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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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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0:49 | |阅读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公众期望之间仍存在差距,除了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程序因素外,政府官员的公开意识也是重要制约因素。 事实上,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是政府的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具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了解政府活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权力源于人民,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而政府信息公开正是实现人民监督的重要途径。
     法不自行,渠道的搭建也并不意味着就自然有良好的效果。不可否认,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公众期望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之所以如此,除了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程序因素外,政府官员的公开意识也是重要制约因素。
     现实中,一些官员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与理念,缺乏对公民权利的认知与尊重,进而缺乏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一些官员为掩盖决策失误,故意不向公民提供信息,或只提供无效的、形式化的信息;还有一些地方的信息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形式不正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一些政府信息需要保密,但也应该尽可能地使政府信息阳光透明,而一些地方政府将这种“保密”当成信息不公开的借口。  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法治政府、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避免权力随意运行、遏制权力腐败的内在要求。如今,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官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建立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公民救济制度,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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