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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wflscd

[原创]史上最衰的“钉子户”,被受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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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是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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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的苦难能熬到头吗?????

我们拭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7-10-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人权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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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刘老太,只有六月飞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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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有球用啊,政府已到了百姓说啥都不起作用的地步,要和谐只有。。。。。不说也知道!

发表于 2007-10-2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权力一天不退出“圈地,拆迁”领域,公开,公正,透明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发表于 2007-10-2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十年以来的圈地运动中,无论是城里人的祖宅、商品房和已售公房,还是乡下人的宅基地,遭遇损害的并非是个案。应该注意的是,圈地者所占的,并不是我国自1982年开始不允许买卖的土地,而是自1988年以来根据法律,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可以买卖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以金钱来体现的土地财产权。

发表于 2007-10-2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皮哄哄的法律![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10-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法律在拆迁领域为什么会那样那样苍白????

刘老太的冤情为什么那么那么的难伸张!!!

黑心烂肺,断子绝孙的黑发商为什么那样那样的狠毒嚣张!!!!

砍断手脚事件元凶挖不出来。。。。。

没有走过法律程序直接拔掉房屋。那么露骨的事三岁小孩都懂得起的坏事怎么沒受到法律制裁?????

必有个中缘由.....猫腻恐怕不浅吧!!!!

发表于 2007-10-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无法无天应该管一管......

 人权......物权.......不能为-纸公(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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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法规定赋予人民的权利为什么回帖文字中不能带有“厶权”“厶权“字样!

为什要回避呢?那些国法赋予予公民享有基本权利都不能提及吗?

真不可思议!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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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感慨:

终于可提到"人权""物权"啦!

[            刘老太是否有望........大家关注哈

发表于 2007-10-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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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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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有个地主有很多地,找了很多长工干活,地主给长工们盖了一批团结楼住着,一天,地主的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有点钱了,他们住你的房子,每月交租子,不划算,反正他们永远住下去,你干脆把房子卖给他们起个名堂叫做-----公房出售!告诉他们房子永远归他们了,可以把 他们这几年攒的钱收回来,地主说:不错,那租金怎么办?谋士说:照收不误,起个日本名儿,叫物业费!地主很快实行了,赚了好多钱,长工们那个高兴啊! 
  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城镇了,有钱人越来越多,没地方住,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又有钱了,咱们给他们盖新房子,起个名堂叫做旧城改造,他们把手上的钱给我们,我们拆了房子盖新的,叫他们再买回去,可以多盖一些卖给别人,地主又实行了,这次,有些长工们不高兴了,地主的家丁派上用途了,长工们打掉牙只好往肚子里咽,地主又赚了好多钱。
  又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大城市了,有钱人更多了,地主的土地更值钱了,谋士对地主说:东家,咱们把这些长工又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大城市了,有钱人更多了,地主的土地更值钱了,谋士对地主说:东家,咱们把这些长工的房子拆了,在这个地方建别墅,拆出来的地盖好房子卖给那些有钱的大款还能赚一笔,地主说:长工们不干怎么办?谋士说:咱给他们钱多点儿,起个名堂叫货币化安置,咱再到咱们的猪圈旁边建房子,起个名堂叫经济适用房,给他们修个马车道让他们到那边买房住,地主说:他们钱不够怎么办?谋士说:从咱家的钱庄借前给他们,一年6分利,咱这钱还能生钱崽,又没风险,地主又实行了,长工们拿到钱,地主的经济适用房到现在才建了一间,长工们只好排队等房子,直到现在,还等着呢------

发表于 2007-10-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人砍了,你敢露面吗,你敢出声吗?老子不高兴再加一刀砍死你。

反正房推了,我高兴怎么修,就怎么修,想怎么卖,就怎么卖!

想要钱,没有啊,等我慢慢筹吧,拖死你。

想要房啊,我7000多一平方,,购房者抢着要,我能给你死老太婆吗?

发表于 2007-10-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不用在2007-10-3 18:48:00的发言:

 

回帖感慨:

终于可提到"人权""物权"啦!

[            刘老太是否有望........大家关注哈

说这些有球用,世上就出两个最牛,一个重庆,一个哈尔滨。你以为他们是小老百姓,不是有强硬的后台,早被砍得尸骨无存了,刘老太婆,就是最好的明证!望的只能是绝望

发表于 2007-10-4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过去我们在形式上也认同个人财产不容侵犯这个原则,但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视个人财产如同草芥,抄家没收有之,无偿征用有之,借故鲸吞有之,而且往往拉大旗作虎皮,打着堂皇的旗号,辅以美丽的借口。这种恶习流弊甚广,在近几年的房地产开发动拆迁中更是表现得格外充分。

所谓房地产开发商,不过是一些私人的利益集团,那些政府工程、形象工程往往也是某些政府部门和私人利益集团幕后交易的产物。动辄以所谓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来压老百姓就范,这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手段。因此,在开发商和动迁户之间,老百姓是永远的弱者,被歁凌的对象。

钉子户=刁民=被灭口者

发表于 2007-10-6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美丽的普通一兵在2007-9-12 11:24:00的发言:
可以肯定地说,开发商绝对同某些官员是利益共同体.

发表于 2007-10-6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绝望

发表于 2007-10-7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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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严禁采用非正常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家
http://news.QQ.com  2007年10月07日04:50   东亚经贸新闻    评论179

青岛旧城拆迁改造喜庆动工 百姓心服口服(图)

东亚讯(记者 鲁江) 随着天气转凉,长春市的拆迁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长春市拆迁办近日要求各拆迁单位要文明拆迁,严禁采取涉黑和砸门窗等非正常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家,和严禁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据介绍,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实行文明拆迁和人性化拆迁。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标准,禁止降低、克扣安置标准和补偿;严禁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断水、电、气、热等行为;严禁拆迁实施单位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强行拆除房屋;严禁采取涉黑和砸门窗等非正常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家;严禁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拆迁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公平地实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做好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评估工作中,严禁与拆迁人串通,人为降低评估标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对于违法、违章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单位及个人,除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外,还要列入“黑名单”,停止开发建设新项目,停办有关手续,限制其一切经营活动

成都是怎样的呢????还敢吹........牛皮哄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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