上“维权”二字。2月23日陶把写好“维权”字样的纸帽子拿到成都中院。示威活动本定于2009年2月24日,后大家商量怕成都中院和警方提前作好准备,所以在已经给各政府机关发函后,改变主意,将时间提前到2009年2月23日。当天在成都中院门口,其将左手用一把小的挂锁锁在一根几米长的铁链上,该铁链一共锁了七八人,且每个人都头戴白色纸制帽子,帽子上写有“维权”字样,有些人还举着印有“冤”字的纸张,其手持电喇叭呼喊口号。当天“荷花池”业主可能有一二十人到了成都中院参加示威活动,杨久荣也去了中院示威。在现场,有个叫黄晓敏的人就当天示威的事向其进行了采访。其在现场还照了相。
        4.被告人杨久荣的供述,供认2009年2月17日下午,其在成都中院旁边的茶铺看见曾理,其知道了很多人在23号要到成都中院去,之前得知有人要把有“官司”的人的签字弄到网上去,当日其拿了一张白纸回到郎家小区的一茶馆里,找到和其一样有“官司”的人,征询他们的签字意见,随后有八九人签了名后,其签了名并将签名纸带回茶铺,想把事情弄大点。2月23日其到了现场,见到曾理在喊口号,其去拿铁链,并捡了一顶“维权”纸帽戴在头上站在中院门口。
         5.被告人曾荣康的供述,供认其QQ昵称是“西康”,别人一般都称其“老曾”、“西康”。2009年2月23日前一两天的下午,刘继伟电话邀约其到窄巷子一茶铺商量事情,进入茶铺后看见有鲍俊生、金保妹、“陈眼镜”及自己不认识的一男一女,后张玉贞也到了该茶铺。桌上放了很多特快专递信封,鲍俊生称是寄给各单位的,还说2月23日大家在成都中院门口聚会。其知道星期二是法院领导的接待日,就问鲍俊生为什么是23日星期一。刘继伟找其就是为了让其在2月23日到法院门口凑人数。2009年2月23日11点左右其到了成都中院门口,看见鲍俊生、曾理、刘继伟等人,法院门口站了很长一排人,有一条很长的铁链拴在他们手上,头戴写有“维权”二字的纸帽子,对面“三友百货”楼顶上站了七八人,拉了两幅白底黑字的标语,其中一人举着国旗,并在呼喊口号,其便使用相机对现场照了几张照片。在现场遇到了陆大春,陆还借其相机照相,使用的是陆自己的储存卡。2月23日晚,其上QQ,看见陆大春给其的留言并接其电话,称他拍照未成功,让其把照片给传过去挂在他的空间上。其就将照片发给了陆大春,约10多张照片。照片内容是法院门口上访人员锁铁链、  戴“维权”纸帽、拿“冤”牌、呼喊口号等场面的照片及““三友百货”楼顶上戴“维权”纸帽、拉条幅、舞国旗、呼喊口号等场面,还有少量的文字说明,大意是说法院门口示威的人被抓了。中院门口的照片还发给了一个叫“随遇而安”的网友。其后把QQ上现场照片删了。
         6. 被告人徐崇丽的供述,供认杨久荣告知其他们给公安局写了个申请,24号要行动,但他们准备提前一天行动,邀约其23日到成都中院对面的“三友百货”楼顶上去表演“跳楼秀”,其接受了邀请。2月17日左右,其又将杨久荣他们准备上演“跳楼秀”之事告知了严文汉,严文汉称有空便去。2月2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其到了中院门口,在现场遇到杨久荣坐在中院门前,头上戴了一顶白色的帽子,上写“维权”二字,手上还缠了一条链子。中院门前大概有二三十个戴“维权”白帽子、拴铁链子的人站或坐在中院门前。对面“三友百货”楼上站了七八人,有两条白色的条幅(写的黑色字)挂在“三友百货”的外墙上,有人还在楼上挥舞国旗。其给严文汉打电话,严说在旁边,见其和另一个人在现场照相。   
        7.被告人黄晓敏的供述,供认其在成都以当自由撰搞人为生,就是在境内、外的网站上以炒作国内和成都当地的热点问题赚取稿费。炒作的重点有法律诉讼、征地拆迁、国家赔偿等。严文汉在2009年2月22日下午6点左右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将在2月23日到成都中院去闹事。严文汉知道其对这些“冤民”找政府部门闹事感兴趣,想喊其去看一下有没有在网上炒作的可能。2月23日上午9点左右,一男子电话告知其现在成都中院门口有访民在行动,叫其赶快去中院,其带了一部数码相机赶到成都中院门口,看见有十几个人在法院门口聚集,便电话告知严文汉并叫他赶快过来拍照。约一小时后严文汉来到现场,二人一起在中院门前的十字路口拍了些照片,内容是访民在中院门前的情景。随后到了“三友百货”楼顶,在楼顶使用数码相机对楼顶的情况和成都中院门口人员聚集的情况进行了摄像,另外拍了七八张照片。摄像的内容是访民在成都中院大门外头戴“维权”白帽、拴着铁链的行为及在“三友百货”楼上打条幅的场景。拍照的内容是访民舞动国旗、坐在“三友百货”楼顶边以及拴铁链、戴白帽的情景。二人都对参与闹事的人员进行了采访,其采访过曾理。在中院门口摄像、拍照、采访访民的目的就是向境外媒体传递这些信息,写一些新闻稿向境外网站投递。当日下午其给幸清贤传发了在成都中院拍的照片,并将成都中院门前的摄像视频资料发给了境外媒体,当晚10点过又将照片和文字材料发给了境外媒体。
        8.被告人严文汉的供述,供认2009年2月17日左右,徐崇丽给其打电话称他们一些长期上访的人员准备2月23日去成都中院闹事,让其去看一下,在电话中徐特别提到星期二是固定的院长接待日,所以他们星期一去。徐崇丽知道其与境外网站有联系,徐打电话目的就是想把这个事情发到境外网站去。此后两三天的一个下午,其打电话将徐崇丽所告之事转告了黄晓敏,并让黄23日早点去看一下,如果人多就给其打电话。2009年2月23日9时许,黄晓敏来电让其赶紧赶到中院,并称现场人员特别多。其带上相机赶到中院门口,找到黄晓敏后,一起在成都中院门口对一些头戴“维权”白帽子,身上拴铁链子的闹事人员照相,这些人在中院大门外站成一排把大门拦住,每个人的手都锁在铁链上。其共照了六七张照片,因还有一些人站在中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上,拉了两幅写有字的大长条幅,楼顶上也有几个人,其又上到对面楼顶去,见八个戴了“维权”字样纸帽的男子站在楼顶靠街边一侧楼边上,黄晓敏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打招呼,黄说那个男的叫刘继伟。其从“三友百货”大楼下楼后又到对面一幢正在建的新楼房顶上又拍了些照片,在楼顶上照了十多张照片。其在现场见到徐崇丽,并向其介绍了黄晓敏。其去照相的目的就是准备把照片、新闻在境外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拍完照片后,黄晓敏说要把照片发到境外网站去,还说要让该网站打电话对其采访,其当即同意。当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其接受了来电号码前三位是0的电话的采访。后将所拍六七张照片通过Skype软件传给了黄晓敏。
         9.被告人幸清贤的供述,供认其QQ昵称是“徐亮”等。2月23日中午,陆大春打电话说成都中院门口有许多人在高呼口号,他照了些照片叫其把照片放到互联网上,其同意后,陆大春到其家向其口述中院门口发生的事,但陆所带U盘上没有照片,当时没有图片,其只好根据陆口述将写好的文章放在博客里和QQ群上转发,没多久大概是黄晓敏就通过聊天软件传来四五张现场照片。其即对文字和图片整理后发到其博客,’并通过Email以“博讯记者徐亮”、“维权在行动义工徐亮”传给境外网站,并于当日下午在家中转发给20-30个QQ群、陈卫的QQ和陆大春邮箱,内容主要是访民戴着白色“冤”帽和在中院对面“三友百货”楼,上挂条幅。发送这些文章和图片的目的是扩大影响,让更多的人关注。
        10.被告人陆大春的供述,供认2009年2月23日9时许,其路过成都中院时,看见中院门口有曾理等许多人,用铁链将自己拴在一起,头上戴着写有“维权”二字的白色纸帽子。成都中院对面“三友百货”楼顶上也有人拉出了标语,标语内容记不清,还有人在挥舞国旗,现场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旁边停了一辆消防车。其即给黄晓敏打了一个电话说了中院门口的情况,让他把设备都带过来,设备指相机、手提电脑等物。带设备过来就是叫其把中院门口当天的事情照下来在网上曝光。其看见一个熟人正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就向他借了相机用自己的内存卡照了像。黄晓敏来后,其告知他自己有照片,问他需不需要,但后来发现卡上什么也没有,当天其还向幸清贤口述了现场的情况,其跟“徐亮”是QQ好友,在QQ上收到过关于“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打倒腐败、打倒贪官”的文章。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俊生纠集被告人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等人为实现个人利益,在地处交通要道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和成都“三友百货”大楼楼顶以拴铁链串联身体、呼喊口号、封堵法院大门、悬挂大型条幅、表演“跳楼秀”等非法示威方式实施扰乱活动,长达11个小时;被告人严文汉、黄晓敏、陆大春、幸清贤在得知鲍俊生等人的聚众扰乱活动后,以现场采访、摄影摄像等方式积极配合、呼应,并传送到境外媒体进行恶意歪曲炒作,扩大影响。以上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形成相互联系的整体,共同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成都“三友百货”的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鲍俊生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刘继伟、曾理、黄晓敏、杨久荣、曾荣康、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徐崇丽积极参与,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继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鲍俊生、曾理、曾荣康、黄晓敏、幸清贤、陆大春提出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本案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及成都中院工作、“三友百货”营业不能进行等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无罪的上诉理由及鲍俊生、黄晓敏之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鲍俊生等人的聚众扰乱活动,直接造成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成都“三友百货”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且导致周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黄晓敏等人在鲍俊生为首纠集曾理等多人聚众扰乱活动期间,陆大春、黄晓敏、幸清贤相互协作,采访、摄影摄像、制作不实报道,由幸清贤同步传送到境外媒体和网络上,对鲍俊生等人的现场扰乱活动积极响应、配合、扩大影响。各上诉人的行为,均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所提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上诉人鲍俊生及其辩护人提出鲍俊生未长期缠访闹访、不是首要分子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好、原审量刑过重,应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查,原判根据鲍俊生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考量,对其适用的刑罚适当,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曾理提出其示威是合法的上诉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查明的其示威活动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其年老且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上诉人杨久荣提出其未在告知书上签名,也未拿去征求他人签名,未邀约徐崇丽,不是策划者、积极参加者的上诉意见。经查,其将“强烈呼吁并告知书”拿去征求他人签名且在上面签名,并邀约徐崇丽23日到成都中院,其参与现场扰乱活动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鲍俊生、曾理、徐崇丽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其征求签名的证人冯昌林及其辨认笔录、物证“强烈呼吁并告知书”等予以证实,其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且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曾荣康、幸清贤、陆大春提出侦查机关无搜查令违法搜查,侦查和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相关上诉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曾荣康提出其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上诉人曾荣康丶黄晓敏、幸清贤提出证人钟尔璞、胡迪、童章进、情况说明出具的单位证据不真实,均应回避,电子证据不应采信的相关上诉意见,经审查,上述出具情况说明的相关单位及证人虽系本案被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但相关说明及证言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发过程,并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吻合,该证人证言和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符合证据采信规则,电子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应予采信。上诉人曾荣康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积极参加者,请求改判无罪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其受刘继伟邀约参加在“茶青”茶社的会议,并至现场照相、将相机借给陆大春进行拍摄的事实清楚,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晓敏提出其并非接到陆大春的电话后到成都中院、无证据证实当日下午严文汉将照片通过网络传给自己,后其将照片加以不实的文字说明向境外媒体发送的上诉意见。经查,案发当日上午黄晓敏接陆大春电话后到现场,当晚严文汉将照片通过网络传给黄晓敏并由其加以不实的文字说明向境外媒体发送,有能相互印证的黄晓敏、陆大春、严文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电子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提出报道行为不属鲍俊生等人的策划扰乱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经查,鲍俊生等人策划扰乱活动的动机之一就是扩大影响,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黄晓敏等人在扰乱现场采访、摄影摄像时,鲍俊生等人未予制止,反予配合;黄晓敏等人在得知鲍俊生等人的扰乱活动之后,到现场摄影摄像、制作不实文字向网络上发布,为鲍俊生等人的扰乱活动进行恶意歪曲炒作,二者积极配合,相互呼应。黄晓敏等人的行为是鲍俊生等人策划、实施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诉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陆大春提出刑拘前被刑讯逼供,入所健康体检表系伪证的上诉意见,经审查,入所健康体检表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其不是积极参加者的上诉意见,经查,其在现场拍照、通知黄晓敏到场,并向幸清贤讲述现场情况,幸清贤据此在境外媒体上扩大影响,其行为积极,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代理审判员   杨瑛琳
                                                                                                                     代理审判员   苏建中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刚
                                                                                                                                   书 记 员  王 超

本帖最后由 后代 于 2013-5-2 12:14 编辑

发表于 2013-5-2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过程,一审刑期过了,二审还迟迟不决。
在审理过程,多次审限超期,手续也是逼迫下后补的。庭审的证据不是刻意人为造价,就是用权贵的说明来支撑。庭审中法官剥夺我们的辨护权,最后定性也不准确缺乏法律支持

发表于 2013-5-2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无罪-----特致最高院长周强一封公开求助信
尊敬的周强院长:你好!
       我叫陆大春,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104401X,小学文化,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今含泪向您反映问题如下:
       2009年2月23日上午,我不幸从成都中级法院路过,不幸看到访民聚集。无聊之中,向一网民打电话,不想该网民早知此事并早在现场,我又借别人相机拍照,不想操作错误,照片未拍成;离开现场后,在别处又向另一网民口述了所见情形。
       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据此,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我两年有期徒刑。
         在审理时已经辩明:我是独自一人路过,与成都中院和与到该院去申诉的所有上访群众,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事前并不知道2.23事件,期间也无积极参加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扰序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扰序行为;不构成犯罪。
       试问,我如何“聚众”?,我怎么“扰乱”?我是否“积极参加”? ,我到底符合“罪名构成要件的哪一条
      为伸冤,更为坚定的政治信念,我向乐山市中级法院上诉,开庭未审直接宣判,被驳回;申诉仍被驳回;向四川高级法院申诉,仅得到一份来信来访回复函,实际上是不受理;向最高法院申诉,一直未能得到任何答复。其间,虽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法干部以及众多律师都对我深表同情,但无法改变判决。
       为此,今特求助于最高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此致

                                                                        敬礼

                                                                                                                                                                                                                                                         公开求助人: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附:发至网上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及其链接地址:

发表于 2013-5-2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陸大椿 发表于 2013-5-2 12: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无罪-----特致最高院长周强一封公开求助信尊敬的周强院长:你好!       我叫陆大春,男,50岁,汉族,身 ...

停留在“我的”维权认识和反抗阶段,你的结果永远都不会有结果。

发表于 2013-5-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想要知道的人仔细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  大家共同营造司法独立的环景。
发表于 2013-5-3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5-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2_25:}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8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一晃四年多了············

发表于 2013-5-9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沈副院长说“冤案错案多是奉命行事。”那么23冤案是奉谁的命?是谁在操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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