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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区 金花镇 官商勾结 真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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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1:00 | |阅读模式

      以下陈述均为事实,采用真人姓名
        联系电话: 66084166   89774087  13096399106                  


                              控告信
  成都市拆迁办:
  成都市国土局:
  四川省国土局:
  四川省人大:
  中纪委: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金花镇七里村的一个普通村民,在我经历我家房产的几次拆迁中,发现有很大的问题,现将事实陈述于下:
  
  一九九二年,当时正值全国乡镇企业发展之际,我依法购置了金花镇金花村集体公房面积为765.45平方米,并与村上签订了正式协议书,并规定了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双方应办理的手续(附件1)同时具有法律效力(附件2),我并于94年将该房全面改造,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0年改造川藏路,作为一个公民,我积极拥护,并按当时武候区09#文件拆除我一部份住房、门市共计486平方米,并由拆迁办赔给土地,由我们在规划线内重建住房,当时川藏路改扩建办承诺,一切手续由金花镇政府办理,由此一场欺骗村民们的手段开始了,拆迁中,金花段领导小组采取欺哄的办法,同一地段采取了无数个赔偿价格,完全违背了武候区09#文的精神。直到现在,无一手续办理,请问:2001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开信作何解释。政府的威信和信誉何在,他们这样作极大的伤害了广大拆迁村民对政府的信任。这就是我经历的第一次拆迁。
  
  2006年10月16日,随着成都市的经济发展,要在金花镇西部鞋都工业园,这一次更具欺骗性。我们村民无一见过政府有关的拆迁安置办的手续。即由村上出面以成都市政府38次常委会会议记录和成国土资武2004—80#文件精神,全部以600元1平方米赔付,不分楼房、门市、住房。但我们拆迁房的村民无一见过上述文件和会议记录,也无从知道这个600元1平方米的价格从何而来,合法与否。在当今法制社会中有无这样一刀切的办法,又置省人大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与何地?请问我的房产手续具全,但我们根本没发言权,任由他们说了算。这难道也是法律充许的吗?
  
  
  这次拆迁中,拆迁方即不给我们拆迁费和安置补偿,连附着物都不算完,就草草了事。这是否有霸王条款之嫌。(具体为我房三个水塔、树木均未赔偿 附件4)
  
  
  这次拆迁中,我购买该地的金额为66400元,却被砍为36400元,况房屋经我全部新建,这就是6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吗?66400元是92年的价格,随着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到2006年反而只能算半价,这又是哪级政府的政策。置此物权法已立,我认为我的私人财产受到了侵害。我相信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政策是不会改变的。
  
  
  今年7月,我们新建的房屋又在动员拆迁,这次更荒唐的是,赔偿按2000年的文件,并推翻了武候2000年09#的精神,以1平方米1200元赔付,但扣除原支付的220元,拆迁办人员并公开叫嚣,不服的可以去上告,我们是政府行为。在此我想问一下有关方面,这1200元1平方米的价格,以何为依据,为什么不能与我们拆迁户见面?由此,不由得我们想起上次600元1平方又是从何来的文件?
  
  川藏路的第一次拆迁,是重大国家项目,属国家征用,我积极拥护,而第二次和3次是建西部鞋都属商业用地,那西部鞋都的合法用地手续有没有?即是企业用地那就应由拆迁企业与我们拆迁户造成安置协议,达不成协议也应诉诸法律。而此程序根本未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应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而金花村根本未这样做。试问事前不公示、不通知,即强行拆除,村委会有强拆的权力吗?一个村委即可如此置国家有关拆迁安置,物权法于不顾,试问,是谁赋与了金花村的权力,如果没有那金花村村委就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为维护国家宪法、民法、物权法的威严,我强烈要求,上次鞋都和这次鞋都拆迁的有关文件应与我们拆迁户见面,并张榜公布,决不能让一小撮人,或某一个机构组织,採取投机取巧的手段,来败坏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前让我们的私有财产不受到侵害。
  
  另外,我再补充一点,92年是我购买了金花村的土地,而没办土地手续,是金花村的责任,根据武候2000-0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五款规定,我的房屋和土地是合法的。而第一次,我也是按金花镇政府的公开信修建新房。那么这第三次拆迁,我要求金花村和政府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以免让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
  
  以上控告可否,请批示。
  武候区金花镇七里村
  村民: 高仕成   李仕琼
  2007年7月26日
  
  
  
  
  
  补充材料
  武侯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成都市人大法制办:
  
  就在我准备上交控告信的时候,更奇怪的事发生了。2007年7月30日下午4时,金花镇金花村拆迁办副主任廖强带领金花镇派出所、联防队、金花村保安、金花镇城管等约50余人,对我新建的住房、门市进行了强制拆迁。在此之前,金花村拆迁办并未提前告之我家,即强行搬迁家具,连租住我房的住户共6户的东西、物产均丢弃一地。当时我的家属听说金花村的人在强拆,即赶往现场,并告之房内有现金、首饰、金戒指等贵重物品,要求进去搬出都未同意,并对我家属实施推、搡,连鞋子都拉掉了。拆房时我正在武侯区信访办上交控告资料,闻电话赶回时,只见遍地东西,家具等一片狼籍,房子也开始拆迁了。我当时欲哭无泪,根本不相信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一个村委主任,竟敢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违反党和国家的拆迁安置政策。在此,我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请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一个符合民意的解答:
  
  一 、事发前,金花村、村拆迁办既未张榜公示,即对我家房产强拆,请问我违反了哪条拆迁政策,要说未签字的不只我一户,为什么单独强拆我家,而其他户平安无事?
  
  
  二 、事发中,我家属要求进房搬出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而遭人身侮辱,请问我家属违反了哪条国法或刑法?我们是合法公民,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说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那我请求严惩这些置党纪国法不顾的人!!!
  
  三 、事发时,我即报警,110也来了,说这事不属他们管。我想人民民警爱人民,当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却有派出所的民警参与其中,试问我又犯了哪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如此对待?
  
  四 、据廖强(金花村拆迁办副主任)说,强拆是村委主任梁光贞下的令。那我又问成都市的拆迁远不止我们金花这样,事前既不公示拆迁,拆迁时连当事人去拿自己的财产的权力都被剥夺,这又是哪个政府或者部门该履行的权力!!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我认为我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侵害,一个村委会主任就可置物权法、私有财产保护法于不顾,何况事前公开叫嚣“你们去告嘛!!!” 我想如果金花村、村委和梁光贞不给我家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的话,那我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五 、我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严惩这些置法律于不顾的人,并赔偿我家的财产损失,消除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以维护各级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优良形象。
  
  六 、事发中,我家房屋被强拆,其房屋面积,村上早有帐表,地基是我从金花村购买的。我请求有关部门按金花目前的市场价格给予我赔偿。(房屋、地基等相关产权证我都有)
  
  七 、事发中,我家财产、租住户(共6户)的财产均被抛弃一地,这造成的损失均应一起赔偿(见附表)。由于这些财产无人管理收拾,所以请有关部门尽快作出解决方案,以维护我们这些弱势老百姓的一点点可怜的权益。 
  
  如果得不到妥当的答复,我将一直将这个官司打到底,直到解决为止。
  
  金花镇七里村村民:高仕成 、李仕琼
  2007年7月31日
  
        以下陈述均为事实,采用真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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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1:58 |
官员们又在制造上访户。

发表于 2007-8-3 15:43 |

基层政府的政策是面团(本身有的所谓政策是违法的),他们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只有呼唤青天啦

发表于 2007-8-3 16:12 |

黑暗!!!!

强烈查处违法行为!!!!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8-3 21:18 |

曾经目睹过拆迁现场,那场面`````````

发表于 2007-8-3 21:12 |
黑呀!

发表于 2007-8-4 10:02 |
 狗咬狗 [em29][em29][em29]

发表于 2007-8-4 14:14 |
顶一下!!!

发表于 2007-8-4 17:14 |
权力监督制约权力违法已经失控了?。

发表于 2007-8-4 22:35 |

 [em03][em03][em03][em03]

   三伏天,大太阳,暴晒一下有好处!

 

发表于 2007-8-4 23:25 |

        太黑了,我们村和这里差不多.半夜强拆别人房子,这是法制社会吗?

ysc

发表于 2007-8-5 13:03 |
顶一下!!!

发表于 2007-8-5 17:52 |

是啊!政府就是这样的!豁哄骗啊!

想起我们原来折迁的时候!

怎么做的呢?

五六十个联防队员,身着迷彩服,手拿警棍!去动员村民折迁!

象是打群架的!你娃不签字,小心就挨揍!

发表于 2007-8-5 15:18 |
[em02][em02]

发表于 2007-8-5 21:24 |
[em02]

发表于 2007-8-7 19:28 |

那种城乡结合部的都是些狗腿子,即没素质也没文化,只能遭老百姓唾弃!

[em03]

发表于 2007-8-7 21:55 |

房东拿旧房产权入股(50%)参与新房开发, 与房产开发商共同开发, 利益均分,合理合法。谁也不占谁的便宜。

官员和开发商以世界上绝无仅有的速度成为美加居民,同时更为众多城里的老居民却沦为郊县居民,几代人的经济积淀,文化积淀毁于掠夺。中国有号称几千年的城市,但是永远不会有巴黎,伦敦,罗马.....

现在三环路外面一亩地1000万还不一定有地, 旧房的价值更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市场的承认。

国家的资源不是为了成就权贵成为美洲阔佬,而是国民的共同财富。

人民商场,红旗超市要是觉得无利可图,生气关门,就让家乐福,沃尔玛,洋华堂,好又多们来做,可能更有人气。

政府由税收供养,协调好旧房东与开发商的矛盾是其职责,可现实是政府出动人员,从旧房东与开发商的矛盾渔利。

 

国家的资源不是为了成就权贵成为美洲阔佬,而是国民的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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