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银丰苑小区是原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1997年审批的项目,1998年竣工并交付使用,同年12月15日由原广安地区建设委员会开发区建设局为(李晓成2002年12月从原房主周知妹处所购)广安区光明巷12号1幢1单元201号和邻近的光明巷8号、10号两个门市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从项目档案资料无法认定2号、4号、6号、8号、10号门市是消防通道,无客观证据证明8号、10号门市业主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变。
李晓成在2002年12月26日购买周知妹房屋时,应该知道当时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楼层及环境情况,现居住了10多年提出8号、10号门市为违规建筑物,无依据证明。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认为李晓成的诉求属无理诉求,明确告知她尊重客观事实,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为此,李晓成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广安民初字第 3588号判决书》作出一审裁决:对原告李晓成要求二被告(8号门市和10号门市业主)恢复原状,确保原告住宅的通风采光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29日,李晓成开始到市住建局信访,经解释说服曾一度息访。2012年5月,市住建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后,吴恩军才分管信访工作。李晓成于2012年7日中旬再次信访,吴恩军才接触李晓成的信访案件,并先后于2012年7月中旬、2012年10月下旬、2012年12月中旬带队相关人员到现场踏看和测绘,多次专题研究该信访案件的案情及处理方法。
针对李晓成反映的问题,吴恩军曾多次派人现场踏看并测绘,从现场实物看,建筑物成色一致,并无改变结构,擅自搞夹层增加门市高度行为。8号门市业主周知妹、10号门市业主顾培安先后于2010年12月下旬、2011年1月用防水布、沙、水泥对两门市屋顶进行了防漏处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市住建局无权对“乱搭乱建”、“违背规划设计”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告知李晓成可以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市城管执法局以光明巷8号、10号门市已取得房产证为由,不予受理。
2011年3月28日,市住建局收到市委群工局转交的“关于李晓成等13人反映蒋昆乱搭乱建等行为”的信访材料后,根据现行部门职责分工,对“乱搭乱建”行为,市住建局无相应行政处罚权,并以《关于李晓成等13人信访问题的复函》(广市建〔2011〕信函字14号),复函于市委群工局。
2012年12月,李晓成又多次到市住建局信访,要求给予信访答复。因为广安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5日已依法判决《(2012)广安民初字第 3588号判决书》,为此,市住建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广市住建信复字〔2013〕1号)。
针对李晓成的涉法涉诉案件和她一直缠访的情况,市住建局于2013年1月20日专题向市维稳办报告《关于银丰苑小区业主李晓成信访事项处理建议的报告》(广市建局〔2013〕61号),建议请市维稳办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广安区法院、广安区维稳办、广安区中桥办事处、中桥派出所、中桥司法事务所及李晓成所在社区等进行会商,形成合力,做好稳控、思想疏导解释工作。
2013年1月10日,李晓成再次缠访,为了让其息诉息访,市住建局征其市委群工局意见后。以“告知书”形式,再次通知李晓成,如果她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信访,不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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