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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面纱看本质 行政起诉状
揭开面纱看本质 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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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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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面纱看本质
行政起诉状
—原告人张煜、李世蓉、张雍于2009年7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官,在审判本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后又追诉了三次,至今已三年余,尚未向原告人作出任何书面回复,故再次具状起诉。
原告人:张煜,男,现年61岁,系张雍父亲,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李世蓉,女,现年54岁,系张雍母亲,住址同上。张雍,男,现年30岁,本案受害人,住址同上。
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官。
诉讼请求:1、因为犯案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所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并立案审理,依法公平公正判决;2、请求依法判定撤销本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在2007年8月7日伪造的(2007)119号通知书,对本案公开听证,重新审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
事实和理由:当原告人知晓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隐瞒了本案的事实真相,没有据实向本院审委会汇报,在私下勾兑,为下级腐败法官开脱责任,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试图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请见证据1)。随及便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起诉讼。
该通知书从形式到内容,彻头彻尾违法,对原告造成了更加深层次的巨大伤害。再再次剥开该法官伪造通知书的面纱,看一看到底干了些什么?
一、该法官迫不及待地越级调正在审理中的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理由不充分,实为以权为下级腐败法官开脱责任。
1、本案正在审理中。在20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审理的文件,四川省高级法院2007年3月27日在本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本案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尚未作出判决,并且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证据,(请见证据2)。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据。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在2007年8月7日就制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比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省高法通知书的时间还早13天。该法官为什么那么迫不及待?非要违反法定程序也要那样干?
2、程序不合法。四川省高级法院听证后,正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暗中就作出了裁判,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
3、本案没有必要越级审判。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申诉案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重案专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是没有必要把正在依法按程序审理中的本案越级调去审判。证实是滥用司法权,为下级腐败法官开脱责任,牟取利益,要不然下级当时也不敢那么嚣张,当面声称:“要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也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你(指申诉人)拿一个法律文书下来,果然就拿下来了,其中玄机不言而喻。
二、该法官在通知书声称:“经查”,既然查了,对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为什么视而不见?请看是如何审查核实证据的: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第55、59、64页公安公然把诱供逼供的证言记录在卷;第110页显示隐瞒了7张勘查照片;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定案关键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即“哪个又去”,“被迫收下100元钱”、“放凶些”、“推入天浴”。在场证人的证言,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没有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在场人也毫不知情,也没有笔录印证。即使办案人强迫证人作证,证人仍然说:如果推了的话,愿意接受法律的重惩!请问该法官“经查”没有?如何“查”的?为何“查”了仍对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视而不见?经该法官这么一“查”,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居然就变成了定案的合法证据,违法判决、裁定也居然变成了合法判决!该法官到底在干什么?又干了一些什么?
三、(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伪造出来的。既然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对本案审查后发现材料不齐,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证据,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未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证据,请问:该法官凭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又凭什么认定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重审条件?现所有证据共同证实:该法官不讲证据,也不需要证据,伪造法律文书讲什么证据,只需把白的说成黑的方可。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下级的审判不清白,才越级审判的,要显示自己才是清白的,为什么连材料和证据不齐,就凭空作出了结论,难道证实自己比下级清白了?!。
四、(2007)119号通知书的性质是一个伪造的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都要经人民法院加盖印章,下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在法律文书上加盖立案庭的印章下发给当事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下发的判决、裁定、通知书使用的编号应是(某年)最高法刑或民×××号通知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立案庭使用的编号应是(某年)最高法信立函×××号通知书,前者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后者加盖立案庭的印章。(2007)119号通知书是以“我院”作出的决定,用的是审监庭的编号,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几者混淆,冒充替代。法院本应有严格的使用规定,要不然就乱了套,各庭都可以向当事人下发正式的法律文书,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另一个独立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具有同等权力,同等职能,造成在一国之内有两个最高审判机关。证实该法官的行为是错误的,错了就不应当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如果国家、政府、法院都不认同这种状况,对这种情况不放纵,也不姑息养奸,那么本案立案庭作出的通知书,加盖的立案庭的印章,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就应当撤销(2007)119号通知书,依法重新审判!
五、该法官引用法律条款含糊其辞,刻意掩盖滥用职权枉法判决的事实。《刑事诉讼法》204条共有四款,有四种情况之一的,就符合再审条件,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四款情况在本案中都适用。请问:该法官又适用的哪一款?本案就被判决为不符合再审条件了?
204条第1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申诉人一再用大量证据证实,本案无确切的受害人,受害人是公安虚拟的,笔录是杜撰的,询问笔录上所谓受害人的签名是由公安冒充签的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新的证据,为什么到了该法官那里就不适用了?就不符合再审条件?(详情请见附后证据4,二条第1点)。
204条第2款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的关键定案证据中存在:在场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推进天浴”。在场人又不知道,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依法,均属于单方面的证据,难道也不适用,也不符合再审条件?
204条第3款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判。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也没有界定清楚,证实适用法律错误,到了该法官那里怎么不适用了?又不符合再审条件?
204条第4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应当依法重新审判。本案经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报告,崔均一意孤行,仍然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证据瑕疵定案,继续把嫖娼当成了强奸定罪,崔均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难道也不符合第4款重新审判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4款规定重新审理的条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了久诉不决,本案真相不能大白于天下,原告人沉冤难雪。因此,再次请求依法受理,立案审判,还张雍的公道,还本案的事实真相!!!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注:1、本诉状一式伍份,分别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留存一份。
2、证据附后: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②四川省高级法院(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③2009年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呈交的《行政起诉状》复印件一份;④本案详情请见附后《再再次依法请求法院履行判后答疑,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审的申请书》一份;⑤若必要,原告人可提供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复印件一份,与原件绝对无误,因为原告人逐字逐句与原件核实过。
具状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
张煜、李世蓉、张雍
电话:13158529849
邮箱
as15881797315@163.com
2013年3月30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人张煜、李世蓉、张雍于2009年7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官,在审判本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后又追诉了三次,至今已三年余,尚未向原告人作出任何书面回复,故再次具状起诉。
原告人:张煜,男,现年61岁,系张雍父亲,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李世蓉,女,现年54岁,系张雍母亲,住址同上。张雍,男,现年30岁,本案受害人,住址同上。
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官。
诉讼请求:1、因为犯案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所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并立案审理,依法公平公正判决;2、请求依法判定撤销本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在2007年8月7日伪造的(2007)119号通知书,对本案公开听证,重新审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
事实和理由:当原告人知晓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隐瞒了本案的事实真相,没有据实向本院审委会汇报,在私下勾兑,为下级腐败法官开脱责任,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试图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请见证据1)。随及便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起诉讼。
该通知书从形式到内容,彻头彻尾违法,对原告造成了更加深层次的巨大伤害。再再次剥开该法官伪造通知书的面纱,看一看到底干了些什么?
一、该法官迫不及待地越级调正在审理中的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理由不充分,实为以权为下级腐败法官开脱责任。
1、本案正在审理中。在20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审理的文件,四川省高级法院2007年3月27日在本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本案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尚未作出判决,并且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证据,(请见证据2)。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据。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在2007年8月7日就制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比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省高法通知书的时间还早13天。该法官为什么那么迫不及待?非要违反法定程序也要那样干?
2、程序不合法。四川省高级法院听证后,正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暗中就作出了裁判,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
3、本案没有必要越级审判。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申诉案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重案专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是没有必要把正在依法按程序审理中的本案越级调去审判。证实是滥用司法权,为下级腐败法官开脱责任,牟取利益,要不然下级当时也不敢那么嚣张,当面声称:“要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也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你(指申诉人)拿一个法律文书下来,果然就拿下来了,其中玄机不言而喻。
二、该法官在通知书声称:“经查”,既然查了,对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为什么视而不见?请看是如何审查核实证据的: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第55、59、64页公安公然把诱供逼供的证言记录在卷;第110页显示隐瞒了7张勘查照片;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定案关键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即“哪个又去”,“被迫收下100元钱”、“放凶些”、“推入天浴”。在场证人的证言,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没有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在场人也毫不知情,也没有笔录印证。即使办案人强迫证人作证,证人仍然说:如果推了的话,愿意接受法律的重惩!请问该法官“经查”没有?如何“查”的?为何“查”了仍对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视而不见?经该法官这么一“查”,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居然就变成了定案的合法证据,违法判决、裁定也居然变成了合法判决!该法官到底在干什么?又干了一些什么?
三、(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伪造出来的。既然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对本案审查后发现材料不齐,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证据,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未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证据,请问:该法官凭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又凭什么认定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重审条件?现所有证据共同证实:该法官不讲证据,也不需要证据,伪造法律文书讲什么证据,只需把白的说成黑的方可。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下级的审判不清白,才越级审判的,要显示自己才是清白的,为什么连材料和证据不齐,就凭空作出了结论,难道证实自己比下级清白了?!。
四、(2007)119号通知书的性质是一个伪造的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都要经人民法院加盖印章,下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在法律文书上加盖立案庭的印章下发给当事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下发的判决、裁定、通知书使用的编号应是(某年)最高法刑或民×××号通知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立案庭使用的编号应是(某年)最高法信立函×××号通知书,前者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后者加盖立案庭的印章。(2007)119号通知书是以“我院”作出的决定,用的是审监庭的编号,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几者混淆,冒充替代。法院本应有严格的使用规定,要不然就乱了套,各庭都可以向当事人下发正式的法律文书,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另一个独立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具有同等权力,同等职能,造成在一国之内有两个最高审判机关。证实该法官的行为是错误的,错了就不应当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如果国家、政府、法院都不认同这种状况,对这种情况不放纵,也不姑息养奸,那么本案立案庭作出的通知书,加盖的立案庭的印章,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就应当撤销(2007)119号通知书,依法重新审判!
五、该法官引用法律条款含糊其辞,刻意掩盖滥用职权枉法判决的事实。《刑事诉讼法》204条共有四款,有四种情况之一的,就符合再审条件,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四款情况在本案中都适用。请问:该法官又适用的哪一款?本案就被判决为不符合再审条件了?
204条第1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申诉人一再用大量证据证实,本案无确切的受害人,受害人是公安虚拟的,笔录是杜撰的,询问笔录上所谓受害人的签名是由公安冒充签的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新的证据,为什么到了该法官那里就不适用了?就不符合再审条件?(详情请见附后证据4,二条第1点)。
204条第2款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的关键定案证据中存在:在场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推进天浴”。在场人又不知道,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依法,均属于单方面的证据,难道也不适用,也不符合再审条件?
204条第3款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判。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也没有界定清楚,证实适用法律错误,到了该法官那里怎么不适用了?又不符合再审条件?
204条第4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应当依法重新审判。本案经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报告,崔均一意孤行,仍然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证据瑕疵定案,继续把嫖娼当成了强奸定罪,崔均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难道也不符合第4款重新审判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4款规定重新审理的条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了久诉不决,本案真相不能大白于天下,原告人沉冤难雪。因此,再次请求依法受理,立案审判,还张雍的公道,还本案的事实真相!!!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注:1、本诉状一式伍份,分别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留存一份。
2、证据附后: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②四川省高级法院(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③2009年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呈交的《行政起诉状》复印件一份;④本案详情请见附后《再再次依法请求法院履行判后答疑,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审的申请书》一份;⑤若必要,原告人可提供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复印件一份,与原件绝对无误,因为原告人逐字逐句与原件核实过。
具状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
张煜、李世蓉、张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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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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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123456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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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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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123456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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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123456as
as123456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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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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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律文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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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3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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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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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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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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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冒证据定案,法律尊严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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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豹哥
小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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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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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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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uio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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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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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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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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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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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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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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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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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vzzx
cxvz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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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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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定这个案子,真是一个千古罪人,崔均你想过沒有,这样的案子能历吏考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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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香
奢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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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发表于 2013-5-2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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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会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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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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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
发表于 2013-6-2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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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
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
玄机重重,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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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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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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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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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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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
发表于 2013-7-22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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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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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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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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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强迫申诉人息访息诉实在不公!
马鞍--法律博客
具状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受子张雍委托,依法申诉六
年,先后分别数次或上百次登门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相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分别
先后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信),及过千份请求对判决书、裁定书、...
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index.jsp?id=ma... 2009-04-27-网页快照-预览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一再追诉完
全无罪的当事人》) 。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
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
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
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
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
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
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
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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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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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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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点晕了,看不明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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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陆
陆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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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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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没看明白~~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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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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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
发表于 2013-8-31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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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成为群众利益才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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