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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思清违规施工致成一死三伤,村镇两委行政处置有悖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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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县市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1.16”重大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亲属向领导投诉邓思清违规施工致成一死三伤,村镇两委行政处置有悖法理
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组邓思青的新建厨房楼坪垮塌,导致“一死三伤”严重建筑安全事故. 年仅35岁的何雄死亡,遗下仅5岁的幼子、已有7月身孕的妻子和四位年老的父母,幼子无父、少妻亡夫、老年丧子,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全家主要生活来源从此断绝。
死者何雄,射洪县明星镇黎家湾四社人,元月16日下午在本村三社王世兴家干活,深夜被邓青山通知到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组邓思清干活,在施工中,因房主和房屋建造者指挥操作错误使刚浇筑的楼坪垮塌当场压成重伤。
房主邓思清,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5社人,建造房虽是自建,但无任何安保设施和属地行政安全监管失职,加之违规操作,是造成此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当承担首责。
承建房屋者邓青山,深夜9点许一再电催何雄在黎家湾村9组李和平司机家借“千斤顶”到鲜家坪村5社邓思清家加班干活,由他亲自指挥操作,造成刚刚浇筑的混凝土房屋楼坪垮塌,直接导致何雄受伤严重后死亡,同时承建者邓青山无任何合法资质施工凭证,系违法违规操作,理当承担相应责任。
村镇领导理应高度重视安全督查监管,邓青山无资质施工多年,村镇领导理当承担管理失察之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命关天,重于泰山,但村镇个别领导法理淡薄,漠视生命和受害者感情,在1.16事故发生后行政处置草率,有悖常理和相关法律程序,应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1)、在全国百日安和全国农村土地确权期间,邓思清自建房屋是谁批准的?乡镇和村委行政是否过问承建者邓青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凭证和资质?邓思清自建房屋几级行政是否督查其有无安全设施?
(2)、何雄致死,房主及房主所在村委会理当在第一时间速告死者所在村委及其亲人,乡镇相关行政人员得悉事故后,理当严格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告知权”等规定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告知何雄亲人现场验查和处置遗体,但。“1.16”事故发生后近10个小时竟不告知何雄亲人,擅自将遗体送到殡仪馆6个小时后,才侧面告之,同时在无任何确实依据证明何雄死亡、未经其父母、妻子确认签字就单方送至殡仪馆,这既有悖人道,更严重违背法理程序,虽有乡镇人员个人签名,且无政府印信为凭,不能不说是令人匪夷所思草菅人命行为。
(3)、伤害事故发生后,村委和乡镇行政理当及时安抚,却居然漠视生命和何雄亲人感情,不闻不问,处处提防,直至何雄亲叔从蓬安远道赶回射洪追问再三,镇上领导才姗姗来迟,托辞迎接县现场会,座谈中竟无法确切说出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死者死亡时间、清晰说出案由,人命关天,在他们看来形同儿戏。
特此投诉。
恳切希望县市领导彻查,并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合情合理处理好“1.16”事故善后事宜,不胜感激之致。
                              投诉人代表:何昌前
                            射洪县明星镇黎家湾村四组
                                电话:15182966448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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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节到了,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1.16”重大安全伤害事故案至今都没有解决,死者遗体至今也未处理,死者具体死亡时间至今未明,家属也上当事通报了,要求对何雄遗体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自今政府也没有给亲人一个说法,据说当晚政府几个部门都到了现场,为什么政府不公布调查原因,何雄之死,至今是一个谜,希望上级领导依法查明事故真相,给亲人一个明白的说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无视法纪的行为应该得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004053188 发表于 2013-4-1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清明节到了,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1.16”重大安全伤害事故案至今都没有解决,死者遗体至今也未处理,死者 ...

家属多次向上级反映的情况,我们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传皮球,事情一拖再拖,几个月没有结果,政府信访办和县安监局也没有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这样的行政,这样的执行力,能有效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004053188 发表于 2013-4-1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清明节到了,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1.16”重大安全伤害事故案至今都没有解决,死者遗体至今也未处理,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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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1004053188 发表于 2013-4-1 09: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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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1004053188 发表于 2013-4-1 09: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何昌路、钱元志之子何雄于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四组邓思清家修房工地干活,因房主和施工方缺乏安全意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指挥操作错误,使刚浇铸的楼坪跨塌,造成“一死三伤”,何雄死亡。
当时,由明星镇人民政府范登建在没有任何证明,将何雄尸体送至射洪县殡仪馆存放至今,从未告知家属。
遂后,原告经事后他人传信得知其何雄的不幸,便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举报了案情,县政府及安监部门通知明星镇人民政府处理此事。
2013年2月5日上午,明星镇人民政府大调解中心及两村民委员会一道进行了调查调解,该委虽对何雄死亡的事实进行了客观陈述,认定了“对此事故的责任应该由二被告(房主和施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雄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但二被告以赔偿能力为由,致使调解处理未果。
何雄是一家五口的唯一支柱,唯依他在外从事手艺来养家糊口。何雄死后,留下的父亲和母亲均已60出头,年迈多病;长子年仅五岁;幼婴正值分娩期中;因何雄的不幸,全家主要生活来源从此断绝,他们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尚有老岳父、老岳母均也常年体病、无职无业,其景惨不忍睹。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上级领导秉正法律公平、正义,对此事故给以处理,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004053188 发表于 2013-4-1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何昌路、钱元志之子何雄于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四组邓思清家修房工地干活,因房 ...

请尊重人权,不要草菅人命,既然是执法,按法律法规执行,侵权违法应得到处理

发表于 2013-4-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关心关心,都来声张正义,为民做主,草菅人命者应该追究责任,新闻记者,为不平、为正义,敬请深入调查,为什么这件事得不到处理,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到任的蒲县长,请关心1.16案件受害者家属,尽快处理1.16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

 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处理秘诀
一、欺(欺下),二、瞒(瞒而不报)、三、推、(上推下)四、拖(拖而不解)、五、避(处处回避)——————————

 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书
尊敬的县级领导:
我是射洪县明星镇黎家弯村四社的何昌路。其子何雄与2013年1月16日下午本在明星镇黎家弯村三村王世兴家干活,晚上9点左右被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社邓青山电话叫去该村四社邓思清家干活(浇灌楼平)。深夜还未回家,晚上12点和次日4点左右我们家人打了几次电话询问,电话通了无人接听,当时我们家属认为事情很忙,没有继续追问,于2013年1月17日9时左右通过村委告诉我儿遇难的消息,并且告知人已在殡仪馆。
上述事件的发生让我们家非常痛心气愤,痛心的是我们老年丧子,年仅5岁的孙子和未出世的孩子就少了父亲,气愤的是当场的人没对受伤严重的我儿子实施相应的抢救措施,让我子失去被救治的机会,没经过家属同意就把伤者送到殡仪馆。事情发生后也未及时的通知家属,我们在相隔11个小时才收到已遇难的消息,连送走我儿子最后一面都变成奢望,在见面时已在殡仪馆,可早已阴阳两隔。多次追问死亡原由都给予含糊不清的答案,我不清楚肇事者想隐瞒什么,逃避什么?
我本是个农民,一辈子本本分分的生活,靠着一亩三分地来养活家人。儿子也成家立业了,我本应该坐享清福。可这事件的发生让我好好的一个家庭变得残破不勘,媳妇没了丈夫,5岁的孙子和未出世的孙子没了父亲,我们两个老人年纪大了,丧失了劳动力,痛失了孩子,给我打击很大。我不停的对自己说“人都走了,要节哀,要想开些”可心里还是忘不了放不下。我儿一生本份忠厚、孝顺勤快、人穷但志气高,几十年从来没做任何违背良心的事。为了生活经常早出晚归,可那一晚就再也没有回来。现在他还躺在那冰冷的停尸房里,我寒心啊……
虽然孩子发生这样的意外我很痛心,但在处理方式却上人寒心,既没有死亡有效证明,也没有医院开据的因抢救无效死亡证明书。范登建等在未经过家属的允许私自签字拉入殡仪馆。殡仪馆方面也未按照相关程序核实家属签字人的信息,擅自处理,造成这事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才是我们气愤的关键。请求领导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我们造成的精神损失给予赔偿,让我儿早日安息。
     
                                    诉讼人:何昌路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4-2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过了6个月,问题还没有解决,这是什么世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当地党镇屁都没有放一个,这是什么样的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领导严重失职,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草菅人命,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请问你们做了什么

发表于 2013-7-3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有事找政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年清明了,发生在2013年1月16日的事件,现在都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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