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网络媒体同时发出置疑四川省盐亭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袁思宏专用无牌司法警车和平民用车就是不一样这就是当时公车私用的本人
3-30日网友在四川麻辣社区绵阳论坛、盐亭论坛爆料盐亭最牛的司法车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50108&fromuid=1675512 后盐亭县司法局给出神一样的回复(网民你好!首先感谢你对盐亭县司法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司法局领导非常重视面对,现作如下说明:
一、该车属省司法厅配备车辆。
二、因我局执法执勤车号牌编制已满,所以未上牌照。
再次感谢各网民朋友对盐亭县司法局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司法局也是受害人这段时间来,网上所发“最牛的司法车”对我们打击很大我们也感到委屈,从车由省司法厅分到我们局四年多以来,在局里的时间没有几个月,我们的车直接由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袁思宏同志借走,年前有人反映到市纪委,市纪委派人来查袁书记才把车还给我们,收回后车一直未用。
一个小小的县城的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居然就有这样牛B,为什么市纪委查实后不了了之,是官官相护???为什么没有上牌的车监察局局长就能开如果出了车祸谁买单?他本人开无证无牌车违法吗?纪委监察局应起带头作用,难道他们大于法吗?希望上级部门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安部2006年颁布实施的《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警车在很大意义上是公权力的象征,公权力权威性、神圣、不容侵犯,面对公权力,私权利者一般会主动服从,可是面对被私用甚至被滥用的的公权力,私权利者也要服从吗?没错的,私权利者不具备与公权力对抗的力量,尤其是面对被私用或滥用的公权力,因为这种情况下,私权利者如对抗,结果可能是很惨烈的。
而公权力被私用滥用的现象,国家、政府、社会虽然下了很大力气禁止,但是总有一些胆大妄为者,或为利或为其他什么铤而走险。他们不是不惧怕惩罚,但是他们可能更相信一般不会被惩罚,因为即使他们在大庭广众之下滥用公权力,谁敢来制止?谁敢来监督?谁敢来举报?没有人!所以希望借此贴发动全国的网友来贴图,让这股不正之风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