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法院中最牛的法官王晓钟 我是成都市温江区市民王开华(原告),于2011年11月汇给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工程保证金144万元。事后,该公司未给工程原告承包,被告已退还原告保证金88万元,尚欠原告保证金56万元,半年之久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将该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起诉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由该院民二庭王晓钟法官承办。从立案到结案跨三年,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王晓钟法官办案做时间游戏,早该结案的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确凿,而王晓钟法官于2012年6月16日,同年8月16日、10月31日开了三次庭,判决书时间为2012年12月23日,电话通知领判决书时间为2013年3月5日。严重违背了最高法院简易案件3个月结案,一般案件6个月结案,复杂案件院长审批1年结案的规定。 王晓钟法官办案不讲公平,讲的是人情。主体事实依据非常明确,接受原告方保证金,向建设方、招标方交纳保证金,工程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施工账户开设都是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和处理。该公司的四川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合伙人都是重庆豪美实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其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职责,所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有该公司内部处理,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而王晓钟法官判决认定重庆豪美实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保证金无关,由原告方与法院追诉的第三人廖叁、邓联虹、王波三名合伙人协商,另案处理。王晓钟法官判决认定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接收王开华帐户的转账是与廖叁、邓联虹、王波三人合伙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的结果。其法院追诉的第三人判决不了了之。 王晓钟法官不讲办案原则,不按事实依据办案,在第二次开庭后的2012年9月4日王晓钟法官用18980909116手机号给原告讲判决方向,向原告暗示的目的及用途是什么无法理解。而王晓钟法官与被告方结成了深厚关系,所以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证据,被告方承诺的汇款时间、金额、收款人都与银行证据相符,王晓钟法官一律不采纳,被告提供的内部之间的协议,口头陈述,王晓钟法官一律采用按被告的要求下判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模范法院,如果都像王晓钟法官办案效率,我国在现有法官队伍中在增加10倍都不够,如果都像王晓钟法官办案不讲原则,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不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思想压力,而且浪费了国家人力财力。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政务公开、阳光政务,公开承诺办事效率时间,不知全国模范法院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有没有这些规定?不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办每一件民事案件都要等待这样长的时间吗?不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故意拖延结案时间的法官和错办案的法官和分管的领导有没有责任追究? 投诉人(原告):王开华 电话:18608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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